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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周因於殷禮,所損益可知也。《易》曰:「潛龍勿用。」言十一

月十二月,陽氣潛藏,未得用事,雖照噓萬物,養其根 荄,而猶盛陰在上,地凍水冰,陽氣否隔,閉而成冬,故 曰「履霜堅冰」,陰始凝也。「馴至其道」,至堅冰也。言五月 微陰始起,至十一月堅冰至也。夫王者之作,因時為 法。孝章皇帝深惟古人之道,助三正之微,定律著令, 冀承天心,順物性命,以致時雍。然從變改以來,年歲 不熟,穀價常貴,人不寧安,小吏不與國同心者,率入 十一月得死罪。賊不問曲直,便即格殺,雖有疑罪,不 復讞正。一夫吁嗟,王道為虧,況於眾乎!《易》,十二月,「君 子以議獄緩死。」可令疑罪,使詳其法。大辟之科,盡冬 月乃斷。其立春在十二月中者,勿以報囚如故事。後 卒施行。

質帝本初元年春正月詔有司方春罪非殊死勿按驗

按《後漢書質帝本紀》:「本初元年春正月丙申,詔曰:『昔 堯命四子,以欽天道,鴻範九疇,休咎有象。夫瑞以和 降,異因逆感,禁微應大,前聖所重。頃者州郡輕漫憲 防,競逞殘暴,造設科條,陷入無罪。或以喜怒驅逐長 吏,恩阿所私,罰枉仇隙,至令守闕訴訟,前後不絕,送 故迎新,人離其害,怨氣傷和,以致災眚。《書》曰:『明德慎 罰。方春東作,育微敬始。其敕有司,罪非殊死,且勿案 驗,以崇在寬』』。」

獻帝建安十九年十二月置理曹掾屬

按:《後漢書獻帝本紀》,不載按《魏志武帝本紀》,建安 十九年十二月「乙未,令曰:『夫刑,百姓之命也。而軍中 典獄者或非其人,而任以三軍生死之事,吾甚懼之。 其選明達法理者,使持典刑』。」於是置理曹掾屬。

魏設「五曹」及二十五郎之屬,始置比部郎,以司刑獄。 其三公曹及二千石曹,仍承漢制。

按:《晉書職官志》:「魏改選部為吏部,主選部事。又有左、 民、客曹、五兵、度支凡五曹。尚書二,僕射一令,為八座。 魏尚書郎有殿中、吏部、駕部、金部、虞曹、比部、南主客、 祠部、度支、庫部、農部、水部、儀曹、三公、倉部、民曹。二千 石,中兵、外兵、都兵、別兵、考功定課,凡二十三郎。青龍 二年,陳矯奏置都官、騎兵,合凡二十五郎。每一郎缺, 白試諸孝廉能結文案者五人,謹封奏其姓名補之。」

魏文帝黃初元年十一月癸酉改大理為廷尉

按:《魏志文帝本紀》云云。

黃初五年議輕刑。

按《魏志文帝本紀》,黃初五年秋八月,幸壽春,揚州界 將吏士民犯五歲刑以下,皆原除之。按《魏書》載癸 酉詔曰:「近之不綏,何遠之懷。今事多而民少,上下相 弊以文法,百姓無所措其手足。昔泰山之哭者,以為 苛政甚於猛虎。吾備儒者之風服,聖人之遺教,豈可 以目翫其辭,行違其誡者哉!廣議輕刑,以惠百姓。」

明帝青龍四年六月詔有司議獄緩死務從寬簡非謀反及手殺人有乞恩者使與奏

按:《魏志明帝本紀》:青龍四年「六月壬申,詔曰:『有虞氏 畫象而民弗犯,周人刑措而不用。朕從百王之末,追 望上世之風,邈乎何相去之遠,法令滋章,犯者彌多, 刑罰愈眾,而姦不可止?往者按大辟之條,多所蠲除, 思濟生民之命,此朕之至意也。而郡國蔽獄,一歲之 中,尚過數百,豈朕訓導不醇,俾民輕罪,將苛法猶存』」, 為之陷穽乎?有司其議獄緩死,務從寬簡。及乞恩者, 或辭未出而獄以報斷,非所以究理盡情也。其令廷 尉及天下獄官,「諸有死罪具獄已定,非謀反及手殺 人,亟語其親治,有乞恩者,使與奏當文書俱上,朕將 思所以全之。其布告天下,使明朕意。」

晉設六曹尚書,置左右丞,仍有比部郎,又設廷尉御 史,以主刑獄。

按《晉書職官志》:「晉置吏部、三公、客曹、駕部、屯田、度支 六曹,而無五兵。咸寧二年省駕部尚書,四年省一僕 射,又置駕部尚書。太康中有吏部、殿中及五兵、田曹、 度支、左民,為六曹尚書,又無駕部、三公、客曹。惠帝世 又有右民尚書,止於六曹,不知此時省何曹也。及渡 江,有吏部、祠部、五兵、左民、度支五尚書,左右丞。自 漢」武帝建始四年置尚書,而更置丞四人。及光武始 減其二,惟置左右丞。左、右丞蓋自此始也,自此至晉 不改。晉左丞主臺內禁令、宗廟祠祀、朝儀禮制、選用 署吏急假。右丞掌臺內庫藏廬舍,凡諸器用之物,及 廩振人租布、刑獄兵器,督錄遠道文書、章表奏事。八 座郎初拜,皆沿漢舊制,並集都座,交禮遷職,又解交 焉。晉受命,武帝罷農部定課,置直事殿中、祠部、儀 曹、吏部、三公、比部、金部、倉部、度支都官二千石、左民、 右民、虞曹、屯田、起部、水部、左右主客、駕部、車部、庫部、 左右中兵、左右外兵、別兵、都兵、騎兵、左右士、北主客、 南主客,為三十四曹郎。後又置運曹,凡三十五曹,置 郎二十三人,更相統攝。及江左無直事。右民、屯田、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