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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好馬或尋常馬,收取各二匹。郡主以下進貢者,尋常馬收取各一匹。台吉等進貢駱駝馬匹,照定例收取。王、貝勒等非親來進貢者,或好馬或尋常馬,各收取二匹。貝子、公等非親來進貢者,止收好馬若尋常之馬,停其收取。厄魯忒、喀爾喀進貢好馬,上等頭目各取馬二匹,上等頭目,其次台吉等進貢皮張等物」 ,止取馬各一匹。《厄魯忒》喀爾喀妃等進貢馬。各收馬一匹。二十一年

諭太僕寺。「馬駒內、每年擇取送進內廄。」

凡均查馬群、騸馬群,每三年均查一次,按馬數多少定為三等。頭等者給賞,二等者免議,三等者鞭責。各群首領副領以查出多少之數分別給賞鞭責。

《御用馬群》及駱駝群,均查之數,以十五匹多少為頭。

等賞罰。十匹多少,為二等賞罰。五匹多少,為三等賞罰。其遊牧地方,與「《上都》地方騸馬群,均查賞罰」 之例,俱照此行。

凡騍馬群、每三年均查一次。在山海關外、大凌河地方者、三年內每騍馬五匹、孳生二匹。在

盛京遊牧地方。三年內、每騍馬三匹、孳生一匹。若

額外多一百六十匹以上者為「頭等」,賞首領《狼皮》。⿰衤囤或狐皮。⿰衤囤一領,緞羔裘一領、牛一頭。副領緞羔裘一領,青布十疋。多八十匹以上者為二等,賞首領緞羔裘一領、牛一頭,青布十疋。副領牛一頭,青布十疋。多一匹以上者為三等,賞首領牛一頭,青布十疋,副領牛一頭。遊牧地方,頭等賞首領青布六十疋,副領青布四十疋。二等賞首領青布四十疋,副領青布二十疋。三等賞首領,青布二十疋,副領,青布十疋。《孳生馬》數少一匹以上、五十匹以下者,各群首領鞭責五十,副領鞭責四十;少五十匹以上、一百匹以下者,各群首領鞭責七十,副領鞭責六十。

凡遊牧地方騸駱駝群,每六年均查一次,亦按數多少為賞罰。應賞者,首領青布二十疋,副領青布十疋。應罰者,首領鞭五十,副領鞭四十。凡騍駱駝群,每六年均查一次,每駱駝四隻生息二隻。若溢數者給賞:頭等者,賞首領青布六十疋,副領青布四十疋;二等者,賞首領青布四十疋,副領青布二十疋;三等者,賞首領青布二十疋,副領青布十疋。不足數者治罪。頭等者,首領鞭七十,副領鞭六十;二等者,首領鞭六十,副領鞭五十;三等者,首領鞭五十,副領鞭四十。至遊牧地方,總管馬群,群長不論生息多少,其所管馬群,賞罰相半者免議。若七、八群有賞者,賞鑲領緞羔裘一領,青布二十疋;九群、十群有賞者,賞狼皮。⿰衤囤或狐皮。⿰衤囤一、領青布二十疋,十一、十二群,有賞者賞狼皮。⿰衤囤或狐皮。⿰衤囤一領鑲領緞羔裘一領,青布二十疋,七、八群有罰者,罰牲一九。九群、十群有罰者,罰牲二九,十一、十二群有罰者,罰牲三九。

御用馬群騸馬群、駱駝群,大凌河地方騸馬騍馬群。

各首領內有應賞者,照例給賞。應罰者,頭等罰俸九個月,二等罰俸六個月,三等罰俸三個月。至遊牧上都地方,各群首領內有應賞者,照例給賞。應罰者,頭等罰牲九頭,二等罰牲七頭,三等罰牲五頭。

凡馬群、駱駝群馬、駱駝有白晝失去者,責令巡察人賠補,不能賠者,鞭一百。至遇大風雨、大雷電驚失及昏夜失去者,亦責令巡察人賠補,不能賠者,鞭七十。該班各群首領,有馬失去者,鞭八十;有品級者准折贖。首領未去者,副領鞭八十。該班侍衛,失去馬、駱駝四匹以下者,免罪,五匹以上者,罰俸六個月。《阿敦大》臣失去馬、駱駝四匹以下者免罪,五匹以上者罰俸三個月。護軍校、護軍被賊偷去馬、駱駝者,俱治罪。康熙二十二年題准「馬、駱駝群有失去者,首領免責罰俸三個月。」

凡春秋二季,每年為騸馬、騍馬群致祭馬神,祭後將所派定之馬拴記。

凡各群給與乳牛犍牛。其所生息之牛、俱交所屬衙門

凡《群館》內每年有疲敝不堪用之馬,交該管衙門給發。

內府匠役人等

凡額設員役,「烏林人」 六名,各館首領十四名、副領二十八名,各群首領八十八名、副領一百二十八名,獸醫二十五名,館丁、群丁共一千七十六名,護軍六名、夫役四十三名,鐁草夫頭六名,鐁草夫四百八十二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