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5 (1700-1725).djvu/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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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辭,禁民為非,曰義。」先王之理財也,必繼之以正辭, 其辭正,則其取之也義。三代之君,食租衣稅而已,是 以辭正而民服。自漢以來,鹽鐵酒茗之禁,稱貸榷易 之利,皆心知其非而冒行之,故辭曲而民為盜。今欲 嚴刑妄賞以去盜,不「若捐利以予民,衣食足而盜賊 自止。」夫興利以聚財者,人臣之利也,非社稷之福;省 費以養財者,社稷之福也,非人臣之利。何以言之?民 者國之本,而刑者民之賊。興利以聚財,必先煩刑以 賊民。國本搖矣,而言利「之臣先受其賞。近歲宮室城 池之役,南蠻西夏之師,車服器械之資,略計其費,不 下五」千萬緡,求其所補,卒亦安在?若以此積糧,則沿 邊皆有九年之蓄,西夷北邊望而不敢近矣。趙充國 有言:「湟中穀斛八錢。」吾謂糴三百萬斛,羌人不敢動 矣。不待煩刑賊民,而邊鄙以安。然則為人臣之計,則 無功可賞。故凡人臣欲興利而不欲省費者,皆為身 謀,非為社稷計也。人主不察,以社稷之深憂,而循人 臣之私計,豈不過甚矣哉!

《三法求民情賦》
前人

民之枉直難其辯,王有刑罰從其公。用三法而下究 求輿情而上通司刺所專精測淺深之量,人心易曉, 斷依獄訟之中民也,性失而習姦邪,訟興而干獄犴 殘而肌膚不足使之畏酷,而憲令不足制其亂。故先 王致忠義以核其實,悉聰明以神其斷,蓋一成不可 變,所以盡心于刑。此三法以求民情,孰有不平之歎? 若夫老幼之類,蠢愚之人,或過失而冒罪,或遺忘而 無倫,或頑而不識,或冤而未伸。一踏禁網,利口不能 肆其辯;一定刑辟,士師不得私其仁。孰究枉弊,孰明 偽真?刺宥舍以盡與,公原其實,輕重中而制法,何濫 于民?雖入鈞金,未可謂之堅;雖入束矢,孰可然其直? 召伯之明,猶恐不能以意察;皋陶之賢,猶恐不能以 情得。必也有秋官之聯,贊司寇之職;臣民以訊,讞國 憲以何疑;寬恕其愆,斷人中而無惑。然則圜土之內, 聽有獄正之良;棘木之下,議有九卿之詳。五辭以原 其誠偽,五聲以觀其否臧。尚繇哀矜而不喜,悼痛以 如傷。三寬然後制邦辟,三舍然後施刑章。蓋念罰一 非辜,則民情鬱而多怨;法一濫舉,則治道汨而不綱。 故折獄致刑,本豐亨而御世;赦過宥罪,取《解象》以為 王得非君,示天下公,法與天下共。當赦則赦,姦不吾 惠;可殺則殺,惡非汝縱。獄議緩死,以《中孚》之意;明罰 敕法,以《噬嗑》之用。彼呂侯作訓,赦者止五刑之疑,而 《王制》有言,本此聽庶人之訟,噫刑德濟而陰陽合,生 殺當「而天地參。」後世不此務,百姓無以堪。有苗之暴, 以虐民者五;叔世之亂,以酷民者三。因嗟秦氏之峻 刑,喪邦甚速;儻踵周家之故事,永世何慚?大哉!唐之 興,三覆其刑;漢之起,三章而法皆除。三代之酷暴,率 定一時之檢押。然其猶夷族之令,而斷趾之刑,故不 及前王之浹洽。

《舜典象刑說》
朱熹

聖人之心未感於物,其體廣大而虛明,絕無毫髮偏 倚,所謂「天下之大本」者也。及其感於物也,則喜怒哀 樂之用,各隨其感而應之,無一不中節者,所謂「天下 之達道」也。蓋自本體而言,如鏡之未有所照,則虛而 已矣;如衡之未有所加,則平而已矣。至語其用,則以 其至虛而好醜無所遁其形,以其至平而輕重不能 「違其則,此所以致其中和而天地位,萬物育」,雖以天 下之大,而舉不出乎吾心造化之中也。以此而論,則 知聖人之於天下,其所以為慶賞威刑之具者,莫不 各有所由,而《舜典》所論「敷奏以言,明試以功,車服以 庸」,與夫制刑明辟之意,皆可得而言矣。雖然,喜而賞 者,陽也,聖人之所欲也;怒而刑者陰也,聖人之所惡 也。是以聖人之心,雖曰至虛至平,無所偏倚,而于此 二者之間,其所以處之者,亦不能無小不同者。故其 言又曰:「罪疑惟輕,功疑惟重。」此則聖人之微意也。然 其行之也,雖曰好賞而不能賞無功之士,雖曰惡刑 而不敢縱有罪之人。而功罪之實,苟已曉然而無疑, 則雖欲輕之重之而不可得,是又未嘗不虛不平,而 大本之立,達道之行,固自若也。故其賞也,必審其言, 審其功,而後加以車服之賜;其刑也,必曰象以典刑 者,畫象而示民以墨、劓、剕、宮、大辟五等,肉刑之常法 也。其曰「流宥五刑」者,放之于遠,所以寬夫犯此肉刑 而情輕之人也。其曰「鞭作官刑,扑作教刑」者,官府學 校之刑,所以馭夫罪之小而未麗于五刑者也。其曰 「金作贖刑」,使之入金而免其罪,所以贖夫犯此鞭扑 之刑而情之又輕者也。此五者,刑之法也。其曰「眚災 肆赦」者,言不幸而觸罪者則肆而赦之。其曰「怙終賊 刑」者,言有恃而不改者則賊而刑之。此二者,法外之 意,猶今律令之名例也。其曰「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 者,此則聖人畏刑之心,閔夫死者之不可復生,刑者 之不可復續,惟恐察之有不審,施之有不當,又雖已 得其情,而猶必矜其不教無知,而抵冒至此也。嗚呼! 詳此數言,則聖人制刑之意可見,而其于輕重淺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