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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言:「古者投姦人於四裔,今乃遠方囚人,盡歸象闕, 配務役。神京,天子所居,豈可使流囚於此聚役!《禮》曰: 『刑人於市,與眾棄之』。則知黃屋紫宸之中,非行法用 刑之所。望自今外處罪人,勿許解送上京,亦不留於 諸務充役,御前不行決罰之刑。殿前引見司鉗黥法 具敕杖,皆以付御史、廷」尉,京府或出中使,或命法官 具禮監科,以重明刑謹法之意。帝覽疏甚悅,降詔褒 答,然不能從也。按《刁衎傳》,衎出知睦州桐廬縣,會 詔群臣言事,衎上諫,刑書謂:「淫刑酷法,非律文所載 者,望詔天下悉禁止之。巡檢使臣捕得盜賊亡卒,並 送本部法官訊鞫,無得擅加酷虐。或有犯刦盜亡命 罪重者,刖足釘身,國門布令。此乃小民昧於刑憲,逼 於衣食,偶然為惡,義不及他,被其慘毒,實傷風化,亦 望減除其法。如此則人情不駭,各固其生,和氣無傷, 必臻上瑞。」

雍熙三年,置刑部詳覆官六員,御史臺推勘官二十 人,大獄則乘傳就鞫,大理杖罪以下,刑部詳覆。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雍熙三年,置刑 部詳覆官六員,專閱天下所上案牘,勿復遣鞫獄吏。 置御史臺推勘官二十人,皆以京朝官為之,凡諸州 有大獄則乘傳就鞫,陛辭日,帝必臨遣,諭之曰:「無滋 蔓,無留滯。」咸賜以裝錢。還必召問所推事狀,著為定 令。自是,大理寺杖罪以下,須刑部詳覆;又所駁天下 案牘未具者,亦令詳覆乃奏判。刑部李昌齡言:「舊制, 大理定刑送部,詳覆官入法狀,主判官下斷語,乃具 奏。至開寶六年,闕法直官,致兩司共斷定覆詞。今宜 令大理所斷案牘,寺官印署送詳覆,得當則」送寺共 奏,否即疏駁以聞。

端拱元年春正月乙酉禁用酷刑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淳化元年令置詳覆官五員推勘官二十人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淳化元年,令 刑部定置詳覆官五員,專閱天下所上案牘,勿復公 遣鞫獄。置御史臺推勘官二十人,並以京朝官充。若 諸州有大獄,則乘傳就鞫。陛辭日,上必臨遣諭旨曰: 「無滋蔓,無留滯。」咸賜以裝錢。還必召見,問以所推事 狀,著為彝式。

淳化二年二月,判司天監。請太歲、三元及上慶誕日, 不斷極刑。五月,置諸路提刑官。八月置審刑院。 按《宋史太宗本紀》,淳化二年夏五月庚子,置諸路提 點刑獄官。秋八月己卯,置審刑院。按《刑法志》:淳化 初,始置諸路提點刑獄司,凡管內州府,十日一報囚 帳,有疑獄未決,即馳傳往視之。州縣稽留不決,按讞 不實,長吏則劾奏佐吏、小吏,許便宜按劾從事。帝又 慮大理、刑部吏舞文巧詆,置審刑院於禁中,以樞密 直學士李昌齡知院事,兼置詳議官六員。凡獄上奏, 先達審刑院印訖,付大理寺,刑部斷覆以聞,乃下審 刑院詳議申覆。裁決訖,以付中書省,當即下之。其未 允者,宰相覆以聞,始命論決,蓋重慎之至也。「凡大理 寺決天下案牘,大事限二十五日,中事二十日,小事 十日。審刑院詳覆,大事十五日,中事十日,小事五日。」

按《李昌齡傳》:「淳化二年,昌齡為樞密直學士。」 是秋。

初,置審刑院于禁中,凡獄具上奏,先申審刑院,印付 大理、刑部斷覆以聞,又下審刑申覆裁決,以付中書, 當者行之,否則宰相聞以論決。命昌齡知院事。 按《文獻通考》:二年二月,判司天監苗守信等請正月 一日及每月八日、太歲、三元、天赦日及上慶誕日,皆 不斷極刑。事下有司,有司言:「晉天福七年詔書,應大 辟罪,遇大祠、冬正受朝,立春、立夏及大雨雪,並不論 決。自今請太歲、三元及上慶誕日,兩京諸州不決死 罰,餘如故。」從之。

按《澠水燕談錄》:「太宗慎刑罰,淳化二年,始置審刑院, 以覆大理奏案,以近臣一人知院事,設詳議六人,擇 京朝曉律常任法寺官者為之。每奏,一人從知院上 殿,例得賜緋。故士大夫以審刑」為朝官染院。

淳化三年四月,上作《刑政詩》。五月,置理檢司。十月,罷 諸路提點刑獄司。

按《宋史太宗本紀》,淳化三年夏四月癸未,上作《刑政 詩》賜近臣。五月辛亥,置理檢司,按《刑法志》。三年,詔 御史臺鞫徒以上罪獄具,令尚書丞郎兩省給舍以 上一人親往慮問。尋又詔獄無大小,自中丞以下皆 臨鞫問,不得專責所司。自端拱以來,諸司理參軍皆 帝自選擇,民有詣闕稱冤者,亦遣臺使乘傳按鞫。數 年之間,刑法清省矣。既而諸路提點刑獄司未嘗有 所平反,詔悉罷之,歸其事轉運司。

按《文獻通考》:三年令:諸州決死刑有號呼不伏及親 屬稱冤者,即以白長吏,移司推鞫。十月,詔曰:「比者申 命使臣分定聽獄訟,徒終歲序,蔑有平反,曷助哀矜, 祗增煩擾,其諸路提點刑獄司宜罷,以其事歸轉運 司。」

至道元年夏六月詔諸州長吏決徒罪皆親臨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