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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殺人而義者,不同《國令》「勿讎,讎之則死。」

項氏曰:「殺人而義,則彼必不義也,然猶使之不同國。先王不忍使人臣子與殺其君父者同處。然既義而不同國,則不可讎矣。讎之必死,以伸義也。」

凡有鬥怒者成之,不可成者則書之,先動者誅之。

王昭禹曰:「好勇鬥狠,將亡其身以及其親,必有以成之,使彼此各無虧焉。苟其不可成,亦強梁而不可教者也,故必書以誌其事。苟又先動,所謂怙終賊刑,則必誅之。」

《媒氏》掌萬民之判。

鄭康成曰:「媒之言謀也,謀合異類,使和成者。」 鄭鍔曰:「判,別也。謂男女之別。知其族類之所由別,則無同姓為婚之失也。」

「《中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若無故而 不用令者,罰之。

鄭康成曰:「中春陰陽交,以成昏禮,順天時也。」 史氏曰:「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婚禮之常也。當中春之月,而是禮有不備者,皆謂之奔。奔者不禁,聽其殺禮而成婚也。《內則》曰:『聘曰妻,奔曰妾』。」 先王重聘禮,故有是說。其實皆由媒氏而合,可謂之淫奔乎?國有凶荒,家遇喪禍,必待備禮,男女失時矣,此謂之故。無故而不備禮,其罰也宜矣。

凡男女之陰訟,聽之於勝國之社;其附于刑者,歸之 於士。

王氏曰:「社陰,故于茲聽陰,訟神所在也,明當敬而不褻。」 鄭康成曰:「不在赦宥者,直歸士而刑之,不復以聽士,司寇之屬。」

《司市》「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以質劑結信而止 訟,以刑罰禁虣而去盜。」

王昭禹曰:「利之所在,強梁者或不能無虣,貪污者或不能無盜,不懲之以威,則不能禁而去之,故大則以刑,小則以罰。」

凡萬民之期於市者,《辟布》者、量度者、刑戮者,各于其 地之敘。

劉執中曰:「辟布者犯罪於《司市》,所謂出布者。以馬得罪則立之於馬肆,以量得罪則立之干粟米之肆,以度得罪則立之于布帛之肆,其刑戮而尸於市,皆亦有常也。不失其敘者,所以令眾而懲其惡。」

凡市偽飾之禁,在民者十有二,在商者十有二,在賈 者十有二,在工者十有二。

鄭鍔曰:「市者姦偽淵藪,利之所在,有禁以禁之則不敢為,有刑以刑之則不敢犯,禁莫先於偽飾,蓋姦人欺民以罔利,眩偽以為真,能禁其偽飾則人不受其欺矣。」 劉執中曰:「偽飾之禁十有二,而四民共當其罰刑無敢犯之者,所以立制度而厚風俗也。」

「《市刑》,小刑憲罰,中刑徇罰,大刑扑罰」,其附于刑者歸 于士。

鄭鍔曰:「《司寇》五刑,如國刑、如野刑之類,而無市刑。今有三等之刑,又有歸於士之刑者,蓋眾之所聚不可以常刑治,而爭利於市以犯有司者,皆姦民之雄,少縱不治則市不肅,俟其已甚,斷於士師則無及,故隨其犯之輕重而用三等之刑,非五刑之刑。小刑已決,罰必表憲其所犯之由;中刑則行而徇路,使人見其」 鞭笞之狀。大刑不決,罰于官府,往就其地扑以示之,使其知司市而不可犯也。三刑之外有犯五刑者,則歸於士師,司市不敢專司徒,于萬民不服教而有獄訟者,《媒氏》男女之陰訟與?此皆言附於刑者歸于士,蓋謂用五刑而已。

國君過市,則刑人赦。「夫人過市,罰一幕;世子過市,罰 一帟;命夫過市,罰一蓋;命婦過市,罰一帷。」

鄭康成曰:「謂諸侯及夫人、世子過其國之市,大夫、內子過其都之市。市者,人之所交利而行刑之處,君子無故不游觀焉,若游觀則施惠以為說,國君則赦其刑人。夫人、世子、命夫、命婦而使之出罰,異尊卑也。」

《質人》「掌稽市之書契,同其度量,壹其淳制,巡而攷之, 犯禁者舉而罰之。」

王昭禹曰:「既同而一之,又巡行而攷校之,其或犯禁則舉其貨、罰其人。如此則詐偽者無所容其間矣。」

凡治質劑者,國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國 期,期內聽,期外不聽。

鄭康成曰:「謂齎契券者,來訟也。以期內來則治之,後期則不治,所以絕民之好訟,且息文書也。」 王氏曰:「質劑之治,宜以時決,久而後辨,則證逮或已死亡,其事易以生偽,故期外不聽,亦所以省煩擾。」

胥師「各掌其次之政令,而平其貨賄,憲刑禁焉。」

王昭禹曰:「貨賄之價,騰則傷泉,低則傷物,胥師為之平焉,故不得擅為高下也。」 又曰:「憲禁則偽飾之禁,在民、在工、在商、在賈者是也。」 鄭康成曰: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