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5 (1700-1725).djvu/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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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結未結各案人犯,特命元輔會同清理,業已有緒。 其北直、南京及各省,一應大小罪囚,著該撫按責成 道府州縣各官,通行質審。所有軍、徒、杖、笞各罪,應釋 放者,即與釋放,應減等者,即與減等。有訊讞未結,拘 捏牽累,監禁逾年者,通著速問結或成招立案,免提 註銷,都一清楚,不許一概溷監。其大辟重情,雖已奉」 旨定案,若有情矜可疑及年久有疾等項,即一面減 擬保候,一面請旨發落。凡追贓人犯,除軍需庫藏,起 解京邊錢糧,侵欠奸弊,應追不饒,及就中仍聽酌議 外,其餘贓罰罪贖、給主徵逋等項,都著察明寬免,或 減半,或全豁,不許仍前羈繫敲比。至於佐貳等官,尤 不許擅受詞訟,經送監舖,違者拏問「治罪。各撫按官 須遴委精明道臣風力推官,分行各府,俱親詣獄監, 審理疏豁。一應減罪減贓,都悉心詳酌,分別年分久 近,事情輕重,以為差等。務期一清淹禁,盡滌煩冤,寧 失不經,勿入非罪,以稱朕愛民慎罰、刑措圄空至意。 爾法司還察照道里遠近,分立限期,與各撫按官去。 如有奉行不實,玩視」虛應者,察出從重究治。其凜奉 之毋忽!

崇禎十五年二月,詔「清理刑獄。」

按《春明夢餘錄》:「崇禎十五年二月詔:『刑獄所繫甚重, 法貴一成,朕每加意詳審,有批駁以期允當。乃法官 不能仰體,不肯執持,始多失之輕縱,繼輒務為深文, 疑揣游移,率歸緩閣。或因犯人孤獨無控,竟置罔聞, 不讞不提,經年累月。或因追贓未了,證犯不齊,淹繫 牽纏,剖脫無日』。」又有一等事理已明,訊局可結。乃胥 「役故為抑勒,借端生枝,仍行拖累,以致獄案叢積,貫 索幾盈,釀沴干和,深可警痛。茲特遣元輔周延儒前 去會同三法司官,將大小一應獄情,悉心清理。除事 干重大案已確審照舊監候外,其餘戍遣配杖等樣, 俱著詳審招案,依律定罪,請旨發落。至於犯證關提 未到贓銀追比未完,亦當配量事理」,或羈或保,不得 一概溷監。倘有事係冤抑,情可矜疑,雖在重罪,不妨 特疏奏請,候憑裁奪。總期疏淹理滯,據法得情,予以 應得之條,留其再生之路,庶幾惟明克允,可望獄簡 刑清。縱使寧失不經,猶是矜頑宥過。尚其殫心詳覈, 設誠力行,以稱朕好生欽恤至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