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姦弊萬態,文致情理,莫可究詰。讞狀徑上,不由憲司。 其就東市者,大抵貧民耳。

宋陸游《避暑漫抄》:「政和初,上始躬攬權綱,不欲付諸 大臣,因述藝祖故事,御馬親巡大內諸司,至內後拱 宸門之左,對後苑東門,有一庫,無名號,但謂之苑東 門庫,乃貯毒藥之所也。外官一員共監之,皆二廣、川 蜀,每三歲一貢,藥有七等,野葛胡蔓皆預鴆,猶在第 三,其上者鼻嗅之立死。於是親筆為詔,謂取會到本 庫,稱自建隆以來,不曾有文遣,此皆前代用以殺不 廷之臣,藉使臣下果有不赦之罪,當明正典刑,豈宜 用此!可罷其貢,廢其庫,將見在毒藥焚棄,瘞於遠郊, 仍表識之,毋令牛畜犯焉。」嗚呼,上聖至仁,大哉堯舜 之用心也!

《宋史刑法志》:「高宗紹興九年,大理寺朱伯文廣西催 斷刑獄,還言雷州海賊兩獄,并係平人七人,內五人 已死。帝惻然,詔本路提刑以下重致罰。」

宋王清臣《揮麈錄》:高宗嘗語呂熙浩云:「朕在宮中,每 天下奏獄案至,莫不熟閱,再三求生路有至夜分,卿 可以此意戒刑寺官,凡欲治獄,切當留心,勿草草。」熙 浩再拜贊,即以上旨諭之。

宋鄭克晰《獄龜鑑》:「周沆侍郎嘗為河東轉運使。自慶 曆以來,河東行鐵錢,民多盜鑄,吏以峻法繩之,抵罪 者日繁,終不能禁。沆乃命高估鐵價,盜鑄者無利,不 禁自息。」

《宋史刑法志》:「理宗起自民間,具知刑獄之弊。初即位, 即詔天下恤刑,又親制《審刑銘》以警有位。每歲大暑, 必臨軒慮囚,自謀殺、故殺、鬥殺、已殺人者,偽造符印、 會子放火、官員犯入己贓、將校軍人犯枉法外,自餘 死罪情輕者降從流,流降從徒,徒從杖,杖已下釋之。 大寒慮囚及祈晴、祈雪及災祥亦如之。有一歲凡數 疏決者。」後以建康亦先朝駐蹕之地,罪人亦得視臨 安減降之法。帝之用刑,可謂極厚矣,而天下之獄,不 勝其酷。每歲冬夏,詔提刑行郡決囚,提刑憚行,悉委 倅貳;倅貳不行,復委幕屬。所委之人,類皆肆行威福, 以要餽遺。監司、郡守擅作威福,意所欲黥,則令入其 當黥之由;意所欲殺,則令證其當死之罪,呼喝吏卒, 嚴限日時,監勒招承,催促結款,而又擅置獄具,非法 殘民,或斷薪為杖,掊擊手足,名曰「掉柴」;或木索并施, 夾兩脰,名曰「夾幇」;或纏繩於首,加以木楔,名曰「腦箍」; 或反縛跪地,短豎堅木,交辮兩股,令獄卒跳躍於上, 謂之「超棍。」痛深骨髓,幾於隕命。富貴之家,稍有𦊰罣, 動籍其貲。又以趁辦「月樁及添助版帳」為名,不問罪 之輕重,並從科罰。大率官取其十,吏漁其百。諸重刑 皆申提刑司詳覆,或具案奏裁,即無州縣專殺之理, 往往殺之而待罪。法無拘鎖之條,特州縣一時彈壓 盜賊奸暴,罪不至配者,故拘鎖之,俾之省愆。或一月 兩月,或一季半年,雖永鎖者亦有期限,有口食。是時, 州縣殘忍拘鎖者,竟無限日不支口食,淹滯囚係,死 而後已。又以己私摧折手足,拘鎖尉砦。亦有豪強賂 吏,羅織平民而囚殺之,甚至戶婚詞訟,亦皆收禁。有 飲食不充,饑餓而死者;有無力請求,吏卒凌虐而死 者;有為兩詞賂遺苦楚而死者。懼其發覺,先以病申, 名曰監醫,實則已死,名曰病死,實則殺之。至度宗時, 雖累詔切責而禁止之,終莫能勝,而國亡矣。

《金史劉煥傳》:煥以廉升京兆推官,再遷北京警巡使。 捕二惡少,杖於庭中,戒之曰:「孝弟敬慎則為君子,暴 戾隱賊則為小人。自今以往,毋狃於故習,國有明罰, 吾不得私也。」自是眾皆畏憚,毋敢犯者。

《蒲察合住傳》:初,宣宗喜刑罰,朝士往往被笞楚,至用 刀杖決殺言者。高琪用事,威刑自恣。南渡之後,習以 成風,雖士大夫亦為所移。如徒單右丞思忠好用麻 椎擊人,號「麻椎相公。」李運使特立號「半截劍」,言其短 小鋒利也。馮內翰璧號「馮劊。」雷淵為御史,至蔡州得 姦豪,杖殺五百人,號曰「雷半千。」又有完顏麻斤出,皆 以酷聞,而合住、王阿里、李渙之徒,胥吏中尤狡刻者 也。

《元史阿魯圖傳》:「至正五年,一日與僚佐議除刑部尚 書。宰執有所舉,或難之曰:『此人柔軟,非刑部所可用』。」 阿魯圖曰:「廟堂即今選劊子耶?若選儈子,須選強壯 人,尚書欲其詳讞刑牘耳。若不枉人,不壞法,即是好 刑官,何必求強壯人耶?左右無以答。」

《烏古孫良楨傳》:宦者罕失嬖妾,殺其妻,糜其肉飼犬, 上疏乞正重刑,并論宦寺結廷臣撓政為害,可汰黜 之,憸佞側目。

天台陶宗儀《元氏掖庭記》:「淑妃龍瑞嬌,貪而且妒,宮 人少有不如意,笞撻至死。有不欲置之死地者,則百 計千方,致其苦楚。以醋沃鼻,謂之酸刑;以穢塞口,謂 之臭刑。夏則火圍,謂之蒸骨;冬則臥冰,謂之凍肋。不 能酒者,強令之飲,多至十碗,是名醉鬼。削木埋地,相 去二尺,高三尺,令女立上。又以一木拄其腰,兩手各」 持重物,不得失墜。名曰「懸心之刑。」凡此類者甚多。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