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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報部撥給 凡撥給營馬,順治初定各營馬缺,開數報部,本部於各群撥給 。凡常盈庫,順治初設官管理,收貯車駕司棚樁站銀、廢車勘合等項,併武庫司弓兵柴炭、缺官柴薪馬值等項,太僕寺馬價銀兩 ,順治初《易馬例》,每茶一篦重一十斤,上馬給茶一十二篦,中馬給茶九篦,下馬給茶七篦。

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三年題准甘鎮以茶易馬各番。許於

《開市》處所,互市不容濫入邊內。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牧廠草場,順治四年覆准。江寧舊有十二」

《馬群》場地,見今民墾熟田,毋得棄業。

順治五年

《大清會典》。「凡私養馬匹,順治五年定除現任文武官。」

員及兵丁准其養馬外,其餘人等不許私養,違者本人處斬,家產入官。鄰佑十家長杖流,出首者,給犯人家產三分之一。武舉生童等各養馬一匹 。易《馬例》順治五年議准,茶篦止供中馬,不許開銷賞番 牧廠草場,順治五年題准,奉天中前所、前屯衛、中後所三處地畝,令八旗均分為馬場,自東迤西,先給兩黃旗,次兩白旗,次兩紅旗,次兩藍旗。

順治六年

《大清會典》。「凡營馬定數,順治六年題准提督馬十五。」

匹,總兵馬十二匹,副將馬八匹,參將、遊擊各馬六匹,都司、守備各馬四匹,千總、把總各馬二匹。照例支給草料 。牧廠草場,順治六年題准,「順義、清河、漷縣、沙河、蘆溝橋五處荒地二萬四千四百七十四晌。通州河、沙河、清河、蘆溝兩岸,各長五里,闊三里,俱令丈作馬廠 。」 又令,「嗣後棄地為馬廠」 ,永行停止。如沙地不堪耕「種者,仍舊牧馬。」

順治七年

《大清會典》:「凡營馬倒斃賠樁,順治七年題准各省營」

馬,如對陣追賊損失者免賠。如走失被盜者,本人照例賠補。其倒斃馬匹,每馬以十五兩為額。賠責數目,每年遞減至十五年免追 。凡歲終奏報。順治七年題准各營朋扣銀兩,按季造報。

凡私販馬匹。順治七年定、喀爾喀、厄魯特販

馬來京,一應販子及不係披甲人,俱不許買,違者鞭一百,馬入官。其官員甲兵無馬者,每次准買一匹,多買者馬匹入官,仍行治罪。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凡營馬倒斃,順治八年覆准賠補倒馬。每

馬以十兩為額。每年遞減,至十年免追 凡朋扣。順治八年,覆准直省各營副將以下,把總以上,每月官扣銀二錢,馬兵扣銀一錢,步兵扣銀五分,守兵扣銀三分,存貯各營,以幇買馬之用。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凡營馬倒斃,順治十年覆准四川、廣東、廣」

西、湖廣、福建調征兵丁馬匹倒斃,應免責懲,賠樁銀兩量減一半 。順治十年題准:「凡鎮將發銀市馬,查核的確,准令購買。若有載茶易馬者,概行禁止。」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凡購買營馬,順治十一年題准各省將軍、

總督、提督、總兵官買馬,開明「馬數」 、印文送部。「德州等城併《山海關》」 等處駐防人員買馬,亦用各該管官文書送部。准買 牧廠、草場,順治十一年題准:給親王牧廠方八里,郡王牧廠方四里。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歲終奏報,順治十二年題准停止季報。

令各督撫將所屬營馬數目,彙造總冊,年終奏報查核 。凡私販馬匹,順治十二年議准,「蒙古馬匹來京,如有馬販私買者,滿洲責成本旗該管官,漢人責成五城及司坊等官嚴緝。若被旁人拿獲者,各該管官俱從重議罪。」 所買馬匹,以一分給拿獲之人,二分入官 。牧廠、草場,順治十二年覆准,親王牧廠方二里,郡王牧廠方一里,額外多占者,查出撥給新壯丁。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三年覆准新茶中馬既足,陳茶變」

價充餉。如新茶不足、陳茶兩篦折一中馬。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易馬例順治十四年,覆准私茶、私馬變價。

及贖罪銀,原留中馬支用,今七監馬匹蕃庶,改解充餉。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私養馬匹,順治十五年題准、官員武進」、

士、武舉兵丁捕役等乘馬者、俱令印烙拴帶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