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手本赴監註銷。其鎮巡等官在外更調陞用者。本 部即於原擬本內、將該用符驗奏准行令就彼交收。 俟其回奏、復用手本赴監對號轉註
弘治十一年議准、歲減各處驛船水夫銀兩、收積修 造
按:《明會典》「凡水夫。十一年議准各處驛船,每隻歲減 水夫二名,扣銀二十四兩,收積在官。遇修理置造之 年,量數支用,更不加徵修理置造銀兩。」
弘治十三年,定各鋪司兵包攬應役,及內外差官擾 驛者罪。又奏免廣西馬船人夫,奏准會同館夫供役 三年,轉發該管有司,收當民差,及各省馬驛、水驛、遞 運所僉編夫役之例。
按《明會典》:「急遞鋪,弘治十三年奏准,各鋪司兵,若有 無藉之徒,不容正身,應當用強包攬,多取工錢,致將 公文稽遲沈匿等項問罪,旗軍發邊衛,民并軍丁人 等發附近,俱充軍。其提調官、該吏、鋪長各治以罪。」 凡馬快船禁例,弘治十三年題准,沿河一帶省親省 祭、丁憂起復,并陞除外任,及內外公差官員,若有乘 坐馬快船隻,與販私鹽起撥人夫、并帶去無藉之徒、 辱罵鎖綁官吏、勒要銀兩者,巡撫巡按、巡河、巡鹽、管 洪管閘等官就便拏問。干礙應奏官員,奏請題問。其 軍衛有司驛遞衙門,若有懼勢應付者、參究治罪 凡南京江淮等衛馬船。弘治十三年奏免廣西全州、 并灌陽縣、原額三百料馬船二十一隻,人夫發遣寧 家 會同館。弘治十三年奏准、會同館夫供役三年, 轉發該管有司,收當民差、另僉解補。不許過役更易 姓名、捏故僉補。違者官吏一體坐罪。若五年以上不 行替役、及近館無藉軍民人等、用強攬當者,俱問發 邊衛充軍 凡僉編夫役:十三年奏准、南北直隸山 東等處馬驛,僉到馬頭,願雇土「民代役者聽。若用強 包攬者問罪。旗軍發邊衛,民并餘丁人等發附近,俱 充軍。其有交通包攬之徒,將正身姓名,捏寫虛約,投 託官豪勳戚之家,前去原籍,妄拏正身家屬,逼勒取 財者,所在官司應提問者收問。應奏人員羈留,奏請 提問,俱照前例充軍。該管官司坐視縱容者,參究治 罪。」 又題准:「各處」水馬驛遞運所夫役、巡檢司弓兵, 若有用強包攬,不容正身著役,多取工錢害人,攪擾 衙門者,問罪。旗軍調發邊衛,民并軍丁人等發附近, 俱充軍。其官吏通同縱容者,各治以罪。若不曾用強 多取工錢者,不在此限。
弘治十四年題准,揚州迤北,水夫過站者,許貼口糧。 按《明會典》:凡水夫,弘治十四年題准,揚州迤北,裡河 一帶,往來使客頗多,船隻不彀倒換,每驛站五七十 里者,打過站船,每隻止許貼過關米二斗。遞運所一 二百里,紅船,止許貼過關米五斗,輪流於走遞水夫 出辦。如願出雜糧,照依時值從便,但無過二斗五升 所值若係長行馬快船隻及無關文,俱不許升合支 貼,違者申呈撫按參究,
武宗正德四年奏准南北會同館及各驛馬價徵解及南京馬快應付俱聽兵部酌撥
按《明會典》,「正德四年題准,會同館上馬,每匹馬價、鋪 陳、鞍轡、工食、草料等項,共徵銀四十五兩,中馬四十 一兩,下馬三十八兩三錢三分。兩京會同館及各驛 上馬,每匹徵銀四十二兩,中馬三十八兩,下馬三十 五兩三錢三分。每年俱於糧耗內帶征完足。係兩京 會同館者,各差的當人員限年終起批,解赴兩京兵」 部交割。若違限一個月以裡到部,先將領批人員送 問。各該司府官,參行住俸。係河南、山東、北直隸各驛 者,各該巡按御史,每年正月內差官前去各該司府, 領回前銀。如不該置鋪陳之年,將鋪陳銀兩扣數寄 庫。其餘工食、草料馬價,盡數給馬夫收領。 凡馬快 船差撥,正德四年題准、南京差來內臣,「順押內犯回 還者,一名至三名。撥快船一隻、每二名加一隻。今後 一應內外官應付馬快船隻、俱聽兵部臨時配量撥 給、不許濫行奏討」
正德六年奏准、囚充滿役者釋放。又各處鎮守等官、 止許給米
按《明會典》。「凡囚充站戶。」正德六年奏准、囚充站戶役 滿。所司先期三月申請撥人。將該滿囚夫依期釋放。
凡驛遞禁例。正德六年題准、各處鎮守守備、分守
等官,自己并參隨家人廩給口糧,止許應付本等廩 米,不許計日折銀。違者撫按官將驛遞有司官吏提 問干礙公差。內外官員指實參奏。若撫按官不能禁 革,甚至定有出銀則例,聽科道官劾奏究治,及都察 院考察降黜。
正德九年,定《裡河公差》船撥夫名數,及「安南使臣車 船」之例。
按《明會典》,凡水夫,正德九年令裡河公差官船,上水 撥夫十二名,下水八名,有違例多索者,必罪不饒。 凡安南國陪臣包櫃,正德九年題准,照數撥車及馬 船快船五隻,南京兵部仍撥與擺江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