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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庳矢前後皆四分,而此不言者,以其無所輕重故也 。劉執中曰:「司弓矢所辨者八矢,而此所記止五矢。又田矢、兵矢,司弓矢即無有。蓋司弓矢以辨其名物為主,《考工記》止記其為之之法,則有合而名之者,皆該在其中。且司弓矢據事之重者為先,故枉矢、絜矢用於戰伐,是重事則列在前,鍭矢、殺矢卻在後。此據鐵」 之重者為先,故鍭矢、殺矢二,在後者則列在前,而枉矢、絜矢卻作田矢、兵矢而在後也。

參分其長而殺其一。

鄭鍔曰:「此言為矢之法。假令矢槁長三尺,則削而殺其一,使小令趣鏃也 。」 賈氏曰:「《槁人》注云:『矢服長短之制,未聞』。今所云長三尺者,彼無正文,此約羽六寸逆差之。」

五分其長而羽其一。

《鄭鍔》曰:「又以其長而五分之,以一分而安其羽,其羽當六寸。」

以其笴厚,為之羽深。

鄭鍔曰:「所謂妢胡之笴是也。字文為槁,故有槁人之官。量𠏉之厚以為羽,深則以羽入笴,不傷其力。」

趙氏曰:「《笴》之藏羽要恰好,入羽太深,則傷笴太。」

「淺則羽易脫」 ,當看笴厚薄而為深淺。

水之以辨其陰陽。

趙氏曰:「辨,正也。陰沈而陽浮。凡物負陰抱陽,陽木縝理而堅重,陰木疏理而輕柔。竹亦如此,陽生於山南者,陰生於山北者。陽竹輕清,陰竹重濁,然生而混成,不可辨也。惟水隨物輕重,而應之以浮沈,初無心焉。置於水而沈,則竹必重濁;置於水而浮,則竹必輕清,然後調適而用之。然所以辨其陰陽者,欲以設其比」 ,須使輕重均方可也。

夾其陰陽以設其比,夾其比以設其羽,

趙氏曰:「比謂箭括抵弦處,以其貼近弦,故名為比。如五家為比,以其近而相親也。夾,謂以手指夾而搖之。既辨得陰陽了,然後夾而搖,那處輕,那處重。看得輕重均,然後設其比。設比了,夾其比搖之,使輕重均,然後設其羽 。」 賈氏曰:「弓豎用之,故比在槁兩畔;弩橫用之,故比在槁上下。無問弓矢,弩矢,比在兩旁上下,皆設羽於四角」 ,同也。

參分其羽,以設其刃。

鄭鍔曰:「羽長六寸,三分之而設其鏃,鏃之刃當長二寸也,於文當為三分取一以設其刃,不言取一者,缺文也。自參分其長而殺其一,至於設其刃,皆言為矢之中法如此。」

則雖有疾風,亦弗之能憚。音但矣。

趙氏曰:「矢之輕重,羽刃相稱,則其發不可禦矣。憚,驚畏之意。雖有疾風,亦弗能憚,不能驚憚其矢而緩其勢也。」

刃長寸,圍寸,鋌十之,重三垸。音丸

趙氏曰:「刃長寸,謂箭鏃也。鋌,謂鐵莖也。」 垸是稱兩之名。此言「刃長寸」 ,而上文「三分其羽,以設其刃」 ,乃謂二寸,意者一寸,刃也。二寸,一半刃鏃,一半刃根,併而言之 。王昭禹曰:「此蓋殺矢之刃鋌如此。」

前弱則俛。音免後弱則翔,中弱則紆,中強則揚。羽豐則 遲,羽殺則趮。

鄭鍔曰:「上文言其法,此又言其不中法之狀 。」 趙氏曰:「此段理會箭笴并羽笴近比處軟弱,則矢行而低,俛言低也;笴近鏃處軟弱,則矢行而搖旋。翔言回顧而掉轉也。中間輕弱,則矢行邪曲,紆言曲也。中間強而太健,則矢行高起。揚謂飛揚也,此是強弱失中者也。羽豐則太多,多則矢重,而其行失於緩;羽殺則太少,少則矢輕,而其行過於急趮」 ,謂旁掉而去急也。此是豐殺失節者也,矢之病如此。

是故「夾而搖之」,以眡其豐殺之節也。

鄭鍔曰:「欲知其病者,必夾於兩指之間以搖之,如豐殺中節,則搖之必均平而無輕重也 。」 鄭康成曰:「今人以指夾矢儛衛是也。」

「撓之以眡其鴻」,殺之稱也。

鄭鍔曰:「以為未足以知其病,又撓其榦,如鴻殺相稱,則無強弱 。」 賈氏曰:「此言鴻,即上文強是也;此言殺,即上文弱是也 。」 趙氏曰:「以指夾而搖之,則羽《豐殺》之節,可以眡而見;以手指撓而屈之,則笴強弱之稱,可以眂而知。笴體欲相稱,故於《鴻》《殺》言稱;羽欲有節,故於《豐》《殺》言節。」

凡相笴,欲生而摶。

鄭康成曰:「相猶擇也。生謂無瑕蠹也。摶讀如摶黍之摶,謂圜也 。」 鄭鍔曰:「欲其圜出于自然,非琢削也。故曰生而摶。」

「同摶」欲重。

鄭鍔曰:「其摶同矣,則以重為貴 。」 《易氏》曰:「於圜之中,又擇其材之實者。」

同《重節欲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