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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事干錢穀當追究者,從杖以下即定斷。」

紹聖三年八月,復置檢法官。是年,詔:「自今枉法自盜 罪至死贓多者,並取旨。」又復大理官。

按《宋史哲宗本紀》:紹聖三年八月己卯,復置檢法官。 按《刑法志》:紹聖三年,刑部侍郎邢恕等言,「藝祖初 定天下,主典自盜,贓滿者往往抵死,仁祖之初,尚不 廢也。其後用法稍寬,官吏犯自盜,罪至極法,率多貸 死,然甚者猶決刺配島。錢仙芝帶館職,李希甫歷轉 運使,不免也。比朝廷用法益寬,主典人吏軍司有犯, 例各貸死,略無差別。欲望講述祖宗故事,凡自盜計 贓多者,間出睿斷,以肅中外。」詔今後應枉法自盜,罪 至死,贓數多者,並取旨。三年,復置大理寺右,治獄 官屬視元豐員,仍增置司直一員。大理卿路昌衡請: 「分大理寺丞為左右推,若有飜異,自左移右,再變即 命官審問,或御史臺推究,不許開封府互勘及地分 探報,庶革互送挾讎之弊。徒以上罪,移御史臺。命官 追攝者,悉依條。若探報涉虛,用情託者,並收坐以聞。」

元符元年三月令吏三歲一試刑法是年置看詳元祐所理局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符元年三月壬子,令三省、樞密 吏三歲一試刑法。按《刑法志》:元符元年,中丞安惇 言:「神宗厲精圖治,明審庶獄,而陛下未觀政時,姦臣 置訴理所,凡得罪熙寧、元豐之間者,咸為除雪,歸怨 先朝,收恩私室。乞取公案看詳從初加罪之意,復依 元斷施行。」時章惇猶豫未應,蔡卞即以相公二心之 言「迫之。」惇懼,即日置局,命蹇序辰同安惇看詳案內 文狀陳述及訴理所看詳於先朝言語不順者,具名 以聞。自是以伸雪、復改正、重得罪者八百三十家。

徽宗崇寧四年正月丙申詔京畿路改置轉運使提點刑獄官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崇寧五年。十一月辛亥。併京畿提刑入轉運司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宣和三年正月己未詔淮南江東福建各權添置武臣提刑一員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高宗紹興二年七月罷淮東路提刑官是年又詔知州兼統兵者非出師臨陣勿用重刑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二年七月「甲戌,罷淮東路提 點刑獄司。」

按《文獻通考》:紹興二年,詔知州兼統兵去處,非出師、 臨陣,自今毋得輕用重刑。先是,祕書少監傅崧卿言: 「軍國異容,刑亦殊制,不可概以軍法從事。比聞州軍 有捕獲軍兵劫盜殺人者,至族其家,望加戒飭。」故有 是詔。

紹興三年正月乙丑,詔:「中外刑官各務仁平臺憲檢 察,月具所平反以聞,歲終考察殿最。」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六年正月丁丑,詔「凡入粟補官者,毋授親民、刑 法之職。」五月壬午,詔:「大理寺議獄不合,即詣刑部關 決;刑部不能定,同赴都堂稟議。」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七年八月甲寅,詔:「命官犯贓,刑部不得擅黥配, 聽朝廷裁斷。」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九年十一月戊寅,命刑部、大理官編次《刑名斷 例》。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三年六月戊申,詔「諸路提刑歲舉部內廉明 平恕獄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三年八月乙酉,命敕令所編輯《中興以後 寬恤詔令》。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五年。四月戊子。命四川制置司。許就類省 試院。校試刑法。九月丁巳。秦檜上紹興寬恤詔令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六年,詔刑部郎官仍分左右廳治事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舊法,刑部郎官 四人,分左右廳,或以詳覆,或以敘審,同僚而異事,有 防閑考覆之意。南渡以來,務從簡省,大理少卿止一 員,刑部郎中初無分異,獄有不得其情,法有不當於 理者,無所平反追改。」二十六年,右司郎中汪應辰言 之。詔刑「部郎官依《元豐法》,分左、右廳治事。」

孝宗乾道二年三月壬子詔戒飭刑獄官六月丙子刑部上乾道新編特旨斷例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按《刑法志》:乾道二年下詔 曰:「獄,重事也,用法一傾,則民無所措手足。比年以來, 治獄之吏巧持多端,隨意輕重之,朕甚患焉。其自今 革玩習之弊,明審克之公,使奸不容情,罰必當罪,用 迪於刑之中。勉之哉,毋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