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題「淮陝西七苑不堪馬匹、查係牧軍賠補者,退 令另買大馬。」該寺量助贖銀三分之一。以後追補、必 驗合式印牧。係茶易銀買者,變賣另買。仍行太僕寺 將茶易銀買馬、照驗堪牧堪俵方准印烙發苑。 凡 比較寄養馬匹,三年議准每年防秋調兌之後,計馬 數多寡,以一百匹為率;三十匹不堪者,降級,加至五 十匹以上者調降。 凡西番茶易,三年題准將四川 課茶改徵折色,解苑馬寺易買種馬,於蘭州招商中 茶,運赴甘州茶馬司,招陝西各茶馬司中納官茶。 又題准四川巴州、通江、南江、廣元四州縣茶課積年 拖欠及未徵者,以後照例改折。無分芽葉,每斤通徵 銀一分八釐,類解陝西鞏昌府貯庫,聽甘肅巡撫衙 門差官支取,買馬騎操。 《會典》:「凡徵收草料,隆慶三 年,令御馬等倉料草等項錢糧,酌量田丁編冊明開 某倉場某項錢糧若干,某里某戶若干,分給由帖,責 令依期完納。如有拖欠,致壓商人原價者,聽各該撫 按覈實參治。其壩上等馬房馬匹瘦弱者,儘數發出 各馬房倉,責令內臣旗軍如法餧養。每年終聽巡青 科道官查點。如有剋減料草,賣放軍士,致有瘦損倒 死等弊,悉聽參究。其各馬房監督委官,查將發到馬 數呈部,添坐料草,仍將該監原派料草,照數減除。」 按《續文獻通考》:隆慶三年八月,御史李良臣言:「甘州 茶司之建,歲增馬六百匹,總給甘肅鎮官軍備邊。但 四川徵茶,轉運勞擾,又有擄掠之虞,害多利少,未為 便計。若改折色,并加原給腳價賞勞諸費,可買馬六 百餘匹,足抵甘州馬數,而民得少甦,此官民兩便之 法也。如謂外番漸已納款,驟革互市,恐失其心,則甘 州茶司尚有支剩茶三萬一千餘篦,可足三年易馬 之費。請暫行招納三年,俟茶盡而止。」部覆請,從之。九 月,兵部覆巡按陝西李良臣奏,請以七苑馬匹不堪 騎征者,更責牧軍買補,本寺量助以官銀。自後追徵, 必齒尺寸中度,方准印牧。係茶易銀者,仍加驗閱,必 堪牧俵,印烙發苑,毋濫收,以滋「牧圉之弊。」上然之。十 一月,從撫臣沈應時請,發太僕寺銀一萬二百兩給 寧夏鎮,為買馬之費。
隆慶四年,令審別寄養馬戶,增補昌平馬匹。又定倒 失、變賣限期,各省備用本折,及西番茶易諸例。 按明《會典》,凡寄養馬戶,隆慶四年,議准寄養州縣,各 掌印官將養馬人戶審別上中戶領養,單丁寡婦殘 疾者,不得一概僉派。 凡外營馬匹,隆慶四年,題准 增補昌平鎮馬匹。如有倒死,本軍追樁銀三兩。每月 馬一匹,扣徵朋銀一錢,貯昌平州庫,以備買馬。 又 昌平鎮馬,嘉靖四十年,以本鎮為護陵重地,永安營 馬僅二百餘,准照鞏華營例,調取寄養馬八百匹。四 十一年,又議准選補軍二百名,給馬一百匹,以把總 統領兩班巡邏。隆慶四年,又增補前馬共二百匹。是 年,又給天壽山巡邏官軍馬三十匹。 凡比較寄養 馬匹,四年議准,「各該州縣以後寄養馬匹倒失變賣 者,各照議定限期。走失者限三個月,變賣者限六個 月,倒失者限一年。俱各補完。」如積至三十匹不補者 住俸,四十匹者罰俸,五十匹者降級。 凡買補寄養 馬匹,隆慶四年議准,「寄養馬倒失變賣者,各照議定 限期。走失者限三個月;變賣者限六」個月倒死者,限 一年之內買補完足。 凡徵解備用馬匹,四年議准、 本年備用馬,北直隸、山東、河南一萬七千五百匹內 本色八分、折色二分;南直隸七千五百匹,全派折色。 其本色馬俱要揀選,方許起俵。折色照例不分南北。 每匹徵銀二十四兩。 凡西番茶易,四年議准、以後 各茶司中馬,除年例馬數「外,儘其調到番族好馬,以 茶司現在茶篦通融招易,毋拘定數,以病商番。」 又 題准將洮河西寧三茶司商人,照舊令其鬮分完報 於內,擇節年完茶之多者,不拘名數,各報甘州。茶一 引運至蘭州,責令稅課局官吏帶管經收。就令管河 臨洮府同知監收盤驗查三照茶司事例,鬮分貯庫, 立簿登報。其茶篦應改易馬者、量助腳價,遞運甘州 茶司交割。應該給商者、令本商運至西寧等茶司貨 賣。不許越境
按《續文獻通考》:「隆慶四年二月,太僕寺卿顧存仁條 上六事。一、優恤種馬,謂近來種馬之家苦於官吏侵 漁,惟恐息駒之貽害。定顯則謀為衝落,息駒則驅使 齅灰,寧以納價朋鬻為便。於是權宜額派,專仰給馬 販,而種馬遂廢矣。今已裁革,解馬判丞,宜專責有司, 重其選銓,使主騍駒,凡民間報定顯重駒者,即優恤」 寧家。生駒之後,各為津貼,仍免徵草料銀兩。其可作 種者,留充額數;多生別駒,即以與之。堪歲俵者,通為 印烙發寄;待俵無息者,罰及正官。一、責成寄牧。謂判 丞既革,州縣正官或不能兼攝馬政,宜責管馬通判 照舊出巡。其有損失者,即令鬻補大馬,印發別戶,以 防奸偽。每年本寺卿佐出巡,得以賢否類呈,轉咨吏 部為殿最。「一、隆重遷選。」謂營馬官當擇廉平幹濟之 人,責之久任。又勿許營別差以分職業,而府縣正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