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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料之半」

按《明會典》、凡群長醫獸,弘治十六年奏准南直隸養 馬州縣,照例將群長五年一次揀選更換。其有副群 頭去處,一體裁革。 凡徵收草料:弘治十六年詔:「在 內御馬倉、天師庵、中府二草場,在外壩上十九馬房、 吳家駝」、裡外牛房、司牲司、司牧局。今年合用糧料草 束,於原會計數內減去一半坐派,以蘇山東、河南、北 直「隸、小民困苦。以後年分。還著巡視科道官、備查馬 匹牛羊實在數目。照數會計。以免冒濫。」

弘治十七年,以應天佃地及草場徵租買馬

按《明會典》、「凡南京牧馬草場。弘治十七年題准、凡佃 種應天等府地、并各該軍衛牧馬草場。每畝徵租銀 七分。以備買馬支用」

弘治十八年題准、應天草場租銀、及茶鹽易馬收受 草料之制

按《明會典》,凡南京牧馬草場,十八年題准:南京應天 衛牧馬草場,查勘原額明白,中間若有軍民住種已 成,家業,難於遷發,情愿出辦租銀者,明立文案,照例 徵收。 又議准:南京錦衣等衛、應天等府,直隸滁州 等州縣草場地畝租銀,各徑赴所屬馬政官處交納, 轉解本部。其各該佃地人戶,俱照彼處屯田事例,編 立戶由、轉發收執。仍令該衛有司將佃戶花名籍貫 及草場頃畝、坐落某府州縣若干,軍旗舍餘民人佃 種各若干。備造《文冊》三本。一本送部。二本發該衛有 司備照。以後仍三年一次攢造。 凡鹽池開中十八 年奏准、陝西茶鹽易馬備邊。係是舊制。今後再不許 別項奏討。 凡徵收草料。弘治十八年議准、各馬牛 駝羊等房倉、今後收受草料、每草一萬束、料一千石 薥請幫助識別此字。二百束,不許私折價銀。各倉鋪墊餘剩薥請幫助識別此字。與 秋後采打蒿草,遇該煮料時月量將薥。請幫助識別此字。蒿草、并席 柴、爛草、簽橛等項相兼給散燒用。不許將薥請幫助識別此字。私收 價銀蒿草等項,不行收積,燒用草束,違者究治。 又 按《會典》:營衛放牧草場,弘治十八年題准,在京在外 金吾等衛所牧馬草場,除各衛所存留蓄草牧馬外, 其勘定上中下等則田地,原有軍民佃種者,每畝上 地徵銀五分,中地三分,下地二分。又令錦衣衛場地 徵銀,許本衛收貯,貼補馬草。

武宗正德元年以靈州鹽引銀收貯買馬

按「《明會典》、凡鹽池開中。正德元年題准靈州大鹽池 增課一萬五千引,小池增課三萬引」,新舊共五萬九 千三百三十七引。每引納銀二錢五分及收臥引銀 一錢,共銀二萬七百六十餘兩。送固原慶陽收貯買 馬支用

正德二年奏准「歲取備用馬匹。」又定「管馬官員考成 及孳牧賠償之法。」

按《明會典》。「凡種馬騍駒,正德二年奏准,太僕寺歲取 備用大馬,止照種馬定額,每群派取一匹。其種馬生 駒,起俵變賣,悉聽自便。 凡徵解備用馬匹,正德二 年奏准,派取各處備用馬二萬五千匹,太僕寺所屬, 取七分,俱本色;南京太僕寺所屬,取三分,本折色中 半。北直隸、山東、河南限六月終,南直隸限七月終,各 差」管馬官解俵。 凡管馬官員,正德二年題准養馬, 府州縣正官推調,不理馬政,俱依銀糧軍伍例,不准 考滿。司督府,府督州,州督縣,各令管馬官著實舉行。 管馬官有故,則掌印正官帶管。違者,聽兩京太僕寺 堂上分管官參究。 凡養種馬,府州縣官一年四次, 太僕寺一年一次。點視病瘦,量為懲治。倒失者立限 賠償。病瘦倒失十匹以上,管馬官查提究問。 凡買 補孳牧馬匹,正德二年榜例,種兒騍馬,年齒未老,作 踐倒死者,責令馬頭賠償。其馬俱印烙,以便查考。 按《續文獻通考》,正德二年奏准,各處養在民間種馬, 選四歲以上十歲以下者存留,矮小老弱者賣補原 數。太僕寺歲取備用大馬,止照種馬定額、每群派取 一匹、行各府州縣買解。其種馬生駒、起俵變賣、悉聽 自便。年終、各府將種馬造冊具奏。仍三年一次、差御 史二員、請敕領《火印》、公同寺丞、將見在買補兒騍種 馬、查照印烙

正德三年奏准、遼東諸衛采草本折

按《明會典》「秋青草,正德三年奏准遼東廣寧右屯等 衛,照舊采青草,不必給鎌刀價銀,每石二百束,量加 添三十束。金、復蓋三衛,每石折銀一兩六錢,照舊銀 布兼收,通送管糧衙門,以備買草糴糧支用」

正德五年,加給出征馬匹草料

按明《會典》、「凡支給草料。」正德五年、令各邊鎮巡等官、 凡遇出哨征戰、追趕之日、馬匹每日量加料一二升。 閒息之日、照舊明白、造冊開報

正德八年奏准、直差馬匹不堪者、許其換給

按《明會典》,凡關換馬匹,正德八年奏准,直差官、旗校 士、將軍原領馬殘疾老弱,不堪直差者,送光祿寺交 收,本部照數行太僕寺,於順天府所屬寄養馬內派 取,及行該衛委官赴御馬監印烙,撥給領養直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