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每年清查監苑牧養馬匹,年齒壯實可用者,造冊 送巡按衙門備照。遇邊鎮官軍騎征」馬倒死,或槽下 倒死,行令各邊分巡兵備等道、及太僕寺,查明給領, 仍照舊嚴追,樁銀收貯,以備買補。 凡查比苑僕馬 政。「嘉靖十五年議准,陝西、山西、遼東行太僕寺,每年 春秋二季,點視官軍騎操馬匹,如遇倒失,照例追收 樁朋銀兩買補。仍將倒死馬并追完銀兩、買補數目, 造冊奏繳,送部查考。如該寺分管官員不行按季點 視,以致追補數少,聽撫按指名具奏」,本部年終類參 罰治,仍咨吏部,候朝覲年考察黜退。
嘉靖十六年、准令草場租銀、添買飛雄等三衛馬匹、 及池河營草料。照浦子口事例
按《明會典》、「南京馬政,十六年議准,飛雄、廣武、英武三 衛官軍防禦馬匹,本部動支在庫草場地租銀兩,輳 買一百五十五匹,行太僕寺印烙給發。草料行南京 戶部開支。如遇倒失,照例追補。 凡草料:嘉靖十六 年題准池河營馬匹草料豆料,比照浦子口事例,每 年於額派南京各衛倉數內,改撥飛熊衛屯倉」上納 草束。照例行監督鳳陽倉糧委官召商收買。就令該 衛屯倉攢典帶管
嘉靖十七年定「各軍倒失馬匹參罰,及南京御馬監 草料」
按「《明會典》,凡比較京邊騎操馬匹」,十七年議准各營 凡遇各軍倒失馬匹,從實開報領馬年月,粘連原領 票帖,赴司告理。候年終比對兌馬文冊。果領十年以 上倒死者,把總官員免參。十年以下者,仍以百匹為 率。二十匹以上,把總官送問。十五匹以上,罰治。不及 數者免究。仍行太僕寺少卿詣營點驗。舊印模糊者, 許令重印。不必一概盡烙、致有傷損 凡草料、嘉靖 十七年議准、南京御馬監地畝租銀、一千七百八十 一兩五錢一分零。管理草場官督令各衛所徵解本 部、轉發銀庫收貯。每年本部委官會同科道官覈實 該監馬匹合用草料若干。行令鋪戶於該監倉場四 季上納價銀先儘租銀支放。不足就將「本部原收該 監改派草價銀湊給。若各衛所委官、佃戶及該監管 事人等,有隱漏侵欺等項情弊,聽巡視科道及本部 委官參究。」
嘉靖十九年題准、各該撫按買馬事例
按明《會典》,凡各處銀易,嘉靖十九年題准,各該撫按, 遇太僕寺委官解到買馬銀兩,坐委各該產馬地方 掌印官,協同本寺委官,照原議價值,給散殷實人戶。 其馬匹看驗毛齒、臕息堪用,即便收買。若承委官員 通同作弊,刁難勒掯者,許被害之人徑赴該管上司 陳告。一應積年攬頭經紀人等,有夤緣冒名領銀,將 老弱、瘦馬欺隱驗看等項情弊,許所在官司徑自拿 問治罪,枷號二個月。豪強勢要之家,乘機挾要和買 者,撫按并差去寺丞,參究重治。
嘉靖二十年,嚴「解馬作弊」之例。又准:三邊產馬留防 本處。
按《明會典》、凡起解馬匹,嘉靖二十年題准,各該解人 員,不赴部寺投文,通同馬販醫獸人等旋買馬匹作 弊者,聽部寺及該城御史密切訪拿送問,用大枷枷 號一個月,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 凡各處銀易,二 十年議准,陝西三邊重地,所產馬匹,宜備本處防邊。 以後發銀買馬,不許分派該省。
嘉靖二十一年、增給「二官廳十二營夏秋料豆折色 銀兩」
按《明會典》:凡營馬草料,二十一年題准將二官廳并 十二營馬匹,除冬春料豆本折照舊關支外,其夏秋 料豆,原議本折關支。內折色每石量增銀五分,共銀 三錢,按月關給。
嘉靖二十二年奏准,團營等馬匹,照例牧放。又定馬 匹倒失者,賠補奠靖所行宮巡馬及揚州種馬例, 按《明會典》,營衛放牧。二十二年奏准,團營并神機等 營馬匹,量存操練,其餘并東西官廳馬匹,趁今放青 之期,悉照舊例下場牧放。 凡關換馬匹,嘉靖二十 二年議准,將軍關換馬匹,務要用心喂養,不許違例 雇借騎馱,剋減草料。若致倒失,照例於本主名下追 買堪中好馬補還。 凡樁朋銀兩。嘉靖二十二年奏 准:「凡遇官軍倒死馬匹,領養一年者,旗軍追罰銀三 兩,千、百戶鎮撫四兩,指揮五兩,都指揮六兩;二年以 上者,旗軍二兩,千百戶鎮撫二兩五錢,指揮三兩,都 指揮三兩五錢。五年以上者,旗軍一兩五錢,千、百戶 鎮撫二兩,指揮二兩五錢,都指揮三兩。十年以上者, 旗軍一兩,千、百戶鎮撫一兩五錢,指揮二兩,都指揮 二兩五錢。走失被盜者,各加五錢,按月追完,造冊解 部稽查,發寺收候,買馬支用。」其領養十五年以上者, 免追樁銀。 奠靖所馬,嘉靖二十一年,初設奠靖所 屬鞏華城守備,下防護行宮。二十二年,議准、給馬一 百匹巡邏。
按《續文獻通考》:「嘉靖二十二年奏准,揚州府所屬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