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六十卷目錄
驛遞部彙考三
明二〈太祖洪武十一則 成祖永樂五則 宣宗宣德二則 英宗正統五則 天順四
則 憲宗成化八則 孝宗弘治九則 武宗正德六則〉
戎政典第二百六十卷
驛遞部彙考三
明二
太祖洪武元年定公差使客廩給分例又置江淮濟川南京錦衣等快船及定出使人員從人數目
按《明會典》:「國初設稟給分例米,以侍公差使客。後不 支稟給者,支食米。」又有口糧名色,後復定官支廩給, 非官者支口糧,照關文給與。後以關文冗亂,分為勘 合。後勘合復多詐冒,設法稽核,至今始清,驛遞稱少 弊云。 洪武元年,令,凡經過使客,正官一員支分例 米三升,從人一名支米二升,宿頓使客,正官支米五 升,從人支米三升,水路俱支經過分例,陸路遇晚關 宿頓分例, 凡各站有分例去處,所在有司於商稅 及諸色課程內撥留糧米,差點有役人員掌管,遇有 使客,依例支給,不許稽停。 又按《會典》,「洪武初,置江 淮濟川二衛馬快船,南京錦衣等衛風快船,以備水 軍征進之用。既建北京,遂專以運送郊廟香」帛上供 品物、軍需器仗,及聽候差遣。俱屬南京兵部掌管。輪 流差撥。遇有損壞、及夫甲在逃、行移各該衙門勾補 修造。 凡傔從行李。洪武初、令出使人員、將帶從人 一品十從,二品八從,三品,四品六從,五品,六品、七品 三從,八品、九品二從。掾史、令史、書吏、知印、宣使、奏差 一從軍官,不在此限。其水站乘船,正官一員,許帶行 李二百斤;從人一名,許帶行李五十斤。馬站馳驅,每 馬一匹,帶行李不過一十斤;駝馱者,一匹不過六十 斤。多餘夾帶者,俱以「不應」論罪。
洪武八年,定《馬夫免糧則例》。
按:「《明會典》,凡優免。洪武八年,定馬夫免糧則例。自京 至宿州十三驛,馬夫田租全免。自百善道至鄭州,免 三分之二。自滎陽至陝西、山西、北平二百二十一驛, 免三分之一。」
洪武十六年、定僉編夫役之數
按:《明會典》、「凡僉編夫役,洪武十六年,令僉蘇松嘉湖 四府民占田四十頃之上者、出上馬一匹。三十頃之 上、出中馬一匹。二十頃之上、出下馬一匹」
洪武十八年,定「驛馬孳息之例」
按《明會典》、「凡驛馬孳息。洪武十八年令各處驛馬,不 問官給,自備其孳息,聽令貨鬻,惟為事囚」軍官給馬 匹,有孳生者,仍令報官。
洪武二十年,禁「公、侯、駙馬、及藩府使人、無符者不許 乘驛」
按《明會典》、「凡驛遞禁例,洪武二十年榜諭公、侯、駙馬 出使,其傔從及諸藩府使人無符驗者,不得擅乘驛 傳船馬。」
洪武二十三年定「囚充站戶」之例。又造發各王府、及 外省符驗
按《明會典》:「凡囚充站戶,洪武二十三年,令刑部、都察 院,於徒囚內審有丁糧者,每二名買馬一匹,杖囚一 名,充水夫一名,十名造船一隻,常川走遞。其用車去 處,徒流囚四名,共辦一輛。」 凡符驗,洪武二十三年 重造,給發各王府及山西、北平、山東、陝西、廣東、福建、 遼東、貴州等處都司、布政司各六道,雲南都司、布政 司,「陝西涼州衛各十道,浙江、江西、湖廣、四川、廣西布 政司及金齒衛各五道,都司不與。如有軍務,以多槳 快船飛報。中都留守司、各道按察司、陝西寧夏衛各 四道」,山海、密雲、永平、和州、岷州、洮州、大理、臨安、普安、 松潘、建昌、茂州諸衛各三道。畢節、烏撒、永寧、普定、平 越、楚雄、曲靖、洱海、五開、鎮遠、興隆諸衛,各處宣慰使 司、「及《衍聖公張真人》」各二道。其餘衙門、及腹裡軍衛 運司、俱不給
洪武二十四年,定驛運所防送軍囚。又議准、有司濫 給驛傳者治罪,及減各省符驗
按《明會典》、凡各處逃軍囚徒、及補役軍丁。洪武二十 四年、令遞運所交接防送。 凡驛遞禁例。二十四年 議准在外諸司,有不守成法、泛濫給驛者,依變亂成 法律治罪。其公差人員,除應合給驛外,其餘常事不 許應付廩給。 凡符驗。二十四年、令各處布按二司 符驗各減一道,雲南布政司及涼州衛減二道,四川 都司給「起馬符驗三道。瀘州衛原領仍許存留,衍聖 公張真人停給。」永樂後,增給浙江寧波衛、宣府都司 符驗各一道。陝西綏德衛二道。
洪武二十五年,定急遞鋪遞送公文諸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