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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永樂間仍設左右給事中。」

永樂十九年、革北京道。添雲貴交阯道。又奏准、部院 擬囚、必送本寺審錄發遣。依洪武年間制

按《明會典》:「永樂十九年,北京道革,添設貴州、交阯、雲 南三道。」十九年奏准、「刑部、都察院問擬囚犯,仍照 洪武年間定制,送本寺審錄發遣。」

永樂二十二年、以內閣學士同審錄。

按《明通紀》:永樂二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丁巳,皇太子 即位。十月,諸刑曹奏決重囚。上曰:「人命甚重,帝王以 愛人為德。卿等理刑官贊德輔政,罔俾無辜含冤地 下,傷天地之和。」遂命五府、六部、通政司、六科同三法 司,於承天門會審,特召大學士楊士奇、楊榮、金幼孜 至榻前,諭曰:「比年法司之濫,朕未嘗不知。其所擬大 逆不道往往出於羅織鍛鍊。先帝數切責之。故死刑 至四五覆奏,而法司略不留意甘為酷吏而無愧。自 今凡審決重囚,卿三人同往審決。」

宣宗宣德 年定刑部十三司

按:《明會典》:「宣德間定為十三司。」

宣德四年,命三公九卿審覆,毋致枉法。

按《春明夢餘錄》:宣德四年,刑部奏決重囚人命公侯 伯、都督、尚書、都御史同審覆。諭之曰:「古者斷獄必訊 於三公九卿,所以合至公重民。命卿等往同審覆,毋 致枉死。」太師英國公張輔等覆審還,奏訴枉者五十 六人。上命法司重與勘實。又勵之曰:「殺不辜者,縱免 人責,難逃鬼誅,不可不慎。」

宣德五年三月,下《寬恤》之令。

按《明通紀》:宣德五年三月,上御南齋宮,召楊士奇曰: 「吾欲下一寬恤之令,今獨與爾商之。」對曰:「年來刑獄 冤濫,多感召旱澇,誠由於此。請戒飭法司,敦用平恕, 務求情實。」命即草敕,明旦頒行。

宣德七年,都御史顧佐言:「觀政進士,宜照永樂年例, 於刑部、都察院理刑者,與御史、郎中、主事分理諳練 政務。」從之。

按:《春明夢餘錄》云云。

宣德八年,敕三法司遣官審錄。諭刑官「順時令而重 民命。」又諭,「敬慎用刑,以培國本。」

按《春明夢餘錄》:「宣德八年敕三法司:『朕體上帝好生 之心,惟刑是恤。爾等覆詳天下重獄,犯者遠在千萬 里外,需奏當即決,亦何能無冤抑者乎?人命至重,死 不復生。其遣廉能官分詣所在,同三司巡按御史及 府州縣官公同詳審。若情犯深重無冤者,聽從處決。 如情可矜疑及審異不服者,具奏遣官審錄自此始』。」 又諭:「古孟夏斷薄刑,出輕繫;仲夏挺重囚,益其食,所 以順時令而重民命也。我祖宗時,遇隆寒盛暑,命法 司審囚繫。卿等皆先代舊臣,親所聞見。今嚮暑,宜量 情罪區別」

又諭:「朕夜來觀《周書立政篇》有云:『式敬爾繇獄,以長 我王國』。此深有意味。蓋能敬慎用刑,不致枉濫,則仁 恩浹洽,足以培固國本,福祚靈長。」

宣德十年革交阯道。定為十三道。

按《明會典》云云。

英宗正統六年令選差屬官會同各布政司審錄

按《明會典》。「正統六年,令本寺選差屬官,與刑部都察 院官,請敕於南北直隸各布政司,會同審錄罪囚。 正統七年,更鑄六科印。」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十二年,差刑部、大理寺官,會同各布政司審錄。」 按《春明夢餘錄》,「正統十二年,差刑部、大理寺官,各賜 以敕,往南、北直隸及十三布政司,會同巡按御史、三 司官審錄死罪可矜可疑及事無證佐可結案者,具 奏處置,徒流以下減等發落。若御史別有公務,督同 所在有司審錄。原問官故入等罪,俱不追究。」從大學 士商輅之請也。

正統十四年春夏旱災。命內臣一員、公同三法司堂 上官、會審見監聽決罪囚。情重者、類奏處置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 年,設刑部主事二員。

按:《明會典》:「正統以後,各司俱添設主事二員。」

天順二年令霜降決重囚

按《明會典》:「凡每年審錄。天順二年令、霜降後該決重 囚,刑部察院、及本寺會官審錄」

憲宗成化元年廣西四川二司添設主事各一員後革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四年,差大理寺寺正、及刑部郎中等官、往南、北 直隸,會同巡按御史審錄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六年、南京大理寺所審罪囚、俱經本寺覆審。又 本寺審過罪囚、俱由本寺覆奏發落

按《明會典》:「永樂以來,南京大理寺所審徒流以上罪 囚,先移文回報原問衙門,每季差官類奏,請旨發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