十九年令南京金吾前、留守、中、鎮南、虎賁左四衛坍 江田一十四頃三畝三分四毫糧銀照數除豁,仍將 三十六、三十七年分共收陞科糧一百八十九石零 抵補舊額。 又題准:「管屯官屯糧不完,次年正月初 一日住俸;一年;不完,該衛掌印官住半年俸。指揮以 通衛完,千戶以通所完,百戶以本所完。通關到日為 始,開俸。」
嘉靖四十年題准、寧山衛屯田,仍歸山西開除 按《明會典》、凡稽查改併四十年題准,山西寧山衛平 定所屯田、坐落直隸地方。行直隸屯田御史管理,仍 於山西屯田冊內開除
嘉靖四十二年、令勘豁羽林等十衛屯糧。以虎賁等 衛陞科者補足
按《明會典》:「南京屯田,嘉靖四十二年,令南京羽林右 留守中、水軍左、金吾前、廣洋金吾後、府軍右,應天太 倉、鎮海十衛,坍江坍海田蕩五十頃三十三畝零,勘 果無徵,將該衛應納稅銀除豁,仍將虎賁右等衛額 外新陞科田糧內補足舊額。」
嘉靖四十四年,丈勘真定等衛所定徵銀之數。 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四十四年勘過真定衛,實在 地五千一百五十二頃八十六畝六分七釐五毫三 絲。其堪種地,每畝徵糧二升五合六勺,徵銀九釐。沙 薄下地,每畝徵糧一升三合三勺,徵銀五釐。神武右 衛左後前中所,原額軍糧一千五十石六斗六升九 合五勺,銀一百六十八兩八錢二分四釐八毫。今丈 勘均徵糧八百八石二斗一升九合三勺八抄九撮 七圭,均徵銀四百二十二兩三錢七分八釐。
穆宗隆慶元年以完糧分數定屯官降罰之差又准諸臣言薊遼山陝屯田事宜
按《明會典》:「凡拖欠屯糧降級。」隆慶初,議准各衛所屯 糧,通限當年完足。如未完四分以上,管屯官降俸二 級,掌印官住俸,各戴罪督催;未完六分以上,管屯官 降二級,革任差操;掌印官降俸二級,戴罪管事。其住 俸、降俸官,俱不許別差,通候完至九分以上,住俸者, 方准開俸,仍將住過日期,查照補支。降俸者,准復原 俸,止以完報之日為始。未完八分以上,管屯官降二 級,仍調邊衛。在邊衛者改極邊,俱帶俸差操。掌印官 降二級,革任差操。都司掌印官,總計所屬衛所完欠 分數,一體查參。如各官或新任,或署理,計其經手年 月扣算,不得一概偏累。
按《續文獻通考》:穆宗隆慶元年,吏科給事中鄭大經 言,「薊屯當量地利而定其則,遼屯當改營田而足其 額,此興復屯政之大較也。而根本之地,則當輕徭省 賦,勞來失業者,如額外之徵求,武官之侵剋,禁廠莊 田之豪占,宜盡行裁革。」從之。陝西都御史楊巍奏:屯 田給種徵稅別無差役,不得比民田。詔蠲之例宜行 「各邊,如舊輸納。」詔可。六月,兵科給事中張齊言:「宣府 牧馬草場、屯田團種等地,往以勳臣內官為鎮守總 兵,各佃種數十頃,收租以充公用。後雖奉旨革回,而 占田如故,吏莫敢言。遂以開愚民投獻之端,為奸人 逋逃之藪。請一切清理還官。」上令巡按御史查追具 奏,如有勢豪私占者,以名聞,不得故縱。十月,御史李 叔和言:「遼東屯田,半廢近行營田之法,撥軍耕種,致 行伍空虛。且歲收田租,止備修邊工費,而各軍支給 糧餉如故,有損無益。蓋此法止可行於河西人少之 處,若河東地方人稠,當廣召種之,令授田徵稅,悉抵 歲餉,以省內輸。簡回壯勇,以實行伍。仍特敕寺道諸 臣董之,如內地屯田」之制。從之。山西巡按周詠奏:陽 和、高山二衛雨雹害稼、請蠲田租。戶部覆各邊屯田, 原無蠲租之詔。宜將二衛災重者每石折銀二錢五 分。報可。
隆慶二年,分別衛、所「管屯官賢否。」及宣、大開墾徵折 之例。
按《明會典》:「隆慶二年題准:兩京并各省衛所管屯官, 不拘指揮千戶,察其才力大小,屯糧多寡,分委隔別 衛分催徵,依期完解。每年考選分差之後,各該御史 仍將委定衛所并選過官員職名,呈院咨部,以別賢 否。」 凡設官管屯,「隆慶二年,差都御史三員,一督理 江南,一督理江北,一督理山西等處各屯政。後罷。」 凡撥軍開墾,隆慶二年,令宣、大開墾。田已成業,每十 頃內給將官五十畝,以為養廉之資。若副參開種不 及一百頃,守備以下不及一十頃,參論戒飭。 凡屯 種徵折,隆慶二年,令宣、鎮屯種官地,每畝原徵糧不 及一斗者,照舊徵納。如一斗以上者,亦以一斗為止。 其地畝起科、新增牧地等項田土,應徵糧石,酌量定 為三等,除本色照舊,「米豆中半折色照各城堡《月糧 則例》」上納,該鎮屯田地畝等糧以原額為準。以後虛 增糧數,盡行除豁。將來徵收,務足一十八萬四千五 百三十五畝之數。
隆慶三年,給「宣大兵備守巡敕,專理屯田,北直歸併 印馬御史兼領。」二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