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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原額種馬八百十五匹,不分見在倒失,每匹變銀 二十兩,差官解部,轉發太僕寺收候買馬。其每年應 解本折馬匹,責令原養馬人戶照舊例徵解。」

嘉靖二十三年議准,「私用官馬者罰銀降級」例 按明《會典》,凡私用官馬,二十三年議准,有將官馬雇 借騎馱者,照例追問。仍將追罰馬匹,每匹折銀十兩, 送太僕寺交納,以備買馬之用。 又議准,京營管操 把總等官,占馬及送馬與人騎坐,除照例降一級外, 其有勢要求迫者,亦照例治罪。

嘉靖二十五年題准、「薊州草場子粒、聽各京營徵收。 餘解戶部」

按《續文獻通考》:「嘉靖二十五年題准,團營及三大營 公用銀,於薊州草場子粒銀內截撥二千五百兩,聽 各營徑自委官徵收。其撥剩之數,及各衛所州縣應 徵草場子粒銀,俱解戶部,轉發太倉另項收貯如例。 該下場月分,遇有暫免放青馬匹草料,於內支給。」 嘉靖二十七年,准安仁西城草束,照時估直。

按《明會典》,「凡徵收草料,嘉靖二十七年議准:安仁西 城臺基五草場收草,每草一束,於正數十五斤外加 耗三斤,共為一束。秤收所給價值,務照時估增減。其 該場官攢役滿,照加耗之數量算附餘多寡,不許官 校人等在場勒要多支。及奸商草束不敷,通同官攢 人等作弊。違者,聽委官呈部參究,從重議處。」

嘉靖二十八年定、「操馬倒失,追銀解寺。」

按《明會典》:「凡京營騎操馬匹,二十八年議准倒失者, 坐營把總官呈赴巡視科道,驗明掛號,赴本司決打。 照年限遠近,扣筭樁銀,給單發營追徵,解太僕寺收 貯買馬。仍類行戶部,扣除草料。」

嘉靖二十九年題准、薊鎮兩防缺馬、借兌孳牧寄養。 又定各營草料、本折給散

按《明會典》,凡調兌馬匹,二十九年題准,各邊兵調赴 薊鎮,春秋兩防,遇馬缺乏,俱借兌孳牧寄養馬,騎征 事畢,仍還馬戶。 凡樁朋銀兩,二十九年題准,今後 各營遇支放糧料草束折色之時,預將應出朋銀官 軍姓名并朋銀數目,造冊送部,轉送戶部,照數扣除, 有餘方行給散,不足下月補扣。其扣過銀兩,戶部印 封,送部轉發太僕寺,收候買馬支用。 又按《會典》,凡 支給草料。嘉靖二十九年令三大營馬匹,每年夏秋 六個月,差官領敕於近京地方隨便牧放,以備調遣。 春冬二季,除三個月支本色外,其餘三個月應支折 色月分,草每月折銀三錢、料折銀五錢。其夏秋二季 草料價賤,係在營存留操備馬匹,止照常「規折支,不 許概援為例。」 又按:《會典》,「凡種馬變價,弘治中奏免 徐州種馬,嘉靖間免通州、泗州、興化縣、鳳陽、臨淮、盱 眙三縣種馬」,不分見在倒失,皆變價解部,發貯太僕 寺。通州、興化每匹二十兩,鳳陽等三縣每匹十二兩, 泗州八兩。每歲各應解備用馬匹,仍責令原編養馬 人戶,照所坐本折數目徵解。 舊例「計地編戶,戶養 一馬。初年五萬六百餘戶,十年一編。嘉靖間,改五年 一編,減存三萬戶。後又減,止存二萬五千戶。近年,止 實編二萬一千八百五十八戶。」

嘉靖三十年、令太僕寺每月三次點檢各營馬匹、及 西番易馬之例

按《明會典》,凡營馬查點,三十年議准令太僕寺少卿 每月三次赴教場點檢各營馬匹,分別三等,上臕、中 臕者聽令領養,無臕馬匹責治本軍。其副參、佐擊、坐 營、號頭、把總等官,務要嚴督各軍,禁革剋削草料、雇 借騎馱等弊。年終照例以百匹為率。倒失十匹以上 者,該營官送問,七匹以上者罰治。全無倒失者,量加 犒賞。其樁朋銀兩,照例按季造冊送部查筭明白、用 印鈐記,轉送戶部,臨倉扣糧。 凡西番茶易。三十年 題准改造勘合,分給諸番。每歲依期齎執前來,比號 納馬,酬以茶斤。如有背違,調軍征勦。 又題准《年例》、 馬完番有餘馬司有餘茶,許其增中解牧。洮州增至 一千二百五十匹、河州增至一千七百四十匹,《西寧》 增至二千四百三十匹。

按《續文獻通考》:「嘉靖三十年,詔給西番諸族勘合。先 是二十八年,御史劉崙請復金牌勘合,以便各番納 馬給茶。其洮州衛列市等,河州衛子剛巴等,西寧衛 昝市等諸族大馬蕃,給以金牌。沖卜鸞單等一十七 族,族小馬少者,給以勘合,未受職事者與之職名,原 受未襲者,類奏承襲。嗣後有新撫之番,亦許附入,如」 例請給。至是總督尚書王以旂等亦以為言,下兵部 議。部覆:「國初制金牌信符,每副二面,頒降西番諸族, 令鉗制其黨,納差發馬匹,給以茶引。其後西海為北 敵所據,套地又歲加侵掠,諸番所領金牌散失,漸復 遷徙內地,密邇三衛,遂不復有齎符比號之事。今番 族變詐不常,北敞抄掠無已。時脫給」而再失,失而又 給而又失之,如國體何?夫金牌給番,本為納馬。番人 納馬,意在得茶耳。各番以茶為命,不得茶,病且死矣。 嚴私販之禁,則不撫自順,雖不給金牌馬可集也。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