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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因有所獻者,令自備資力。」從之。六月,從皇太子 言,禁諸賜田者馳驛,徵租擾民。七月,以河西二十驛 往來使多,馬數既少,民力耗竭,命中書省、樞密院、通 政院於諸部撥戶增馬以濟之。

至大三年,司徒劉夔以「擾驛」罷。給嘉興、松江、瑞州等 路鋪馬。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三年九月壬辰,皇太子言司 徒劉夔乘驛省親,江南大擾,平民二年不歸,詔罷之。」

按《兵志》:至大三年五月,給嘉興、松江、瑞州三路及

《汴梁等處管民總管府鋪馬聖旨》各三道。

至大四年,禁鷹坊馳驛擾民,詔罷通政院,以站赤隸 兵部。尋復通政院,領蒙古站赤,又添設大都至上都 驛站官吏。

按《元史仁宗本紀》。至大四年正月壬寅,禁鷹坊馳驛 擾民。三月帝即位。七月立通政院,領蒙古諸驛。秩正 二品。 按《兵志》。四年三月,詔拘收各衙門鋪馬。聖旨 命中書省定議以聞。省臣言,始者站赤隸兵部。後屬 通政院。今通政院怠於整治。站赤銷乏。合依舊命兵 部領之。制可。四月中書省臣又言,「昨奉旨以站赤屬 兵部,今右丞相鐵木迭兒等議,漢地之驛,命兵部領 之,其鐵烈、于納鄰、末鄰等處蒙古站赤,仍付通政院。」 帝曰:「何必如此!但令罷通政院,悉隸兵部可也。」閏七 月,復立通政院,領蒙古站赤。八月,詔:大都至上都,每 站除設驛令、丞外,設提領三員,司吏三名。腹裡路分 衝要水陸站赤,設提領二員,司吏二名。「其餘閒慢驛 分,止設提領一員,司吏一名。如無驛令,量擬提領二 員。每一百戶設百戶一名,從拘該路府州縣提調正 官,於站戶內選用,三歲為滿。凡濫設官吏頭目人等, 盡罷之。」十一月,給《中政院鋪馬聖旨》二十道:

仁宗皇慶元年敕北邊使者非軍機毋給驛增置灤陽寬河驛給上都灤陽及新店諸驛馬鈔

按《元史仁宗本紀》,皇慶元年三月「丙子,敕北邊使者 非軍機毋給驛。戊申,遼陽省增置灤陽寬河驛。五月, 以蒙古驛隸通政院,給上都、灤陽驛馬三百匹。七月, 賜新店諸驛鈔三千八百錠。十二月己丑,宗王女班 丹給驛取江南田租,命拘還驛券。」

皇慶二年,增給陝西行臺鋪馬,又奏禁濫給圓牌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仁宗皇慶二年四 月,增給陝西行臺鋪馬聖旨八道。六月,中書省臣言, 「典瑞監掌金字圓牌及鋪馬聖旨三百餘道,至大四 年,凡聖旨皆納之翰林院,以金字圓牌不敷,增置五 十面。蓋圓牌遣使,初為軍情大事而設,不宜濫給。自 今求給牌面,不經中書省、樞密院者,宜勿與。」從之。

延祐元年給沙瓜州萬戶府鋪馬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延祐元年十月,沙 瓜州立屯儲總管萬戶府,給鋪馬聖旨六道。

延祐五年,給木鄰鐵里干驛馬,定提領不許交換 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五年四月,木鄰鐵里干驛困 乏。濟以馬五千匹 按《兵志》:五年十月,「中書兵部言, 各站設置提領,止受部劄,行九品印,職專車馬之役。 所領站赤,多者三二千,少者五七百戶。比之軍民,體 非輕細。奈何俸祿不給。三年一更。貪邪得以自縱。今 擬各處館驛,除令、丞外,見役提領不許交換。」從之。 延祐六年,敕福建等諸省軍官致仕者,乘驛給《木鄰》 麥,該兩驛鈔,市馬給驛。

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六年春正月丁卯,敕福建、兩 廣、雲南、甘肅、四川軍官致仕還家,官給驛傳,如民官 例。七月庚辰,賜木憐、麥該兩驛鈔一萬二千一百二 十錠,俾市馬給驛。」

延祐七年,以蒙古、漢人驛復隸通政院,禁僧人馳驛, 又賑給昌平、灤陽、嶺北諸驛。

按《元史英宗本紀》。延祐七年三月庚寅,帝即位。「四月 戊寅,以蒙古、漢人驛傳復隸通政院。五月己卯,禁僧 馳驛,仍收元給璽書。七月丙申,以昌平、灤陽十二驛 供億煩重,給鈔三十萬貫賑之。十一月戊寅,給嶺北 驛牛馬。」 按《兵志》。七年四月,詔蒙古、漢人站,依世祖 舊制,悉歸之通政院。十一月,從通政院官請,詔腹裡、 江「南漢地站赤,依舊制命各路達魯花赤、總管、提調, 州縣官勿得預。」

英宗至治二年三月辛卯置甘州八喇哈孫驛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至治三年,置諸王驛於京師,遣官治西番郵傳。又禁 驛戶質賣官地及設立急遞鋪,郵長

按《元史英宗本紀》:「三年正月壬子,置諸王驛於京師。 二月丙寅,遣教化等往西番撫初附之民,徵畜牧,治 郵傳。五月乙卯,禁驛戶無質賣官地。」 按《兵志》:「英宗 至治三年,各處急遞鋪,每十鋪設一郵長,於州縣籍 記司吏內差充,使之專督其事。一歲之內,能盡職者, 從優補用,不能者,提調官量輕重罪之。」凡鋪卒皆腰 革帶,懸鈴,持槍,挾雨衣,齎文書以行,夜則持炬火。道 狹,則車馬者、負荷者聞鈴避諸旁,夜亦以驚虎狼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