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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治二年奏准、守墩架砲夜不收人等胖襖。三年一 次賞給

弘治九年、令甲面用厚密青白綿布。釘甲用火漆小 丁。又定青布鐵甲、每副用鐵四十斤八兩。造甲每副 重二十四斤至二十五斤

凡驗收。弘治十五年奏准、南京各庫收貯胖襖褲鞋。 每五年一次、委官揀選三十萬副、令南京兵部、差馬 快船、送京備用

弘治十六年、令南方衛所鐵甲、改用水牛皮造、綿繩 穿弔

弘治十八年、令給莊浪土官軍胖襖褲鞋

嘉靖中,天下各司府歲解胖襖褲鞋,自六年至十五 年止,俱折徵銀一兩五錢解部。自十六年至二十年 止,各以十分為率,五分折徵五分本色。

「明舊例,衣鞋專備給邊。其在京各役,例無支給。嘉靖 七年,始令五年一次給賞。京城內外巡捕官軍,後上 直紅盔將軍、披明甲軍,錦衣衛大漢官旗,并府軍前 衛帶刀官,錦衣衛巡捕旗校并五所八所鎮撫司士 軍、象奴圍子手軍,皇城四門守衛官軍,俱比例奏討 工部以給邊事重」,議行戶部,每員各折支銀七錢,與 原領布花相兼自製。惟紅盔將軍、披明甲軍、給與本 色

嘉靖十一年、令皇城四門守衛官軍、每一人供給本 色一副。十二年、令紅盔將軍、披明甲軍、亦行戶部支 與折色。十七年、始并原支折色者、俱與本色

嘉靖二十一年,令巡捕官軍每二員名,給雨帽氈衫 一副,計五千三百二十一副。二十二年,始給守衛恩 軍撞門官軍各本色。二十七年相沿支給。其虎賁左 等衛帶刀官,止於十二年奏給一次。次正陽等九門 官軍,止十七年、二十七年各奏給一次。其餘年分俱 未准給。在京五年一次關領大漢將軍一千三百九 十二副,巡捕官軍八千七百九十五副,紅盔將軍一 千四百九十四副,圍子手官軍一千九百九十九副, 披明甲將軍四百九十八副。錦衣衛旗校象奴人等 一萬六千一百七十三副。皇城四門軍士七千三百 九副。正陽等九門軍士一千九百七十八副。永定等 七門軍士一千一百十二副,撞門軍士五百四十副, 恩軍二百十五副。

嘉靖二十二年、令盔甲廠、改鹿皮綎帶為「透甲」、牛脂 皮綎帶、改「直領對襟擺錫丁甲、為圓領大襟」

嘉靖二十九年題准:各處歲解斬馬刀折造盔甲。 嘉靖四十三年題准行各衛所將六瓣明盔盡改造 八瓣帽兒盔。其大甲,一半改紫花布。長身大甲新式, 一半照舊式,惟布身加長二寸。共修造甲一萬一千 三百一十二副。即用二十九年以後,停造長牌圓牌 工料補添,免行加派。所造盔甲,每年限七月以裡解 部

隆慶六年、胖襖亦准折徵。萬曆五年題准、福建、兩廣 解南京乙字庫胖襖、自本年始、改折徵銀、徑解工部。 萬曆十年、令在京兩廠、造明盔甲五千副、給京營軍 士。以五年為期。每年千副

甲胄部雜錄

《禮記曲禮》:「獻甲者執胄。」按注:「甲,鎧也。胄,兜鍪也。鎧大, 兜鍪小,小者易舉,執以呈之耳。」

《介胄》則有不可犯之色。

介者不拜,為其拜而蓌拜。按注蓌猶言有所枝拄,不 利屈伸也。

《少儀》:「甲若有以前之,則執以將命。無以前之,則袒櫜 奉胄。」按注:「前之,謂以他物先之。」古人獻物,必有先之 者。袒,開也;櫜,弢甲之衣也。開櫜出甲奉胄以將命也。 《周禮·考工記》:「燕無函」,燕之無函也,非無函也,夫人而 能為函也。按注,函,甲胄之屬。謂之函者,取能包函人 之意。《孟子》曰:「函人惟恐傷人是已。」注謂燕習作甲胄, 則燕地之人能為函也。鄭鍔曰:「燕之地,東有漁陽,右 北平𨖚東遼西,西有上谷、代郡、鴈門,迫近強敵,以人 人習作鎧甲,而工於為函也。」

《穀梁傳》曰:「丘作甲,非正也。古者有士、有商、有農、有工 夫,甲非人所能為也。」

《中華古今注》:隋文帝征遼,詔武官服缺胯襖子,取軍 用,如服有所妨也。其三品以上皆紫。至武德元年,高 祖詔「其諸衛將軍,每至十月一日,皆服缺胯襖子,織 成紫瑞獸襖子。左右武衛將軍服豹文襖子,左右翊 衛將軍服瑞鷹文襖子。」其七品已上陪位散員官等, 皆服綠無文綾襖子。至今不易其制。又侍中馬周請 於汗衫等上常以立冬日加服小缺襖子。詔從之,永 以為式。

《愛日齋藂抄》《元和聖德詩》云:「以紅帕首。」注者引《實錄》 曰:「禹會塗山之夕,大風雷震,有甲步卒千餘人。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