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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士,夏」 ,曰《大理》,周曰「司寇」 ,天子諸侯同,故魯、晉皆有司寇。至衰世,隨意所造,故晉有士榮為大士,楚有「司敗。」

「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 乃立《秋官》司寇,使帥其屬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國。

劉迎曰:「大司寇帥屬宜以掌邦刑為職,如冢宰掌邦治、司徒掌邦教可也。今所掌止於邦禁,佐王始正其職以刑邦國。聖人設司寇之意,常欲禁于未然,果不可禁,然後以刑,見其愛惜保護斯民,恐陷于罪戾。」 孫氏曰:「不曰『掌邦刑』而曰『掌邦禁,禁明則刑可不用』。」 鄭鍔曰:「掌邦禁言制法之本,佐王刑邦國,言用刑之事。」 然刑非大司寇之所敢專,作威者人君之權,此特佐之。

大司寇之職,「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詰四方。」

鄭康成曰:「典,法也。《易氏》曰:『典,常也』。舉皇極之道,時措于天下,故三者皆謂之典。」 王昭禹曰:「三典,即《太宰》刑典。合而言之故曰刑典。別而言之,則刑有三等。」 鄭鍔曰:「四方與邦國一耳,言刑又言詰,何也?諸侯之邦有不率者,刑得而加之。至四方之遠,殊俗異域,或羈縻而處之,或不得而盡臣之。於其不率,詰責之,有文告」 之辭。詰之不改,然後臨以甲兵之大刑。或謂《大宰》言「以詰邦國,以刑百官」 ,何也?大宰掌其典,以御邦國者,總其綱尚寬,故言「詰。」 治內者欲其詳而尚嚴,故言「刑。」 詰之寬也,刑之嚴也,又與刑官之事異。

一曰刑新,國用輕典。二曰刑平,國用中典。三曰刑亂, 國用重典。

《鄭鍔》曰:「制刑雖有一定之制,及觀其所宜而用,猶醫之用藥,隨病輕重而加減,使適于安而已。」

以五刑糾萬民,

賈氏曰:「此五刑與墨、《劓》等正刑別,或一刑之中而含五,或此五刑全不入五刑。」

一曰野刑,上功糾力。二曰軍刑,上命糾守。三曰鄉刑, 上德糾孝。四曰官刑,上能糾職。五曰國刑,上愿糾暴。

賈氏曰:「言野則國外,若鄉大夫野自六尺之類。」 王氏《詳說》曰「野刑之於六遂,鄉刑之於六鄉」 是也。然以軍刑間於鄉遂之間者,以鄉遂之間,軍之所在也。其曰「官刑」 ,謂在官者設也;其曰「國刑」 ,謂王畿之內九十三國者設也,又非三典所以刑邦國之國。鄭康成曰:「功農。功、力,勤,力。命,將,命也。守不失部伍。德六德,善事父」 母為孝;能能其事職,職事脩理,愿慤謹。「暴」 ,當為「恭」 字之誤。易氏曰:「上者,各有所上也。糾者,糾其渙散也。蓋渙散非用刑之時,而刑之所糾,期于無渙散而已。」 王氏曰:「野刑為事,故上功糾力,力所以致功;軍刑為政,故上命糾守,守所以致命;鄉刑為教,故上德糾孝,孝所以致德;官刑為治,故上能糾職,職所以致能。國刑,刑也,故上愿糾暴,失愿而暴刑所取也。」 劉執中曰:「以五刑糾萬民者,建六典以為民極也。是故六卿各職其官,建之使必行於天下,行之使必範於後世者,大司寇正其刑典也。乃建事典,佐王以富邦國,以任百官,以生萬民者,用野刑焉。」 農,耕也,溝涂也,隄防也,井邑也,宮城也,百工也。「凡役民以作其事而奉國家者,以成功為上,以不致力為糾,則《冬官》之職待之而後立焉。『乃建政典,佐王以平邦國,以正百官,以均萬民者,用軍法焉』。」 振旅也,茇舍也,治兵也,大閱也,伐國也,戍疆也,凡役民以立其政而尊國家者,以用命為上,以不死守為糾,則《夏官》之職待之而後立焉。「乃建教典,佐」 王以安邦國,以教官府,以擾萬民者,用《鄉刑》焉。六德也,六行也,六藝也,五禮也,五品也。凡役民以行其教而佐邦國者,以成德為上,以不致孝為糾,則地官之職待之而後立焉。乃建《治典》,佐王以經邦國,以治官府,以紀萬民者,用《官刑》焉。六官六屬,百官府史也。凡役民以立其治而造國家者,以賢能「為上,以不稱職為糾,則《天官》之治待之而後立焉。乃建禮典,佐王以和邦國,以統百官,以諧萬民者,用國刑焉。君臣也,父子也,兄弟也,夫婦也,朋友也,家國也,祭祀也,凡役民以踐其禮者,以恪愿為上,以不致其恭為糾,則《春官》之職待之而後立矣。」 五者國之大典,聖人建極於天下,以參天地而贊化育,待之以成焉。然非刑典之正,莫得以成之,不曰「詰邦國,刑百官,糾萬民」 乎?

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國都鄙,乃縣刑象之法于 象魏,使萬民觀刑象,挾日而斂之。

王昭禹曰:「刑者侀也,侀者成也,宜無所加損,亦量時而有輕重。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國都鄙,為是故也。先王之法若江河,貴乎易避而難犯。使民觀象者,凡使之知所避而已。」

大軍旅,涖戮於社。

鄭康成曰:「社謂社主在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