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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請移送。又詔應奏斷公事,依開封府專條,不許諸 處取索。崇寧四年,詔大理寺官諸司輒奏辟者,以違 制論。政和二年,詔法官任滿,擇職事修舉、人材可錄 者奏舉再任,仍許就任關升,理本等資序。五年,依熙、 豐故事,復置習學公事四員,長、貳立課程,正、丞同指 教。宣和七年,評事以上並差試中刑法人。又詔「大理 寺、開封府承受公事依法斷遣,不得乞降特旨。」中興 併省官寺,惟大理寺不併。紹興初,詔正與丞並堂除 評事,闕則委本寺長貳選擇應格人赴刑部議定,申 朝廷差填。如無應格,即選諳習刑法人權充。又立比 較法以懲差失。隆興二年,評事鞏衍言:「評事檢斷,躬 自節案,親書斷語,最為勞苦。」詔增置,以八員為額。淳 熙末,嚴寺官出謁之禁,以防請托漏泄之弊。紹熙初, 除試中刑法評事八員外,司「直、主簿選用有出身曾 歷任人,各兼評事繫銜,將八評事已擬斷文字,分兩 廳點檢,或有未安,則述所見,與長貳商量。」慶元四年, 定逐季仲月定日斷絕之法。嘉定八年,申嚴紹熙指 揮,重司直、主簿之選,增選試取人數,以勸法科。左斷 刑分案三:曰磨勘,掌批會吏部等處改官事;曰宣黃, 掌凡斷訖命官指揮;曰「分簿」,掌行分探諸案文字。設 司有四:曰「表奏議」,掌拘催詳斷案,八房斷議獄案,兼 旬申月奏;曰「開拆」,曰「知雜」,曰「法司。」又有「詳斷案」,八房 專定斷諸路申奏獄案等。又有「敕庫」,掌收管架閣文 書史額,胥長一人,胥史三人,胥佐三十人,貼書六人, 楷書十四人,《隆興》共減七人。右治獄分案有四:曰「左 右寺案」,掌斷訖公事,案後收理追贓等;曰「驅磨」,掌驅 磨兩推官錢、官物、文書;曰「檢法」,掌檢斷左右推獄案, 併供檢應用條法;曰「知雜。」又有開拆、表奏二司,有左 右推,主鞫勘諸處送下公事及定奪等吏額。前司胥 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貼書三人;左、右推胥 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貼書四人,《隆興》共 減五人。

太祖建隆三年詔郡國大辟須刑部按覆

按《宋史本紀》:建隆三年三月己巳,諭郡國犯大辟者, 刑部審覆。按《刑法志》:先是藩鎮跋扈,專殺為威,朝 廷姑息,率置不問,刑部按覆之職廢矣。建隆三年,令 諸州奏大辟案,須刑部詳覆。尋如舊制,大理寺詳斷 而後覆於刑部。凡諸州獄,則錄事參軍與司法掾參 斷之。自是內外折獄蔽罪,皆有官以相覆察。又懼刑 部、大理寺用法之失,別置審刑院讞之。吏一坐深,或 終身不進。由是皆務持平。

按宋王棟《燕翼貽謀錄》:「五代諸侯跋扈,枉法殺人,主 家得自殺其奴僕。太祖建國,首禁臣下不得專殺。至 建隆三年三月己巳,降詔郡國斷大辟錄案,朱書格 律斷詞,收禁月日、官典姓名以聞,取旨行之。自後生 殺之權出於上矣。然主家猶擅黥奴僕之面,以快其 忿毒。」

開寶八年諭諸州大辟錄案聞奏

按《宋史太祖本紀》:帝晚好讀書,嘗讀二典,歎曰:「堯舜 之罪,四凶止從投竄,何近代法網之密乎?」謂宰相曰: 「『五代諸侯跋扈,有枉法殺人者,朝廷置而不問。人命 至重,姑息藩鎮,當若是耶?自今諸州決大辟,錄案聞 奏,付刑部覆視之』。遂著為令。」按《刑法志》:八年,有司 言:自三年至今,詔所貸死罪凡四千一百八人。帝注 意刑辟,哀矜無辜,嘗嘆曰:「堯、舜之時,四凶之罪,止於 投竄;先王用刑,蓋不獲已,何近代憲網之密耶?」故自 開寶以來,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得貸死。按此條本紀無

年可考。依《刑法志》作「八年。」

太宗太平興國六年五月己未雨降死罪囚流以下釋之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太平興國 年,始用士人為司理判官。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云云。

雍熙元年七月改匭院為登聞鼓院西申冤匭為申明檢院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雍熙二年,遣使臣按巡諸道。刁衎奏「除酷法非律文 所載者,御前不可行決罰。」又請減除劫盜亡命刖足 釘身之法,詔褒荅之。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雍熙二年八月 復分遣使臣按巡諸道。帝曰:「朕於獄犴之寄,夙夜焦 勞。慮有冤滯耳。」十月親錄京城繫囚。遂至日旰。近臣 或諫勞苦過甚。帝曰:「儻惠及無告。使獄訟平允。不致 枉橈。朕意深以為適。何勞之有。」因謂宰相曰:「中外臣 僚若皆留心政務。天下安有不治者。古人宰一邑守 一郡,使飛蝗避境,猛虎渡河,況能惠養黎庶,申理冤 滯,豈不感召和氣乎!朕每自勤不怠,此志必無改易。」 或云:「有司細故,帝王不當親決。朕意則異乎是,若以 尊極自居,則下情不能上達矣。」自是祁寒盛暑,或雨 雪稍愆,輒親錄繫囚,多所原減。諸道則遣官按決,率 以為常。後世遵行不廢。見《各帝紀》。先是太祝刁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