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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四卷目錄

 祥刑總部彙考四

  金總一則 世宗大定三則 章宗明昌一則 承安二則 宣宗興定二則 哀宗正大

  一則

  元總一則 世祖中統一則 至元七則 成宗大德七則 武宗至大二則 仁宗皇慶

  二則 延祐一則 順帝元統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十四則 成祖永樂八則 宣宗宣德六則 英宗正統五則 天

  順一則 憲宗成化五則 孝宗弘治三則 世宗嘉靖一則 神宗萬曆二則 愍帝崇禎

  二則

祥刑典第四卷

詳刑總部彙考四

金設刑部及御史臺、大理寺官屬,以掌刑名之事。 按《金史百官志》:「刑部,尚書一員,侍郎一員,郎中一員, 員外郎二員,一員掌律令格式、審定刑名、關津譏察 赦詔、勘鞫追徵、給沒等事。一員掌監戶官戶配隸、訴 良賤、城門啟閉、官吏改正功賞、捕亡等事。主事二員, 令史五十一人,內女直二十二人。譯史五人。通事二 人。」架閣庫,管勾一員。掌刑、工兩部架閣。大安二年,以 主事各兼同管勾一員。

御史臺,登聞檢院隸焉。御史大夫,掌糾察朝儀,彈劾 官邪,勘鞫官府公事。凡內外刑獄,所屬理斷不當,有 陳訴者,付臺治之。御史中丞、貳大夫,侍御史二員,掌 奏事,判臺事。治書侍御史二員,掌同侍御史。殿中侍 御史二員,每遇朝對,立於龍墀之下,專劾朝者儀矩。 凡百僚假告事,具奏目進呈。監察御史十二員,掌糾 「察內外非違,刷磨諸司察帳,并監祭禮及出使之事。」 典事二員,架閣庫管勾一員,檢法四員,獄丞二員。 「大理寺,天德二年置,自少卿至評事,漢人通設六員。 女直、契丹各四員,掌審斷天下奏案,詳讞疑獄。」司直 四員,掌參議疑獄,披詳法狀。舊有契丹司直一員,明 昌二年罷。評事三員,掌同司直。明昌二年,省契丹評 事二員。「大安二年,省漢人一員。知法十一員,女直司 五員,漢人司六員。掌檢斷刑名事。明法二員。興定二 年置同流外」,四年罷之。

世宗大定六年十二月甲戌詔有司每月朔望及上七日毋奏刑名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十三年詔定禁決死刑日。惟強盜不拘此例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刑志》。十三年詔「立春後 立秋前。及大祭祀。月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未晴 夜未明休暇并禁屠宰日。皆不聽決死刑。惟強盜則 不待秋後。」

大定二十九年八月壬寅,制「提刑司設女直、契丹、漢 兒、知法各一人。」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章宗本紀》云云。

章宗明昌三年六月丁巳定提刑司條制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承安三年敕尚書省自今特旨事如律令程式者始可送部自餘刱行之事但召部官赴省議之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刑志》云云。

承安四年三月乙卯,司空襄、右丞匡、參知政事揆請 罷諸路提點刑獄,從之。四月癸亥,改提刑司為「按察 使司。」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宣宗興定元年三月戊寅敕事關刑名當面議之毋聽轉奏

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

興定四年四月壬午,命六部檢法以法狀親白部官, 聽其面議,大理寺如之。

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

哀宗正大元年十二月甲寅左丞張行信言先帝詔國內刑不上大夫治以廉恥丞相高琪所定職官犯罪的決百餘條乞改依舊制行之

按:《金史哀宗本紀》云云。

元設刑部及御史臺、大宗正府,掌天下刑名法律之 事。

按:《元史百官志》:「刑部尚書三員,侍郎二員,郎中二員, 員外郎二員,掌天下刑名法律之政令。凡大辟之案, 覆繫囚之詳,讞孥收產沒之籍,捕獲功賞之式,冤訟 疑罪之辨,獄具之制度,律令之擬議,悉以任之。世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