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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分案四,置吏十有八。建炎三年,詔比部兼司門。隆 興元年,詔都官、比部共置一員,自此都官兼比部司 門之事。分案五:曰差次,曰磨勘,曰吏籍,曰配隸,曰知 雜,各因其名而治其事。裁減吏額,置十二人。淳熙十 二年減三人。

比部郎中員外郎掌勾覆中外帳籍。凡場務倉庫出 納在官之物,皆月計季考,歲會從所隸監司檢察以 上比部至則審覆其多寡登耗之數,有陷失則理納 鉤考,百司經費,有隱昧則會問同否而理其侵負。舊 《帳案》隸三司,自治平中至熙寧初凡四年,帳未鉤考 者已踰十有二萬,錢帛芻粟,積虧不可勝計。五年十 一月,曾布奏:「以四方財賦當有簿書文籍,以鉤考其 給納登耗多寡。」遂置提舉帳司,選人吏二百人驅磨 天下帳籍,并選官吏審覆。七年二月,詔帳司每歲具 天下財用日出入數以聞。元豐初年,詔諸路財賦出 入,自今三年一供,著為令。官制行,釐其事歸比部。元 祐元年七月,用司馬光奏,悉總於戶部。三年,釐正倉 部勾覆理欠憑由案及印發鈔引事歸比部。政和六 年,詔「寺、監先期檢舉,如庫務監官所造文帳委無未 備,方許批書,違者御史臺奏劾。」用郎官梅執禮之請 也。分案五,置吏百有一。建炎以後,或都官兼比部司 門之事。

司門郎中員外郎「掌門關、津梁、道路之禁令,及其廢 置移復之事。應官吏、軍民、輦道、商販,譏察其冒偽違 縱者。凡諸門啟閉之節及關梁餘禁,以時舉行。」分案 二,置吏五。

監察御史六人,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檢法一人, 掌檢詳法律;主簿一人,掌受事發辰,勾稽簿書。宋初, 置推直官二人,專治獄事。凡推直有四:曰「臺一推,曰 臺二推,曰殿一推,曰殿二推。」咸平中,置推勘官十員。 元豐《官制》行,定員分職,裏行推直等官悉罷。紹興初, 詔檢法主簿特令殿中侍御史奏辟。紹熙中,侍御史 林大中以論事不合去所奏,辟檢法官李謙、主簿彭 龜年亦乞同罷。嘉定元年,劉矩除檢法官,范之柔除 主簿,以後二職皆闕。

大理寺舊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建隆二年,以 工部尚書竇儀判寺事。凡獄訟之事,隨官司決劾,本 寺不復聽訊,但掌斷天下奏獄,送審刑院詳訖,同署 以上于朝。詳斷官八人,以京官充。國初,大理正、丞、評 事皆有定員,分掌斷獄。其後,擇他官明法令者,若常 參官則兼正,未常參則兼丞,謂之「詳斷官。」舊六人,後 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咸平二年,始定置法 直官二人,以幕府州縣官充,改京官則為檢法官。元 豐《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斷 丞六人、司直六人、評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卿掌折 獄、詳刑、鞫讞之事。凡職務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將 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請讞者隸左,「斷刑則司直評 事詳斷,丞議之,正審之。若在京百司事當推治,或特 旨委勘,及係官之物應追究者,隸右。治獄則丞專推 鞫,蓋少卿分領其事,而卿總焉。凡刑獄應審議者,上 刑部,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隸官請對奏裁。 若獄空或斷絕,則御史按實以聞。」分案十有一,置吏 六十有九。先是,舊制,大理寺讞天下奏案而不治獄。 熙寧五年,增詳斷官二,為十員。七年,置詳斷習學官 十四,詳覆習學官六。九年,詔:「以京師官寺凡有獄皆 繫開封府司錄司及左右軍巡三院,囚逮猥多,難於 隔訊,又暑多瘐死,因緣流滯,動涉歲時。稽參故事,宜 屬理官,可復置大理獄。」始命崔台符為知卿事,蹇周 輔、楊汲為少卿,各舉丞及檢法官。初,神宗謂國初廢 大理獄非是,以問孫洙,洙對合旨。至是,命官起寺,十 七日而成。元豐二年手詔:「大理寺近舉墜典,俾治獄 事,推輪規摹,皆以義起,不少寬假,必懷顧忌,稽留弊 害,無異前日。宜依推制院及御史臺例,不供報糾察 司。」三年,詔依舊供報,凡官屬依御史臺例,謁有禁。又 詔糾察司察訪本寺斷徒以上出入不當者,索案點 檢。五年,詔毋以大理寺官為試官。六年,又詔:「凡斷公 案,先上正看詳當否,論難改正、簽印注日,然後過議 司覆議。如有批難,具記改正,長貳更加審定,然後判 成錄奏。」又刑部言:「應吏部補授大理寺左斷刑官,先 與刑部、大理寺長貳同議可否,然後注擬,仍取經試 得循資以上人充,正闕以丞補,丞闕以評事補。」詔刑 部、吏部同著為令。八年,詔大理寺推斷事應奏及上 尚書省者,更不先申本曹。元祐元年,以右治獄勘斷 公事全少,併左右兩推為一司。三年,三省請罷右治 獄,依三司舊例,置推勘檢法官於戶部。從之。又詔大 理寺並置長、貳。四年,從刑部請,改本寺條,「任大理官 失斷徒以上五人或死罪二人,不在選限。」舊條失斷徒以上三 人或死罪一人紹聖元年,詔斷刑獄官依元豐元年選試法。 二年,復置右治獄,置官屬如元豐制。左右推事有翻 異者互送,再有異者,朝廷委官審問,或送御史臺治 之。元符元年,應大理寺、開封府承受內降公事,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