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天聖九年。詔諸監 孳生駁馬。四時遊牧。勿復登廐。 天聖 年。詔定市馬格。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先是,市馬以三歲 已上十三歲已下為率。天聖中,詔市四歲已上、十歲 已下。既而所市不足,群牧司以為言,乃詔入券,並省 馬市三歲已上、十二歲已下。明年,詔府州、岢嵐軍,自 今省馬三歲、四歲者,不以等第,五歲已上、十二歲已 下,骨格良善,行者悉許綱送估馬司。餘非上京省馬, 並送并州揀馬司。」
明道元年詔復洛陽單鎮二監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明道元年,議者謂 自河南六監廢,京師須馬,取之河北,道遠非便。詔遣 左廂提點王舜臣往度利害。舜臣言:「鎮寧、靈昌、東平、 淳澤四監雖廢,然其地猶牧本監并騏驥院馬。洛陽 單鎮,去京師近,罷之非便。」乃詔復二監,以牧河北孳 生馬。
明道二年復置上監。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明道二年,復置上 監,易名天坰,養無病馬,病馬并屬下監。
景祐元年禁蕃部馬入永康軍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景祐元年,御史中 丞韓億言:「蕃部以馬抵永康軍中賣,所得至少,徒使 羌人知蜀山川道路,非計之得。」乃詔罷之。
景祐二年。揀河北諸監馬牧於趙州。隸安陽監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景祐二年,揀河北 諸監馬一千九百牧於趙州界。隸安陽監。既而詔廣 平廢監留其一。以趙州界牧馬復隸焉。所餘一監毋 毀廐舍。是年詔以收養監馬團群牧於陳許州界 鳳凰陂。免耗芻菽。歲以為常。
景祐四年,市馬配河北諸軍。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四年群牧司奏「河 北諸軍闕馬,請製等杖六,付天雄軍、真定府、定瀛貝、 滄州市上生馬十二歲以下視等第給直,馬自四尺 七寸至四尺二寸,凡六等,其直自二萬五千四百五 十至萬六千五百五十,課自萬三千四百五十至八 千九百五十九六等,取備邊兵戶絕錢充直,以第一 等」送京師。餘就配諸軍。又按《志》,四年復以原武第 二監為單鎮。移於長葛縣。以縣令、都監兼領之。
寶元元年定群臣賜馬之數或給以直借官馬者皆償直或對奉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寶元元年,詔群臣 例賜馬者,宰相至樞密直學士,使相至正任刺史并 皇族緣姻事當賜者,如舊制。餘給以馬直,少卿監已 上,三十五千,內殿承制已下,二十三千。凡群臣假官 馬進奉者,置籍報左藏庫,償直四十千。其後多負不 償,乃詔「借馬者先輸直,久逋不償者剋其奉料。」
康定元年詔京畿淮陝等路括市戰馬
按《宋史仁宗本紀》,康定元年三月「甲午,括畿內、京東 西、淮南、陝西馬。」按《兵志》,「康定初,陝西用兵,馬不足, 詔京畿、西京、淮南、陝西路括市戰馬,馬四尺六寸至 四尺二寸,其直自五十千至二十千,凡五等。宰臣、樞 密使聽畜馬七,參知政事、樞密副使五,尚書學士至 知雜、閤門使已上三,升朝官閤門祇候已上一,餘命 官至諸司職員、寺觀主首,皆一。節度使至刺史,殿前 馬步軍都指揮至軍頭司散員、副兵馬使,皆勿括。」並 邊七州軍,免出內庫珠,償民馬直。又禁邊臣私市,闕 者官給。
康定二年,詔「河北州軍置場市馬。」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二年,詔「河北州軍 置場市馬,雖除等樣,如聞所得不廣,宜加增直,第一 等二萬八千,第二等二萬六千,第三等二萬四千,第 四等以下及牝馬,即依舊直,仍自第二等以下遞減 一寸。」
慶曆元年八月甲申河北置場括市戰馬緣邊七州軍免括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四年,定軍士闕馬配填分數,諸路比試軍士給 馬。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凡支配,騏驥院、估 馬司以當配軍及新收馬閱於便殿,數毋過一百。」凡 配軍,視其奉錢之數,馬自四尺六寸至四尺三寸,奉 錢自一千至三百,為四等,差次給之,至五月權止。外 州軍士闕馬,先奏稟乃給。荊湖路歸遠、雄武軍士,配 以在所土產馬。凡闕馬軍士,以分數配填。慶曆四年, 詔「陝西、河北、河東填五分,餘路填四分,他州軍府界 巡檢兵校聽自市,官償其直,毋過三十千。」是歲詔諸 路以馬給軍士,比試武技,優者先給,比試兩給,闕馬 十匹以下全給,十匹以上如舊數支。又按《志》,慶曆 四年,詔河北點印民間馬,凡收市外,見餘二萬七百, 除坊郭戶三等、鄉村三等已上養飼如舊,「餘點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