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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無邪私,有星即刑繁,有星而明為貴人,無罪而獄。 今法天道置法司,爾法司官各勵乃心,慎乃事,法天 道行之,如貫索星之中虛,庶不負肇建之意。」

洪武十九年、「大理寺審刑司革」

洪武二十二年、大理寺陞正三品衙門

按:以上《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三年,改浙江等為十二部。仍分憲比、司門、 都官為四科。

按《明會典》:「國初設子部四,曰憲部、比部、司門部、都官 部,設郎中、員外郎各一員。洪武二十三平,改為浙江 等十二部,仍分憲、比、司門、都官四科。」

洪武二十四年。始更定六科給事中。刑科八人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   年,詔「刑用《中典》。」命刑科會諸司議獄牘 式示中外。又諭刑部,恤刑論獄,必詳讞覆奏,與侍臣 論待臣之禮。

按《春明夢餘錄》:「洪武朝詔言,頃因戡亂,以軍律用刑, 殊乖平允。自今務從中典,重刑須秋後無非時決傷 天和。」上讀《老子》書,至「民不畏死,柰何以死」懼之,惻 然感懷。命焚錦衣衛。非法獄具,悉以所繫囚送刑部 臺審理,而諭刑部論囚諸武臣並親審,餘引奏詣承 天門外。命刑人持訟理幡出,欲自理者聽入訴;諸無 罪當釋者,持平政幡,宣德意遣之。其在重辟,府、部院、 六科、通政司、詹事府雜聽之,審錄其冤狀以聞。刑部 尚書劉濟言:「諸司刑牘動千萬言,類泛濫失本,實盍 禁之?」上曰:「虛詞失實,浮文辭真。自今有以繁文出入 人罪者,罪無赦。」命刑科會諸司議《獄牘式》示中外。 諭刑部尚書周楨曰:「『刑以輔治,唐、虞所不免。觀舜命 皋陶之詞,始曰明刑,終期于無刑』。皋陶告舜,亦曰:『與 其殺不辜,寧失不經』。當時君臣莫不以恤刑為重,而 民亦自不犯,所以能致雍熙之治。朕嘗觀此,深有所 契,卿當體之。」上諭刑部:「凡論囚,當原情,毋刻深。蓋 人命至重,常存平恕之心,猶恐失之,況深文乎!昨民 有子犯法,父行賄求免者,有司欲并論。朕以父子至 親,子論死而父救之,情也,故但論其子而赦父。自今 凡論獄,必詳讞覆奏而後論,毋重傷人。」上與侍臣 論待臣之禮,劉基曰:「古者公卿有罪,盤水加劍,詣請 密室自裁,未嘗鄙辱之。」詹同侍坐,因取《大戴禮》及賈 誼疏以進,且云:「古者刑不上大夫,所以勵廉恥,而君 臣之恩義兩盡。」上深然之。

洪武二十六年、大理寺設司務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二十九年,改為十二部清吏司、都察院復置照 磨、檢校。又改大理左右寺為司,官為都評司,務為「都 典簿。」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九年,改為十二部清吏司,以首 領官、主事為司官司,各一員。」二十九年,置照磨所, 照磨檢校。二十九年,寺革後復置,改左右寺為「司 官」,為「都評、副,都評司務」為「都典簿。」

洪武三十三年、定都給事中、而不置左右按是年實建文二年 按《明會典》云云。

成祖永樂元年改北平道為北京道命分遣御史宜具書慎刑之意授之

按:《明會典》:「永樂元年,改北平道為北京道。」

按《春明夢餘錄》:「永樂元年,大理寺卿薛巖等奏,各布 政司上所部具獄,凡死罪百餘人,請分遣御史臨決。 上從之,顧謂都御史陳英等曰:『人命至重,既絕不可 復續。夫治獄得情尤難鞭扑,箠楚之下,罪人成於鍜 鍊者,往往有之。今百餘人之中,豈能必其皆無冤枉 爾分遣御史,宜具書慎刑之意授之,使論決之際,詳 探其情,非其情者即與辨釋,必揆之以理,理不可生, 然後刑之,則彼雖死無所恨矣』。」

永樂 年,左右寺及官俱復舊

按《明會典》:「永樂初,左右寺及官俱復舊。左右寺職,專 主審錄天下刑名,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駁;事有冤 枉者,推情辨明。務俾刑歸有罪,不陷無辜。」

《永樂》三年定、「凡處決重囚,俟封進清詞、再得旨、然後 行刑。」

按《明會典》:「永樂三年定,凡處決重囚,既覆奏仍錄所 犯清詞封進,俟封進之後再得旨然後處決。」

永樂 年,合死罪須五覆奏,始行刑。

按《春明夢餘錄》:永樂朝,法司奏冒支官糧者,上怒,命 戮之。刑科覆奏,上曰:「此朕一時之怒,過矣,其依律,自 今犯死罪皆五覆奏,著為令。」

永樂七年、令大理寺官、每月引囚赴承天門外、同部 科等官審錄。必服罪始發遣。

按《明會典》:「凡兩法司囚犯,永樂七年以後,令大理寺 官每月引赴承天門外行人司持節傳旨,會同五府 六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審錄。輸情服罪者。如原擬發 遣,其或稱冤有詞,則仍令有司照勘推鞫。」

永樂 年、給事中仍設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