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4 (1700-1725).djvu/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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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地,多備水桶、籐斗、鐵鉤、麻搭、竹梯、斧鋸,每一方火起,

即本坊保甲同火兵救之,不得諠譁。守城兵夫,各顧 垛口,就使本家失火,不許離次。若本坊保甲救援不」 力,致有延蔓,及不係本坊居民乘機搶火者,查出以 軍法重治。其城中居民,近城者不宜堆積稻草柴葦, 恐城外火箭飛入起火,故宜禁諭,少則收藏,多則移 置隙地為便。

《泒司更》

遇夜,五垛之人各照垛向外立,聽中軍放砲落燈,五 垛內輪一人守更,專向外立,餘俱安睡。一更盡吹長 聲喇叭三聲,轉更又一垛輪起,守過者進睡,不許脫 衣。餘更俱如之。若夜間忽聽中軍砲嚮車起雙燈,是 有賊來攻城,各不論支更不支,更盡數出,向垛口望 外立一處,有賊擂鼓敲鑼,滿城鋪俱擂鼓敲鑼,一鋪 鑼鼓止,挨鋪通止。如賊已退,候中軍落燈放砲,各丁 就睡,輪該之垛,照舊執更。然城中姦細內應,必待夜 深而發,以更鼓為候。若賊臨城時,譙樓更鼓只打初 更,二更則止。候黎明,即打五更,收擂以誤其期,使不 得發,亦一法也。

《申號令》

凡一廠內一人不至,或夜歸私家,連坐垛長,各打二 十棍。本犯割耳,同垛,同廠連坐。遇賊攻打城池之時 而不到者,本犯軍法示眾。垛長割耳,同垛,同廠綑打。 如旗廠器械、矢石火銃、鑼鼓之類,一件不完者,本犯 綑打,坐連同垛。「同廠五垛以上,本官旗綑打。衛城五 鋪以上,所城二鋪以上,掌印官及分管官綑打。」臨賊 「攻城之時,以致缺少,及放火器不如法者,本犯軍法 示眾。照前連坐者皆割耳。回頭者割耳,擅行動者割 耳。見賊人大言諠譁者,或被傷高叫驚走者,遵照《臨 陣退縮軍法》示眾。夜驚者,治其所由。同廠同垛,本管 官旗連坐中軍高處接應在外,并墩堠號令遲誤者, 掌印官重治瞭堠。司號之人軍法示」眾。「各鋪內遇守 城時,或致種火斷滅,與凡傳敲鑼鼓或起或止不明, 俱罪該管官。凡伏路人已舉火號,而中軍接應遲延 毫刻,或砲鬆不致大響,以致在廠之人聽聞不明,及 燈籠不亮者,致賊突到城下,攻城登雉,掌號鼓手瞭 望人役,以軍法示眾,決不貸生。掌印官綑打一百,《割 耳》。」

《需備》

《茅子》曰:「需備者,先備其需用之物,整其需用之器,而 立於不匱之地也。其用之無方,亦在措應矣。」

杜佑《通典》曰:「守城法在相機以應敵。扇棧必塗泥,城 門扇及門上木棧,皆以泥塗之,厚可三五寸。備火樓 櫓,必篦籬上建候樓,以板為之,跳出為櫓,篦籬戰格 於女牆,使跳出。椓牆去三尺,內著橫括,椓端安轄,以 荊柳編長一丈,闊五尺,懸椓端,用遮矢石。橋有轉關, 一梁為橋,梁端著橫括,去其橋轉,人馬不得渡,皆傾 水中。堞有積石,每一城堞積石百塊,大小隨事。或積 長木如摽狀,皆以備拋乂竿。竿如鎗刃,為兩岐用之。 又合為飛梯,或兩旁曲刀,以鉤搭連棒,如打禾連枷 狀,用打女牆外。上城敵人。布幔複布為之,以弱竿懸 挂於女牆七八尺,四折拋石之勢,則矢石不復及牆。」 水弩以黃連桑柘為弩,弓長一丈二尺,徑七寸,兩梢 三寸,絞車張之。大矢百副,一發聲如雷吼,驚敗敵人。 行。「爐融」,鐵汁鑪也。舁行於城上,以灑敵人遊火。以鐵 筐盛火,加脂臘,鐵鎖懸縋城下,亮穴城孔中之人灰 眯、灰䴰、糠秕,因風於城上擲之,以眯敵人目,因以鐵 汁灑之。松明,積松明燒之。夜以鐵鎖縋城下,巡城照 敵人,防其乘城而上。「燕尾炬」,縛葦草為炬,尾分為兩 岐,如燕尾狀,仍以油臘灌之,加火以墜城下,便騎木 驢而燒之。「鹿角鎗」,斬木及竹如角狀為鎗,或交對《突 突》《槎才》女柵狀,高一丈或五尺,大小不等,以繩或籐 筏縛而聯之,列於城下以拒敵。今九邊用之為抬營, 名「鹿作柞木柵。」無城壘去處,乃建立木為之,方圓高 下,隨事深埋木根,重復彌縫其闕。內重短為閣道,外 挂木重,長出四尺為女牆,皆泥塗之,內七尺又立閣 道,內柱上布板木為棧,立柵籌,柵上懸門擁牆,濠塹 拒馬以守。鐵菱狀如鐵蒺蔾,要路中置之,以刺人馬 陷馬。坑長五尺,闊一尺,深三寸,坑中埋鹿角鎗、竹簽。 其坑似亞守,相連,狀似鉤鎖,以草及細塵覆其上,軍 城、營壘要路皆設之。拒馬鎗,以木徑二尺,長短隨事, 十字鑿孔,縱橫安鎗,長一丈,銳其端,可以塞城門巷 要路,人馬不得奔馳。近日九邊製,兩頭裹鐵,中施橫 棍,長七尺五寸,每七寸七分作一孔,用鐵鎗五杆,以 小棍五杆以交界之,連以鐵索,令遊軍伏其前後。烽 臺於高山四顧險絕處置「之。無山,亦於孤迥平地置。 下築羊馬城,高下任便,常以三五為准。臺高五丈,下 闊二丈,上闊一丈,形圓,上建圓屋覆之。屋徑闊一丈 六尺,一面跳出三尺,以板為上覆下棧。屋上置突竈 二所,臺下亦置三所,並以石灰飾其表裏。復置柴籠 三所,流火繩三條,在臺則近上,下用屈膝,第上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