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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燕翼貽謀錄》,州長吏不 親監決,中唐以來為然。遇引斷,皆牙校監決於門外。 太宗恤刑,慮有冤濫,至道元年六月己亥,詔諸州長 吏凡決徒罪,並須親臨。因太常博士王杕有請也。今 州郡杖罪悉委職幕官,而徒罪必自監決,帥府則以 徒罪委通判。聖朝謹嚴於用刑,蓋以人命為重也。

真宗咸平元年諭宰相以慎刑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真宗性寬慈,猶 慎刑辟,嘗謂宰相曰:「執法之吏,不可輕授,有不稱職 者,當責舉主,以懲其濫。」審刑院舉詳議官,就刑部試 斷案三十二道,取引用詳明者。審刑院每奏案,令先 具事狀,親覽之,翼日,乃候進止,裁處輕重,必當其罪。

景德二年六月己卯命法直官用士人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景德二年,詔 大理寺、刑部所舉詳斷、詳覆官,止試斷獄按五道差 官,與二司互考。又詔刑部、大理寺、三司法直官、副法 直官,令吏部銓選流內官一任,三考以上,謹幹無過, 工書判官具名引對,試斷按五道,中格者授之三司 大理寺一年、刑部三年。無私罪者授京官。先是,悉自 令史遞補。端拱中,寇準典選,奏用士人,至是復舉前 詔。

景德四年,復置諸路提點刑獄官,引對長春殿遣之。 法司請以殺人賊付臠咼,強盜付凌遲,詔皆不許。又 毀諸道刑具非法者。

按《宋史真宗本紀》:景德四年七月癸巳,復置諸路提 刑典獄。十月乙卯,毀諸道官司非法訊囚之具。按 《刑法志》:四年復置諸路提點刑獄官。「先是帝出筆記 六事,其一曰:『勤恤民隱,遴柬庶官,朕無日不念也。所 慮四方刑獄官吏未盡得人,一夫受冤,即召災沴。今 軍民事務雖有轉運使,且地遠無由周知,先帝嘗選 朝』」臣為諸路提點刑獄,今可復置,仍以使臣副之,命 中書、樞密院擇官。又曰:「河北、陝西,地控邊要,尢必得 人,須性度平和,有執守者。」親選太常博士陳綸、李及 自餘擬名以聞,咸引對於長春殿遣之。內出御前印 紙為曆,書其績效,代還議功行賞。如刑獄枉濫不能 擿舉,官吏曠弛不能彈奏,務從畏避者,寘以深罪。知 審刑院朱選上言:「官吏因公事受財,證左明白,望論 以枉法,其罪至死者,加役流。」從之。御史臺嘗鞫殺人 賊,獄具,知雜王隨請臠咼之,帝曰:「五刑自有常制,何 為慘毒也。」入內供奉官楊守珍使陝西,督捕盜賊,因 請擒獲強盜至死者,望以付臣凌遲,用戒凶惡。詔捕 賊送所屬依法論決,毋用凌遲。凌遲者,先斷其支體, 乃抉其吭,當時之極法也。蓋真宗仁恕,而慘酷之刑, 祖宗亦未嘗用。初,殿中侍御史趙湘嘗建言:「聖王行 法,必順天道。漢制,大辟之科,盡冬月乃斷,此古之善 政,當舉行之。且十二月為承天節,萬方祝頌之時,而 大辟決斷如故。況十一月一陽始出,其氣尚微,議獄 緩刑,所以助陽抑陰也。望以十一月、十二月內天下 大辟未結正者更令詳覆,已結正者未令決斷。所在 厚加矜恤,掃除獄房,供給飲食薪炭之屬,防護無致 他故,情可憫者奏聽敕裁,合依法者,盡冬月乃斷。在 京大辟人,既當孟春之月,亦行慶施惠之時。伏望萬 機之暇,臨軒躬覽,情可憫者特從末減,亦所以布聖 澤於無窮。況愚民之抵罪,未斷兩月亦非淹延。若用 刑順於陰陽,則四時之氣和,氣和則百穀豐實,水旱 不作矣。」帝覽奏曰:「此誠嘉事。然古今異制,沿革不同, 行之慮有淹滯,或因緣為奸矣。」

大中祥符二年秋七月丁巳置糾察在京刑獄司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按《文獻通考》:「大中祥符二年,詔御史臺、開封府及在 京,凡有刑按之處,今特置司糾察。令金部員外郎、知 制誥周起等充。凡徒以上罪,即時具收禁移報。內未 盡理及淹延者,追取款詞,詳閱駁奏。」衛尉卿、權判 刑部慎從吉言:「準淳化三年敕,諸路所奏獄空,須司 理院、州司倚郭縣俱無繫囚。又準後敕,諸路自今獄 空,更不降詔獎諭。奏至,委刑部以逐處旬奏禁狀,點 勘不謬,即具以聞。伏見提點刑獄司所奏獄空,多不 應舊敕,外州妄覬獎飾,沽市虛名。近者邠、滄二州勘 鞫大辟囚,干詿數人,裁一夕即行斬決。前代京師決 獄,尚五覆奏,蓋慎重大辟,豈宜一日之內,便決死刑。 朝廷比務審詳,恐有冤濫,非求急速。州府不體朝旨, 邀為己功,但務獄空,必無所益。欲望依準前詔,不行 獎諭。其諸州府監,以公事多少,分為三等。第一等公 事多處五日,其次十日,其次二十日,並須州司司理 院、倚郭縣全無禁囚及責保寄店之類,方為獄空。委 提點刑獄司據等第目數,勘驗詣實,書於卯曆。」從之。 按《澠水燕談錄》:大中祥符二年,朝廷以京獄訟之繁, 懼有冤滯,始置糾察在京刑獄司,以省冤濫,命知制 誥周起、侍御史趙湘為之。凡在京刑獄,御史、開封府 皆得糾之。起慮抑屈者不能盡知,乞許令糾察陳狀。 從之,但不鞫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