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化六年以後,俱經本寺覆審,其情罪允當者,通類
奏請,回報該寺施行。其不當者,照例駁回再問。近由 南京奏來者,止及大辟,不及徒流以下。」
又凡本寺詳審過輕重囚,舊例先移文回報原問衙 門,每季差官類奏。聖旨於奏本上批出欽遵發落。成 化六年以後,下大理覆奏,得旨,回報本寺發落。 成化八年奏定,每五年一次,法司請敕會同審錄。 按《明會典》:成化八年奏定,每五年一次,法司請敕差 官往兩直隸各布政司,審錄見監一應罪囚,真犯死 罪情真無詞者、仍令原問衙門監候呈詳待報取決。 果有冤枉即辯理情可矜疑者陸續奏請定奪。雜犯 死罪以下、審無冤枉即便發落。
成化十七年,命司禮監會同三法司審錄,五年一次。 又重囚不服,具由奏請問理,天暑奉旨審錄。五年大 審仍舊。
按《明會典》:「成化十七年,命司禮監太監一員,會同三 法司於本寺審錄罪囚,以後每五年一次,著為令。 凡發審罪囚,有事情重大,執詞稱冤,不肯服辨者,具 由奏請,會同刑部、都察院或錦衣衛堂上官,於京畿 道問理。」
凡每年天氣暄熱。奉旨審錄兩法司、及錦衣衛罪囚。 本寺堂上官公同會審。唯刑部專主其事。臨期、止行 手本於本寺知會。遇五年大審、仍舊
孝宗弘治二年敕三法司詳加審錄仍敕天下諸司錄重刑
按《春明夢餘錄》:「弘治二年敕法司言:朕惟刑者民命 所關,刑獄清則人心服而天道順。一夫含冤,致傷和 氣,災沴不免焉。邇者京城雨水為災,南京有風雷雨 之異,朕甚懼焉,得非刑獄冤濫致然乎?情偽微曖,未 易遽察。問刑者各據原詞,審錄者多拘成案,人命或 鬥毆誤殺,而簡勘者以為謀,故盜賊或搶奪拒捕,而 巡獲者以為強劫,中間有事出,緝訪者務鍛鍊以成 之,此冤濫之所由也。今特命爾三法司堂官詳加審 錄,凡人命無屍可簡,若屍朽難辨者,盜賊追無贓杖, 或有贓非真者,或情法不相當,或情罪可矜疑,或累 訴稱冤而不伏,或久挨證佐而未獲,具情節奏讞。審 問之際,尤須詳察色詞,旁詢知證,毋避嫌疑,毋任好 惡,毋視權要為輕重,務得實情,以全民命。原問官故 入及巡捕人妄拏,宥勿治。爾其悉心殫慮,明其斷而 以恕行之,庶稱朕好生之意。」已并敕天下諸司錄重 刑。
弘治三年奉旨、「重囚仍由本寺審錄。」又諭法司以欽 恤之意。
按《明會典》:「弘治三年奏准兩法司囚犯有奉旨來說 者,問擬明白,仍具本寺審錄奏請。若係機密重情,不 可漏泄者,徑自開具招由,奏訖仍發本寺審錄。」 按《春明夢餘錄》:「三年諭曩因災異,敕諸司審錄重刑, 諸情可矜疑及有辭者,勿成案,平反之,原問官亦原 勿究。」欲廣仁恩而全民命也。今數十百人矣。當茲春 和,天「地大生。朕思與其寬之於終,曷若謹之於始。兩 京三法司及天下大小問刑衙門,務存仁恕,持法公 平,察詞辯色,詳審情罪。大惡當懲者毋務姑息以長 奸;小過可宥者毋事苛刻以啟怨。其無憑證驗、情節 難明者尤當加意推究。毋踵訛以失出入。庶不悖古 人欽恤之意。」復歲,以天炎暑,命法司錄輕重囚毋淹。 弘治十三年定、奉旨送法司問者、大理寺詳審具題。 送刑部擬罪者、刑部具題
按《明會典》:「弘治十三年議准:兩法司囚犯,若奉特旨, 令問了來說者,具招由奏發本寺審錄。其餘擬罪來 說者,具本發本寺審允,奏請發落。近例:凡奉旨送法 司問者,由本寺詳審具題,送刑部擬罪者,則該部徑 題。」
世宗嘉靖八年革都察院司獄三員
按《明會典》:「都察院司獄,舊六員,嘉靖八年革三員。」
神宗萬曆九年刑部十三司裁主事一員都察院革司獄一員大理寺革左評事一員又分左右二寺審讞
按《明會典》:「刑部,萬曆九年裁革十三司主事各一員; 又都察院司獄,萬曆九年革一員,又住補一員; 又大理寺左評事四員,萬曆九年革一員。」
又萬曆九年,以二寺事務煩簡不均,題准「以刑部十 三司、都察院十三道,分管衙門,分左右二寺審讞。今 左寺審浙江等六司道,右寺審江西等七司道。」 萬曆十一年,刑部復設九司主事一員,大理寺復設 左評事一員。
按《明會典》:「刑部,萬曆十一年,復設。浙江、江西、廣東、廣 西、河南、山西、四川、雲南、貴州九司主事各一員。 又大理寺左評事四員。九年革一員。十一年復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