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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運京場外。其存留本處備用數目、每束折米五升、 於用糧處所交納

正統九年、分派鎮江等府印俵馬駒、添給萬全操馬 料豆。又定罪人及軍民納草諸例。

按《明會典》、凡印烙馬駒。九年奏准「鎮江府所屬於本 府太平、寧國府、廣德州所屬,於太平府印俵。」 凡支 給草料。正統九年,令萬全都司巡哨操備馬,添支四 月下半月料,豆六斗。 凡措備草料。正統九年,令刑 部都察院問完囚人,以四分為率,內二分納草贖罪。 其斬絞罪者,納草一千八百束。三流并徒三年者,一 千四百束。徒二年半者一千二百束。徒二年者一千 束。徒一年半者八百束。徒一年者六百束。笞杖者每 一十四十束每束重一十五斤。 凡徵收草料:正統 九年令各草場該用草束,止許殷實軍民中納。如有 內外該管官員,令子弟家人伴當,假托軍民出名承 納,又行囑託,規避從輕。省者,聽監收御史舉劾。 正統十年、定直隸草束本折、甘肅莊涼馬料支給。及 增定邊等中鹽納馬則例

按《明會典》凡徵收草料:「正統十年、令應天蘇松等府 州該徵草束」內折色米豆、量為存留本處備用。其本 色起運戶部支納者、每束折銀三分。北直隸真定府 州起運草內量減每束折鈔一錠類解 凡支給草 料:正統十年、令甘肅莊涼等處官軍馬料、日支四升 外、添支青稞一升。又令大同右玉林等衛官馬、月支 穀草十束。與自備野草相兼喂飼

按《續文獻通考》:「正統十年,增定邊等中鹽納馬則例, 每上馬一匹鹽一百二十引,中馬一匹鹽一百引。先 是,戶部定上馬一百引,中馬八十引,鹽商以道路險 遠,中納者少,總兵黃真以為言,故增之。」

正統十一年、令河南彰德等府、例養馬匹、及陝西餘 丁牧養

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正統十一年,令河南彰德、衛 輝、開封三府,照例領養孳生馬匹, 凡秋青草。正統 十一年題准:延綏一帶衛所,自定邊、安邊營,西扺寧 夏花馬池,東至府谷縣,大小營堡,水草便利,可以牧 放。每年摘撥軍旗餘丁,自行牧養馬匹。

正統十二年奏准、「西北來歸人馬匹鈔貫」

按《續文獻通考》:「正統十二年,兵部奏,舊例,迤西迤北 來歸人口,帶到馬匹,給軍騎操,中等賞鈔三千貫,下 等賞鈔二千五百貫,各棉布五疋,綿花三斤。無馬者 賞絹衣一襲,或鈔二百貫,棉布四疋,折准絹衣。今遼 東總兵等官右都督曹義等奏稱,鈔貫不敷,欲將帶 到馬匹,中等賞鈔二千貫,下等賞鈔一千五百貫,宜 從所言。」從之。

正統十四年,始以孳牧馬寄養京府備用。又令順天 種駒,改撥永平人戶。停止陝西茶馬。革罷「朵顏互市 及馬房草料諸例。」

按《明會典》:「國初,種馬騍駒,俱撘配補種,餘即變價入 官,未有解俵者。正統十四年,始於孳牧內歲取備用 馬二萬匹,寄養京府,以備不時調兌」,是為起解之始。 後又令各府州縣,每歲將應解馬匹,隨數多寡,分春 秋二運,多所蠲貸。或豁免,或停派,或緩徵,或改折,定 以分數、年限,各視其災之輕重以為等。 直隸大名 府「二千一百七十六匹內擠乳馬七匹。保定府一千 五百八十九匹內擠乳馬八匹。順德府七百四十三 匹內擠乳馬五匹。廣平府七百五十四匹內擠乳馬 五匹:真定府三千五百二十七匹內擠乳馬十匹:河 間府一千七百二匹內擠乳馬五匹:永平府九百三 十四匹內擠乳馬十匹。河南開封府二」百五十七匹, 彰德府二百三匹,衛輝府八十三匹,歸德府考城縣 六匹,山東濟南府二千六百六十八匹,兗州府二千 八百一十二匹,東昌府六百七十六匹。在京在外衛 所歲各一匹;應天府各縣并帶徵滁州衛共八百九 十一匹八分,內折色八百四十二匹八分。直隸鳳陽 府各州縣,共一千八百八十六匹,內折色四百四十 六匹;揚州府除海門外九州縣,共一千四十五匹,內 折色五百四匹;淮安府各州縣,共一千一百九十七 匹,內折色五百八十九匹;廬州府除英山外七州縣, 共八百七十六匹,原折色一百五十七匹,後俱改折 滁州并各縣,又帶徵滁州衛,共二百一十五匹,俱改 折和州并含山縣共一百二十八匹。內折色二十四 匹:徐州并蕭碭、山豐三縣,共一百五十匹俱折色。廣 德州建平縣一百六十匹折色。寧國府南陵縣一百 五十匹折色。鎮江府各縣,共四百六十八匹折色。太 平府各縣,共二百九十匹折色。 又按《會典》:凡徵解 備用馬匹。正統十四年令歲取備用馬二萬匹。北直 隸、河南、山東取七分,南直隸三分,俱限八月以裡解 部,發太僕寺驗印給俵。後增減分數,本色折色,節年 不等。 又按《會典》,凡寄養馬匹,正統十四年,令順天 府所屬州縣寄養各處起解備用馬匹,照孳牧兒馬 事例,論糧分俵。或遇法司送到入官馬牛驢騾,驗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