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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寬以為言,始參考行之。

熙寧三年,詔「優買馬增額之賞。」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市馬之數,以時增 損。初,涇、原、渭、德順凡三歲共市馬萬七千一百匹,而 群牧判官王誨言:「嘉祐六年以前,秦州券馬歲至者 萬五千匹。今券馬法壞,請令增市而優使臣之賞。」熙 寧三年,乃詔涇、原、渭、德順歲買萬匹,三年而會之,以 十分為率,及六分七釐者進一官,餘分又析為三等, 每增一等者更減磨勘年,自是市馬之賞始優矣。時 誨上《馬政條約》,詔頒行之。其後,熙河市馬歲增至萬 五千。紹聖中,又增至二萬匹,歲費五十萬緡。後遂以 為定額,特詔增市者不在此數。

熙寧四年,停括牧地,罷諸班直,諸軍馬出牧。

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四年春正月乙已,停括牧地 按《兵志》:初內外班直騎軍馬以四月下槽出牧,迄 八月上槽,風雨勞逸之不齊,故多病斃,圉人歲被榜 罰。吏緣牧事害民,棚井科率無寧歲。四年十月,乃命 同修起居注曾孝寬較度其利害。孝寬請罷諸班直, 諸軍馬出牧,以田募民出租。詔自來年如所請,仍令 三「司備當牧五月粟芻。」

熙寧五年,始行保甲養馬之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五年五月丙午,行保馬法。 按《兵志》,保甲養馬者,自熙寧五年始。先是,中書省、樞 密院議其事於上前,文彥博、吳充言:國馬宜不可闕。 今法,馬死者責償,恐非民願。安石以為令下而京畿 投牒者已千五百戶,決非出於驅迫,持論益堅。五月, 詔開封府界諸縣保甲願牧馬者聽,仍以陝西所市 馬選給之。

熙寧六年,以《保甲養馬法》行於諸路。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兵志》,熙寧六年,曾布等 承詔上條約,凡五路義勇保甲願養馬者戶一匹,物 力高願養二匹者聽,皆以監牧見馬給之,或官與其 直,令自市,毋或彊與。府界毋過三千匹,五路毋過五 千匹。襲逐盜賊外,乘越三百里者有禁。在府界者免 體量草二百五十束,加給以錢,布在五路者,歲免折 變,「緣納錢。三等以上,十戶為一保,四等以下,十戶為 一社,以待病斃。逋償者。保戶馬斃,保戶獨償之;社戶 馬斃,社戶半償之。歲一閱其肥瘠,禁苛留者,凡十四 條,先從府界頒焉。五路委監司、經略司州縣更度之。」 於是保甲養馬行於諸路矣。是時,河東騎軍馬萬一 千餘匹,番戍率十年一周。議欲省費,乃行《五路義勇 保甲養馬法》。兵部言:「河東正軍馬九千五百匹,請權 罷官給,以義勇、保甲馬五千補之以合額,俟正軍馬 不及五千,始行給配。」下中書、樞密院,樞密院以為:「官 養一馬,歲為錢二十七千;民養一馬,纔免折變。緣納 錢六千五百,折米而輸其直,為錢十四千四百,餘皆 出於民,決非所願。況減軍馬五千匹,邊防事宜何所 取備?若存官軍馬如故,漸令民間從便牧馬,不以五 千為限,於理為可。」中書謂:「官養一馬,以中價率之,為 錢二十七千,募民牧養,可省雜費八萬餘緡。計前二 年,官馬死倍於保甲馬,而保甲有馬可以習戰禦盜, 公私兩便。」帝卒從樞密院議。

熙寧七年,調戶馬給諸路軍。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兵志》,「時西方用兵,頗調 戶馬以給戰騎,借者給還,死則償直。七年,遂詔河東、 鄜延、環慶路各發戶馬二千以給正兵,河東就給本 路,鄜延益以永興軍等路及京西坊郭馬,環慶益以 秦鳳等路及開封府界馬。」戶馬既配兵,後遂不復補, 京東西既更為保馬,諸路養馬指揮至八年亦罷。其 後給地牧馬,則亦本於「戶馬」之意云。

熙寧八年,初行河北戶馬法,置熙河路買馬坊。 按《宋史神宗本紀》,「八年二月乙酉,初行河北戶馬法。」 按《兵志》,至於牧市,則仍嘉祐之制,置買馬司於原 渭州、德順軍,而增為招市之令。後開熙河,則更於熙 河置買馬司,而以秦州買馬司隸焉。熙寧八年,遂置 熙河路買馬坊六,而原渭、德順諸場皆廢。繼又置熙 河岷州、「通遠軍、永寧砦等場,而德順軍置馬場亦復。」 先是,麟府路上所市馬三百,以其直增於熙河,而又 多羸憊,乃罷本路博易,令軍馬司自市。時又以邊臣 議市岢嵐、火山軍土產馬,以增戰騎,既又以邊人盜 馬越疆趣利,尋皆罷之。自是國馬專仰市於熙河秦 鳳矣。又按《志》,市馬之官,自嘉祐中始以陝西「轉運 使兼本路監牧買馬事,後又以制置陝西解鹽官同 主之。熙寧中,始置提舉熙河路買馬,命知熙州王韶 為之,而以提點刑獄為同提舉。」又按《志》:「五年廢太 原監。七年廢東平、原武監,而合淇水兩監為一。八年, 遂廢河南北八監,惟存沙苑一監,而兩監司牧亦罷 矣。沙苑先以隸陝西提舉監牧,至」是復屬之群牧司, 始議廢監。時群牧制置使文彥博言:「議者欲賦牧地 與民而收租課,散國馬於編戶而責孳息,非便。」詔元 絳、蔡確較其利害上之。於是中書、樞密院言:「河南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