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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關》曰:「凡貨不出於關者,舉其貨,罰其人,所謂國法也。若二人同,則一人犯令,則并舉其貨財,而刑罰施於犯令者一人而已。」

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

鄭鍔曰:「軍謂屯,為軍旅以攻圍人也。盜賊或群輩軍屯于鄉邑,至於犯及家人,其熾如此,凡能殺之者皆無罪。」 王安石乃以為攻圍鄉邑及家,則人得殺之,其意謂既圍鄉邑矣,又及吾之私家,故人殺之無罪。然與下「殺之無罪」 為不葉,良由考之不詳,強為之說。《易氏》曰:「專殺固聖人之所禁。」 凡盜賊結集徒黨,已成軍伍而害及鄉邑及家人者。苟禁其殺勢將猖獗而不可禦。殺之無罪。去天下之害也。

凡報仇讎者,書于「士」,「殺之無罪。」

鄭康成曰:「同國不相辟者,將報之,必先言于士。」 賈氏曰:「士即朝士也。」

若邦凶荒、札喪、寇戎之故,則令邦國、都家、縣鄙慮刑 貶。

賈氏曰:「縣鄙謂六遂。不言六鄉者,舉遂則鄉在其中。」 劉迎曰:「刑之貶而以朝士慮之者,蓋凶荒、札喪、寇戎之際,法不寬減,則民滋不安,而盜賊之變起,正朝士所當慮,而令邦國、都家、縣鄙議刑,貶也。先儒以減用為慮,貶朝士何與於減用哉?」

司刑。

鄭鍔曰:「刑者民命所係,大小司寇司之,而士師以下行之,非中士二人所獨得而私也。名曰《司刑》者,使掌五刑之書。」

掌五刑之法,以麗萬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 罪五百,刖罪五百,殺罪五百。

鄭鍔曰:「刑當與罪相應,掌其刑書於此,因其罪而附麗之,則國法不濫而民亦無冤矣。五刑之屬二千五百,其至輕者墨刑也。劓重于墨,宮重于劓,刖重于宮。」 鄭康成曰:「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劓截其鼻也。宮者,丈夫則割其勢,女子閉於宮中,若今宦男女也。刖,斷足也。周改臏作刖,殺死刑也。《書傳》曰:『決關梁、踰城郭而略盜者,其刑臏;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觸易君命,革輿服制度、姦軌盜攘傷人者,其刑劓;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義而誦不詳之辭者,其刑墨;降畔、寇賊、劫略、攘奪、撟虔者,其刑死』。」 此二千五百罪之目略也,其刑《書》則亡。夏刑:大辟二百,臏辟三百,宮辟五百,劓、墨各千,周則變焉,所謂刑罰「世輕世重也。」 王氏《詳說》曰:「此言掌五刑之法。」 案《左傳》文十八年:「季文子曰:『昔周公作誓命曰:『在九刑不忘』。鄭氏以正刑五、流宥、鞭、扑、贖刑之四者為九刑』。」 賈服以為五刑一與八議為九刑。二說皆非也。從鄭氏之說,則是虞舜之世已有九刑矣,不必周公時也。從賈服之說,則八議非刑矣。況五刑之外不止八議,如《士師》之五禁、五戒,《司刺》之三刺、三宥、三赦,如《大司徒》之鄉八刑,《大司寇》之三典,與夫糾萬民之五刑,又非墨、劓、刖、宮、大辟之五刑。果若是刑,與司刑之五刑,又不止于九刑也。且以叔向之言明之,叔向云:「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三辟之興,皆叔世也。『九』」 當為「甫」 ,聲之誤也。既曰禹刑、湯刑,以當代名其刑,則穆王訓夏贖刑、《呂刑》即《甫刑》也,甫聲訛為「九」 也明矣。周之《甫刑》與周公之《五刑》自不同。周公之《五刑》,其屬二千五百,大辟小辟,每刑各五百也。穆王之《甫刑》,其屬三千,又以五等輕重而為屬之多寡。輕者屬多,如墨、劓之屬各千是也。重者屬少,如「宮屬三百,大辟之屬二百是已。則是周公之重刑入重,而穆王之重刑入輕矣。又況穆王之刑贖刑也,訓夏后氏之肉辟三千而作,世輕世重,其是之謂與?」 陳及之曰:「《春秋傳》晉叔向曰:『周有亂政而作九刑』。然則司刑五刑之屬凡二千五百,非周公之舊典,其九刑之書乎?穆王訓夏作《呂刑》,五刑之屬」 凡三千,而大辟二百而已。今殺罪至五百,比穆王為又重,然則九刑又穆王後所修律令歟?雖然,司刑所掌五刑而已,其四刑安在?蓋五刑者,皆肉刑也,而司刑掌之。若夫男子入於罪隸,女子入於舂槀,見於《司厲》,敢不關鞭五百,見于《條狼氏》;金罰貨罰,見於《司金》,皆輕刑也,與五刑併為九耳,其詳不可得聞也。班孟堅謂司刑之屬二千五百為中典,呂刑之屬三千為重典。以中典為成周之制,以重典為穆王之刑,非矣。周公之制,安有刑書?其殺罪至五百,安在為中典也?孔子曰:「五刑之屬三千,其罪莫大於不孝。」 以《司刑》二千五百為周公之刑,則孔子不應舍周公而稱穆王之制矣。二千五百之刑,決穆王後所修律令無疑矣。使周公果有刑書,而叔向不應曰:「三辟之興,皆叔世也。」 《書序》謂「穆王訓夏贖刑,作《呂刑》」 ,今以《周禮》考之,自有金罰即贖刑,蓋又承穆王之制耳。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