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4 (1700-1725).djvu/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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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也。費長既富,室,必不自陷不義。然人心如面,必須 筆有實跡,方可取信。受銀之後,另立一籍,會同堡隊 長及堡中資性伶俐、素能書筭者通行酌量。堡增甕 城傭直若干,甕城增鐵門費直若干;加築敵臺幾座 傭直若干,增築角臺幾座傭直若干,鎗銃鐵直工傭 若干,弓矢直若干,諸器若干。何者可令自辦,何者必 須公買分算已定,然後籍數剖銀,分遣子弟,為之立 約,刻限一月之內必令完備。四、「協力協力」者,重恤貧 難,使以力抵費也。極貧之家,辦銀不獲,則計其田畝 以准工役,如添臺、增垣之類,應得幾工,每工其直幾 何,使之出力抵金,亦通變之一也。五、責實。責實者,檢 閱器具,不使徒費也。諸器既籍有定數,分有定價,費 長,擇親子弟及堡中素忠實者托之分易,必求精絕, 無為文具。如弓矢以京城為良,則告官給引,兼請一 牒赴京買之。鎗銃必官局為工,則載鐵具直詣官求 匠,或別倩巧匠詣官求式,種種務實,事事責用,然後 酌量收藏之法,如火藥每一發為一包,每一鎗備一、 二百發,一二百發為一總。包,矢九枝為一束。「每一弓 備一二十束,一二十束為一巨袋。鼓必藏屋,旗必投 笥,不致損壞,以圖永久。」

十二約曰堡候

堡候者,非無候之難也,候得其宜之難也。夫天下之 事,任之己者力易,屬之人者力難,知之豫者備周,發 之倉卒者備疏,必然之理也。鄉之為約,所以禦侮也。 然斥堠之傳,收斂之令,是在上之人也;上之人忽之 則或失警,失警則失備,是棄堡也;上之人重之則或 虛警,虛警則玩備,亦棄堡也。則夫合辭以請於上,為 收斂之候,不可少也。故《十二約》堡候,其目有三:一、初 候,初候者,始聞警報,即示候於堡也。以白旗為之,凡 始聞警報,官府即發白旗,令曰:「敵將至,其先以禾芻 之類入堡旗,過而不入者,罪則堡人悉入禾芻。」堡長 出其守具點視之,使人視不入禾芻者焚之,所以清 野也。二、再候,再候者,繼聞警報,亦云候於堡也,以黃 旗為之,凡繼聞警報,官府即發黃旗,令曰:「敵即至,其 以騎畜之類入堡,旗過而不入者,罪。」則堡人悉入騎 畜。堡隊長閱守具分置之,使人視騎畜不入者執之, 以為敵至享士之用。三終候。終候者,敵垂及境,復示 候於堡也。以紅旗為之,敵垂及境,令曰:「『敵已至,其無 一人一物在堡外也』。旗過而不入者為戮矣。」則堡人 無長少悉入堡。隊長閉堡門,鳴鼓集人登垣以待戰, 使人視不入者,閉之外莫納,使宿於壕牆內。事已,籍 其名以告官,罰償。今次敵入,用過守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