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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上下半月照刷,如有怠慢,初犯事輕者笞四十贖 銅,再犯罰俸一月,三犯者決總管府提點官比總管 減一等,仍科三十。初犯贖銅,再犯罰俸半月,三犯者 決鋪兵,鋪司痛行斷罪。」

中統二年五月,「令使臣止頓析津驛,立水驛及檀州 驛。又以金銀符給乘驛者。」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年五月乙丑,禁使臣毋入民家, 令止頓析津驛。六月乙巳,賑火少里驛戶之乏食者。 七月,以牛驛雨雪,道途泥濘,改立水驛。八月,立檀州 驛。九月,以海青銀符二、金符十,給中書省,量軍國事 情緩急,付乘驛者佩之。」

中統三年,立諸路驛。

按《元史世祖本紀》,「三年三月,敕燕京至濟南置海青 驛,凡八所。四月壬子,敕非軍情毋行望雲驛。五月丙 子,晉山至望雲立海青驛。九月己未,罷霸州海青驛。 閏月丁亥,立古北口驛。庚寅,敕京師順州至開平置 六驛。十二月丙辰,罷各路急遞鋪。壬申,遣使收輯諸 路軍民官海青牌及驛券。」

中統四年,置諸路驛遞,又令中書省議定乘驛諸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四年春正月丙午,罷古北口新置 驛。四月己未,宣德至開平置驛。五月丙申,立上都馬 步驛。八月戊申朔,詔霍木海總管諸路驛,佩金符。壬 申,復置急遞鋪。冬十月戊午,初置隆興路驛。十一月 丙戌,高麗國王王植以免置驛籍民等事,遣其臣韓」 就奉表來謝。賜《中統五年曆》并蜀錦一,仍命植入朝。

按《兵志》:「世祖中統四年三月,中書省定議乘坐驛。」

「馬、長行馬使臣、從人及下文字曳剌解子人等分例。」 乘驛使臣換馬處正使臣支粥食解渴酒,從人支粥; 宿頓處正使臣白米一升,麪一斤,酒一升,油鹽雜支 鈔一十文。冬月一行日支炭五斤,十月一日為始,正 月三十日終住支。從人白米一升,麪一斤。長行馬使 臣齎聖旨、「令旨及省部文字幹當官事者,其一二居」 長人員,支宿頓分例,次人與粥飯,仍支給馬一匹、草 一十二斤、料五升,十月為始,至三月三十日終止,白 米一升,麪一斤,油鹽雜用鈔一十文。投呈公文、曳剌 解子,依部擬宿頓處批支。五月,雲州設站戶,取迤南 州城站戶籍內選堪中上戶應當馬。站戶馬一匹,牛, 站戶牛二隻。於各戶選堪當站役之人,不問親軀,每 戶取二丁及家屬,於立站去處安置。

至元元年置人頭山驛及四川急遞鋪又詔定站戶田畝以供鋪為祗應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元年五月庚辰,敕劍州守將 分軍守劍門,置驛於人頭山。乙未,初置四川急遞鋪。 八月乙巳,定立諸王使臣驛傳。庚戌,諸站戶限田四 頃,免稅供驛馬及祇應,命各路總管府兼領其事。」 按《兵志》:「元年八月,詔站戶貧富不等,每戶限四頃,除 免稅石,以供鋪馬祗應。已上田畝全納地稅。」

至元四年,立各路水驛。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四年正月壬寅,立茶速禿水 十四驛。秋七月丙戌朔,敕自中興路至西京之東勝, 立水驛十。十二月己卯,立遼東路水驛七。」

至元五年秋七月,立「高州北」二驛。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六年,詔「給各道鋪馬劄子」三道。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兵志》。六年二月。「詔各道 憲司。如總管府例。每道給鋪馬劄子三道。」

至元七年,敕「驛券無印者,不許乘傳,及設立各驛官 役。」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七年春正月壬子。敕驛券無 印者不許乘傳 按《兵志》。七年正月省部官定議。各 路總府在城驛設官二員。於見役人員內選用。州縣 驛設頭目二名。如見役人即是相應站戶。就令依上 任事。不係站戶則就本站馬戶內另行選用。除脫脫 禾孫依舊存設。隨路見設總站官罷之。十一月立諸 站「都統領使司,往來使臣」,令脫脫禾孫盤問。

至元八年,定給鋪馬印籍及遞傳文字之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兵志》:至元八年正月,中 書省議,「鋪馬劄子初用蒙古字。各處站赤未能盡識。 宜繪畫馬匹數目,復以省印覆之,庶無疑惑。」因命今 後各處取給鋪馬。標附文籍。其馬匹數付驛吏房書 寫畢,就左右司用墨印印給馬數目。省印印訖,別行 附籍發行。墨印左右司封掌。 又按《志》:八年申命州 縣官用心照刷,及點視闕少鋪司鋪兵。凡有遞轉文 字到鋪司,隨即分明附籍,速令當該鋪兵裹以軟絹 包袱,更用油絹捲縛,夾板束繫。齎《小回曆》一本,作急 走遞,到下鋪交割附曆訖,於回曆上令鋪司驗到鋪 時刻并文字總計角數,及有無開拆、磨擦、損壞或亂 行批寫字樣,如此附寫一行,鋪司畫字回還。若有違 犯,易為挨問。隨路鋪兵,不許雇人領替,須要本戶少 壯人力,正身應役。每鋪安置十二時輪子一枚,紅綽 屑一座,并牌額及上司行下諸路《申上鋪曆》二本。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