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箇月,陝西、四川、廣西十四箇月,通限竣事,復
命各具不違揭帖、送部查考。違者參處。將前後所奏
已經復議、依准改駁、件數多寡、通行考核。若刑名未諳、改駁數多者、題參降黜
又題准:「凡遇恤刑之年未經差官審錄者、不得竟決。」 又
《諭三法司:核擬死罪在京者堂官面擬研審。在外題》
奏者、各將原招詳察明白。面同議覆。當虛心商酌。務期情罪適當。律例允協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三年,令恤刑事件仍著三法司詳」
確核擬具奏。如有重大事情、應會議者、請
旨行。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四年四月十五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今歲自春入夏,連月不雨,三農失望。」
朕夙夜儆惕。默思其故。必由刑獄未清。無辜冤抑。以致上干
天和,膏澤不降。茲特遣內閣部院大臣將見在獄犯。毋
論已結未結,逐一詳加審鞫。其有無知而罹法網,小過而陷重辟者,即與察明事由,開列具奏。務使情法允協,有枉必申,以昭朕祈。
天恤民之意。「欽此。」
又覆准:「恤刑各官,按審錄事件,以十分為率,全准無駁者,紀錄。駁不及一分者,免議。其駁一分以上者,罰俸六箇月。二分以上者,罰俸一年。三分以上者,降一級留任。四分以上者,降二級調用。五分以上者,革職。」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五年議准凡事關三法司核擬者」,
刑部官俱備《全招看》語。與院寺官面相商議。在外撫按題准事件、各具冊揭詳核
凡熱審減等定例。每年熱審、刑部於四月內、移咨本寺左右寺官、於小滿後十日、同都察院六掌道、各就所管司分、會審呈堂。按律定律、笞罪釋放。徒流以下減等發落重囚內有司矜疑者、具奏請
旨定奪。仍將審過事件、每逢十日、刑部會同本寺、及
都察院彙題一次。六月終停止
凡朝審秋審定例。每年霜降後、本寺滿漢卿少卿寺丞、公同九卿詹事科道等官、於
天安門外、會審刑部現監人犯、及
盛京直省等處《秋決重囚招冊》,分別情真、矜疑、緩
決三項列名具題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年題准五掌道御史關係會推會」
議、審理刑名等事。其員缺、將差過一次、及未差御史、挨俸具題、一年一換
康熙十一年閏七月十四日。
上諭刑部:「設立《刑法》,原以戢奸禁暴。必事情重大,方」
「可用刑嚴訊近見內外問刑衙門、嘗有濫用夾棍、致斃人命者。朕心殊為不忍以後審問事情爾等務加詳慎勿得輕聽問官不分輕重動輒夾訊。希圖草率結案仍將審事官員、嚴加申飭不時稽察其有任情作弊者即行指實題參務使重刑不得濫及無辜以副朕矜恤民命至意」 若有不應夾訊之人、擅用夾棍、及罪不至死、徑行夾死者,應作何處分。爾部會同吏兵二部定議具奏。《特諭》
《大清會典》。康熙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欽奉
諭旨:「刑獄重地、人命攸關。天氣炎熱,急宜清理。雖熱」
審現有定例,但已結大案,現在監禁各犯,或有無知而罹法網,小過而陷重辟者,株連無辜,久淹羈禁,朕心深為惻然。茲特遣閣臣會同三法司逐一詳加審鞫,凡有罪可矜疑者,即與察明事由,開列具奏,務使情法允協,有枉必申,以副朕欽恤刑獄至意。欽此。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二年議准各省刑名事件,分與御」
史、與掌道官一同稽核。
康熙十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七年,議准各省關係三法司具題。」
事件、一揭送都察院、一揭送該道、以便移會公議。至別項具題事止、送都察院、及河南道、各一揭、以便稽察
康熙十八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八年五月十三日欽奉
諭旨、「刑獄重地、人命攸關、遣內閣臣會同三法司、將」
已結大案,現在監禁者,詳加審理,無使冤滯。其在外直省監候重犯,選三法司滿漢賢能司官,會同該撫,將大小刑名事件,不論已結未結,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