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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改軍為民。又覆准:衛所清出餘舍閒丁,每名徵銀二錢。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凡歸併屯衛,順治十七年議准廣東邊海

衛所、仍令專官管理屯務。不必歸併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凡屯田額賦,順治十八年題准雲南衛弁」

職田向係「收租准俸,不納稅糧。嗣後各歸衛所編入戶口,俱以本七折三」 徵收。其舊係每畝一斗九升至三斗者,照軍糧例起科;三斗至五斗者,概以三斗為額。

康熙元年

《大清會典》。凡歸併屯衛,康熙元年覆准、雲南屯田越

境零星,不便歸併州縣。且屯田賦重,民田賦輕,恐有司徵收,一境異例,仍令衛弁管理

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凡設官管屯,康熙二年覆准江南屯糧」現

係驛傳道兼攝。令照浙江、湖廣等省例。改歸都司督催。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凡歸併屯衛,康熙四年覆准宣府並延慶、

保安二州各衛所營堡不必歸併,仍舊管轄。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凡設官管屯,康熙五年,覆准陝西衛所屯。」

糧,與民糧一體輸納,無僉運領運之事,不必改歸都司,仍令布政司總理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凡設官管屯,康熙六年題准、廣東、雲南經

徵屯糧。係屯道職掌,衛所各官、俱令屯道稽察

凡屯田額賦。康熙六年覆准、江南石城等衛

屯田改折太重,仍舊徵收本色。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凡屯田額賦,康熙十年覆准廣東屯糧」十

倍。民田荒蕪者多、令照民地重則、每畝八升八合起科。凡設官管屯。康熙十年覆准、山東屯糧、向係司府催徵。今改令都司管轄

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歸併屯衛,康熙十五年覆准各衛所荒。

田坐落州縣境內,縣查則指為軍地,衛查又詭為「民田。」 行令督撫嚴檄州縣衛所各官逐一查報,不得推諉,以滋影射。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歸併屯衛,康熙二十三年議准:湖南偏

橋、鎮遠二衛地畝錢糧、歸併貴州、徵收造報。凡屯丁。康熙二十三年題准、湖南衛所守城屯丁、停其支給錢糧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四年,總計直省衛所城堡屯田。」

三十萬七千八百七十二頃五十一畝六分三釐六毫零,總計屯賦銀四十二萬八千五百三兩三錢七分七釐零。屯糧八十二萬七百八十五石三斗九升四合六勺零,草一萬九千五百五十三束零,總計屯丁三十三萬四千四百五十八丁口,屯丁銀七萬五千一百六十一兩二錢四分八毫零。

康熙二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歸併屯衛,康熙二十五年,覆准湖南銅

鼓衛屯糧。歸併新寧縣徵收。

康熙三十年

二月十八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學士邁圖、西安南塔海」、

傅繼祖:「盛京官屯五十所,沿邊丁壯設為屯二十五所,遷移於烏喇。念此莊屯及沿邊丁壯居住年久,已成聚落,今遽命遷移,如此眾多人戶,生業蕩然,必致苦累,仍留於盛京與遷移於烏喇皆公家之屯,其為納賦則一也。朕意此莊屯應停其遷徙於烏喇兵丁每歲派三百名耕種,或一歲以烏喇之兵、一歲以捕牲之人輪年耕種。亦可以積穀矣。此事所關綦重。著學士麻爾圖、馳驛往盛京烏喇。令將軍副都統、各部堂官、悉喻朕意。伊等之意若何。詳議回奏。」

屯田部總論

《冊府元龜》

《屯田敘》

夫。千里餽糧,士有饑色,樵蘇後爨,師不宿飽,屯田之 利,由是興矣。自漢武創制,置吏卒五六萬人,充國上 狀,條便宜十有二事。新莽偽政,則立田禾將軍。東漢 永平,亦命宜禾都尉。魏晉而下,無代無之。是皆因戍 營田,因田積穀,兼兵民之力,省飛輓之勞。比夫負海 轉輸,率三十鍾而致一石者,其利豈不博哉!然而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