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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訓》夏贖刑,而不言其先世,則周公無《刑書》明矣。有罪而贖,亦非周公之舊矣。世清則刑輕,世亂則刑重,自漢以後及今皆然。豈有周公之際,輕刑少而重刑多;穆王之際,輕刑多而重刑少耶?漢儒所言,皆未達也。

布憲。

王昭禹曰:「布以敷施之,憲以表示之。」

掌憲邦之刑禁,正月之吉,執旌節以宣布于四方,而 憲邦之刑禁。

鄭康成曰:「憲,表也,謂縣之也。刑禁者,國之五禁,所以左右刑罰者。」 鄭鍔曰:「大司寇正月之吉,布刑于邦國都鄙,又縣刑象以示萬民,小司寇于正歲帥屬觀刑象及宣布於四方,憲刑禁矣。布憲復掌之者,蓋大司寇布之者,舉其綱也;小司寇宣之者,行於朝也。四方萬里或未之知。布憲,執旌節,適四方而宣布之,所至」 之處,又從而表縣之,無有不明刑禁之為不可犯也。

以詰四方邦國,及其都鄙,達于四海。

李嘉會曰:表示其刑禁于四方,及乎四海,苟犯刑禁則從而詰之,俾不至於太甚也。《易》氏曰:「先王之治,有刑必有禁,知禁而自止則不至於罪,知罪而自反則不至於刑,此宣布而憲之,有不容已者。所謂以詰四方邦國及其都鄙達於四海者,蓋無此疆爾界之異,凡遠近同而上下察也。」

凡邦之大事合眾庶,則以刑禁號令。

賈氏曰:征伐巡守田獵,皆大事合眾庶也;以其是布刑禁之官,故使以刑禁號令。項氏曰:「刑以懲惡,禁以輔刑,發以警戒之謂之號;命之謹守之謂之令。」

《禁殺戮》。

《鄭鍔》曰:「天下有不逞之人,強陵弱,眾暴寡,善良陰被其禍,先王設官以禁擅殺戮為職,謂夫為天吏則可以殺人。」

「掌《司斬》殺戮者」,「凡傷人見血而不以告者。」「《攘獄》者,遏 訟」者,以告而誅之。

鄭康成曰:「司猶察也。」 鄭鍔曰:「將以禁之,必專司之。禁之者,法也;司之者,專伺候乎是也。司其私相斬相戮者,及傷人見血而里閭擁遏不以告於有司者;將以罪相證於獄而攘奪其所證之人,使不得同至於獄者;將以辭訟于官而恃勢力以止遏之,使不得以上訴者,皆以告於有司而誅之。然所司察者,四事也,特」 以殺戮名官,蓋四者之罪,莫《大干》擅殺故也。

禁暴氏。

黃氏曰:「禁殺戮,禁暴氏,皆閭里禁令。」 鄭鍔曰:「《詩》曰:『亂是用暴』,又曰:『州吁用兵暴亂』。凡言暴者,皆謂為惡之凶暴也。苟無以禁之,民蒙其害可勝數耶?」 此乃設為禁暴氏之職以正之也。

掌禁「庶民之亂暴《力正》者,撟誣犯禁者、作言語而不 信者,以告而誅之。」

李嘉會曰:「前者在公行法之人,此者在民害治之人。」 又曰:「禁暴,所禁以告司寇而誅之也。」 王昭禹曰:「逆理害治者謂之亂,恃強虐物者謂之暴。惟亂惟暴,乃以力而正之。人之力有所不敢敵,則不得已而聽服焉,是之謂力正也。此則招亂之萌,安可不禁之哉!」 鄭鍔曰:「撟則矯稱上之命令,誣則誣人以無有之事。惟撟」 惟誣,敢犯士師之五禁,造為浮言,以相恐動。其言不實,乃能鼓蕩人心。凡此皆禁之,使不敢為。若敢為者,則告於有司而誅之,所以息其暴亂之漸。

凡國聚眾庶,則戮其犯禁者以徇。

易氏曰:「前五者之禁,為庶民設也。此於聚眾庶則人情雜遝,其暴尤甚,故必戮其犯禁者以徇。」 鄭鍔曰:「國家有事,大集眾庶之際,一人犯禁,則千萬人視而傚之,勢將不可遏矣。不特戮之,又用以徇眾焉。」

凡奚隸聚而出入者,則司牧之,戮其犯禁者。

易氏曰:「奚謂女奴之為奚者,隸謂男奴之為隸者。」 既以罪役,故必司牧其出入牧養也。或有犯禁,從而戮之,則非不教之誅,是二者亦所以禁其暴也。

《野廬》氏「掌達國道路,至於四畿,有相翔者則誅之。」

王昭禹曰:「語翔而後集」 ,彼翔而觀伺,有欲習為寇盜之意,故誅之,所以禦姦也。

「禁野之橫行徑踰者。」「掌凡道禁。」

《鄭鍔》曰:「道必有禁,此則掌其犯禁者,則王國大事肅然而無譁矣。」

按《禮記曲禮》:「刑不上大夫。」

陳註大夫或有罪,以八議定之,議所不赦則受刑。《周官掌囚》:「凡有爵者,與王之同族,奉而適甸師氏,以待刑殺。」而此云不上大夫者,言不制大夫之刑,猶不制庶人之禮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