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取舍之際,亦已審矣。雖其重者或至于誅斬斷割而不少貸,然本其所以至此,則其所以施于人者,亦必當有如是之酷矣。是以聖人不忍其被酷者之銜冤負痛,而為是以報之。雖若甚慘,而語其實則為適得其宜。雖以不忍之心,畏刑之甚而不之弊,其於聖人公平正大之心,有所不識,而徒知切切焉飾其偏見之私,以為美談,若此多矣,可勝辨哉!若夫穆王之事,以予料之,殆必由其巡遊無度,財匱民勞,至其末年,無以為計,乃特為此一切權宜之術以自豐,而又託于輕刑之說,以違道而干譽耳。夫子存之,蓋以示戒,而程子策試,嘗發問焉,其意亦可見矣。或者又謂四凶之罪,不輕于少正卯,舜乃不誅而流之,以為輕刑之驗。殊不知共、兜朋黨,鯀功不就,其罪本不至死。三苗拒命,雖若可誅,而蠻夷之國,聖人本以荒忽不常待之。雖有負犯,不為畔臣,則姑竄之遠方,亦正得其宜耳,非故為是以輕之也。若少正卯之事,則予嘗竊疑之。蓋《論語》所不載,子思《孟子》所不言,雖以《左氏》《春秋外內傳》之誣且駁而猶不道也,乃獨荀況言之,是必齊、魯陋儒,憤聖人之失職,故為此說以夸其權耳。吾又安敢輕信其言,而遽稽以為決乎?聊并記之,以俟來者。
《戊申延和奏劄一》前人
臣聞昔者 帝 舜 以百姓不親, 五品不遜; 而使 契 為司徒之官, 教以人倫: "父子有親, 君臣有義, 夫婦有別, 長幼有序, 朋友有信".
又慮其教之或不從也, 則命 皋陶 作士: 明五刑以弼五教; 而期于無刑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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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三綱五常, 天理民彝之大節: 而治道之根本也.
故聖人之治: 為之教以明之, 為之刑以弼之.
雖其所施或先或後, 或緩或急; 而其丁寧深切之意, 未嘗不在乎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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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若三代王者之制, 則亦有之曰: "凡聽五刑之訟: 必原父子之親, 立君臣之義以權之".
蓋必如此, 然後重輕之序可得而論, 淺深之量可得而測.
而所以悉其聰明, 致其忠愛者: 亦始得其所施而不悖.
此先王之義刑, 義殺. 所以雖或傷民之肌膚, 殘民之軀命.
然刑一人而天下之人聳然不敢肆意於為惡: 則是乃所以正直輔翼而若其有常之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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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世之論刑者不知出此, 其陷于 申, 商 之刻薄者: 既無足論矣.
至於鄙儒姑息之論, 異端報應之說, 俗吏便交自營之計: 則又一以輕刑為事.
然刑愈輕而愈不足以厚民之俗. 往往反以長其悖逆作亂之心, 而使獄訟之愈繁: 則不講乎先王之法之過也.
臣伏見近年以來: 或以妻殺夫, 或以族子殺族父, 或以地客殺地主; 而有司議刑: 卒從流宥之法.
夫殺人者不死, 傷人者不刑: 雖二帝三王不能以此為治於天下.
而況於其繫於父子之親, 君臣之義, 三綱之重: 又非凡人之比者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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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臣非敢以此之故, 遂勸陛下深於用法而果於殺人也.
但竊以為諸若此類涉于人倫風化之本者, 有司不以經術義理裁之: 而世儒之鄙論, 異端之邪說, 俗吏之私計: 得以行乎其間.
則天理民彝, 幾何不至於泯滅? 而 舜 之所謂 "無刑" 者, 又何日而可期哉?
故臣伏願陛下深詔: [
中外司刑典獄之官:
凡有獄訟, 必先論其尊卑, 上下, 長幼, 親疏之分; 而後聽其曲直之辭:
|*| 凡以下犯上, 以卑凌尊者: 雖直不宥.
|*| 其不直者: 罪加凡人之坐.
|*| 其有不幸至於殺傷者: 雖有疑慮可憫.
|*| 而至於奏讞: 亦不許輒用擬貸之例. ]
, 又詔: [
儒臣博採經史以及古今賢哲議論及于教化刑罰之意者:
刪定精要之語, 聚為一書: 以教學古入官之士與凡執法治民之官:
皆使略知古先聖王所以勅典敷教, 制刑明辟之大端. ]
而不敢陰為姑息果報便交之計; 則庶幾有以助成世教, 而仰稱陛下好生惡殺, 期于無刑之本意.
- 取 <進止>
《延和奏劄二》前人
臣聞「獄者民命之所繫,而君子之所盡心也。」今天下之獄,死刑當決者,皆自縣而達之州,自州而達之使者;其有疑者,又自州而上之朝廷,自朝廷而下之棘寺。棘寺讞議而後致辟焉,其維持防閑,可謂周且審矣。然而憲臺之所詳覆、棘寺之所讞議者,不過受成於州縣之具獄。使其文案粗備,情節稍圓,則雖顛倒是非,出入生死,蓋不得而察也。是故欲清庶獄之源者,莫若遴選州縣治獄之官。今縣之獄委于令,其選固已精矣,而未必皆得人,其弊未易革也。若州獄,《則令銓格》,凡選人任滿,有舉主關陞者,方注繁難令錄,其慮蓋已詳矣。然注司理者,乃不用此令,而近制唯進納癃老之人,然後不得注擬。此外則常調關陞,雖昏繆疾病之人皆得而為之,甚至於流外補官,若省部胥史亦得而為之。彼以薦舉關陞者,固未必盡得才能公正之人,然比之昏繆疾病,無善可稱,與夫胥史之入官者,則有間矣。蓋昏繆疾病之人,苟且微祿,唯知自營,其于獄事蒙成,吏手漫不加省,而胥史之入官者,又或狃于故「習,與吏為徒,販鬻走弄,無所不至。故州郡大小之獄,往往多失其平,怨讟咨嗟,感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