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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百人。」

正二人,掌議獄,正科條。凡丞斷罪不當,則以法正之。 五品以上論者莅決,巡幸則留。總持寺事。 丞六人,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輕重。徒以上囚,則呼與 家屬告罪,問其服否。

主簿二人,掌印,省署鈔目,句檢稽失。凡官吏抵罪及 雪免,皆立簿。私罪贖銅一斤,公罪二斤,皆為一負,十 負為一殿。每歲吏部、兵部牒覆選人殿負錄報焉。 獄丞二人,掌率獄史知囚徒貴賤,男女異獄。五品以 上月一沐,暑則置漿,禁紙筆、金刃、錢物杵梃入者,囚 病給醫藥,重者脫械鎖家人入侍。司直六人,評事八 人,掌出使推按。凡承制推訊長吏,當停務禁錮者,請 《魚書》以往。錄事二人。

高祖武德二年正月詔正五九月不行刑

按:《唐書高祖本紀》云云。

太宗貞觀二年春三月詔自今大辟並令兩省四品及尚書議之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按《通鑑綱目》」云云。

貞觀五年。冬十二月丁亥。詔「決死刑。京師五覆奏。諸 州三覆奏。其日尚食。毋進酒肉。」

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按《刑法志》:五年,河內人李 好德坐妖言下獄,大理丞張蘊古以為好德病狂瞀, 法不當坐。治書侍御史權萬紀劾蘊古相州人,好德 兄厚德方為相州刺史,故蘊古奏不以實。太宗怒,遽 斬蘊古。既而大悔,因詔:死刑雖令即決,皆三覆奏。久 之,謂群臣曰:「死者不可復生。昔王世充殺鄭頲,而猶 能悔,近有府史,取賕不多,朕殺之是思之不審也。決 囚雖三覆奏,而頃刻之間,何暇思慮。自今宜二日五 覆奏,決日尚食勿進酒肉,教坊太常輟教習。諸州死 罪三覆奏,其日亦疏食,務合禮撤樂減膳之意。」

中宗嗣聖三年即太后垂拱二年三月置銅匭受密奏按唐書武后本紀垂拱二年三月戊申作銅匭按舊唐書本紀二年三月初置匭於朝堂有進書言事

者聽投之。由是人間善惡,多所知悉。按《刑法志》:垂 拱初年,令鎔銅為匭,四面置門,各依方色,共為一室。 東面名曰「延恩匭」,上賦頌及許求官爵者封表投之。 南面曰「招諫匭」,有言時政得失及直言諫諍者投之。 西面曰「申冤匭」,有得罪冤濫者投之。北面曰「通元匭」, 有元象災變及軍謀祕策者投之。每日置之於朝堂, 以收天下表疏。既出之後,不逞之徒,或至攻訐陰私, 謗訕朝政者。後乃令中書門下官一人專監其所投 之狀,仍責職官,然後許進封。

元宗開元二十五年春正月詔犯死刑除十惡罪宜詳所犯輕重奏聞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開元二十 五年春正月壬午,制:「朕猥集休運,多謝哲王。然而哀 矜之情,小大必慎。自臨寰宇,子育黎烝,未嘗行極刑, 起大獄。上天降鑒,應以祥和,思協平邦之典,致之仁 壽之域。自今有犯死刑,除十惡罪,宜令中書門下與 法官詳所犯輕重,具狀奏聞。」

肅宗上元元年四月閏月己卯復死刑三覆奏

按:《唐書肅宗本紀》云云。

德宗貞元十二年十二月己未上著刑政箴一篇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云云。

穆宗長慶 年 月置參酌院尋復罷之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穆宗童昏,然頗 知慎刑法,每有司斷大獄,令中書舍人一人參酌而 輕重之,號參酌院。大理少卿崔杞奏曰:「國家法度,高 祖、太宗制二百餘年矣。《周禮》正月布刑,張之門閭及 都鄙邦國,所以屢丁寧,使四方謹行之。大理寺,陛下 守法之司也。今別設參酌之官,有司定罪,乃議其出 入」,是與奪繫於人情,而法官不得守其職。昔子路問 政,孔子曰:「必也正名乎!」臣以為參酌之名不正宜廢。 乃罷之。

文宗太和八年詔笞罪毋鞭背俄以京兆尹奏復之按唐書文宗本紀太和八年四月詔笞罪毋鞭背

按《舊唐書刑法志》:八年四月詔:應犯輕罪人,除情狀 巨蠹,法所難原者,其他過誤罪愆及尋常公事違犯, 不得鞭背。遵太宗之故事也。俄而京兆尹韋長奏:「京 師浩穰,奸豪所聚。終日懲罰,抵犯猶多。小有寬容,即 難禁戢。若恭守敕旨,則無以肅清;若臨事用刑,則有 違詔命。伏望許依前據輕重處置。」從之。

武宗會昌五年六月敕刑獄亦先令法官詳議然後申刑部參覆

按:《唐書武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五年六月 丙子敕:「漢魏以來,朝廷大政,必下公卿詳議,博求理 道,以盡群情。所以政必有經,人皆向道。此後事關理 法,群情有疑者,令本司申尚書都省,下禮官參議。如 是刑獄,亦先令法官詳議,然後申刑部參覆。」

宣宗大中四年敕法司書罪定刑不得舞文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