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詳審其重大罪情內有可矜疑者,奏請定奪,小罪即行完結,造冊報部。各府如有人犯,亦著親往審理,州縣不必前往。盛京人犯,會同該侍郎、府尹、《寧古塔》人犯,會同該將軍等審理。差去各官,著勒定限期速結。欽此。盛京、寧古塔、直隸定限四箇月,山東、山西、河南五箇月,陝西六箇月,浙江、湖北七箇月,江南八箇月,
康熙十九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九年四月初二日欽奉
《諭旨》:「去歲三冬無雪,今春雨澤愆期,天氣亢陽,農事」
可慮。朕念切民瘼,夙夜焦勞。或因刑獄淹禁。中有冤枉。致干
「天和」亦未可知。茲特遣閣臣會同三法司、將已《結重》
案,逐一詳加審鞫。其有罪可矜疑者,即察明具奏,期於有枉必伸,以副朕欽恤獄讞至意。欽此。康熙二十年正月二十八日。
上諭三法司:「帝王以德化民、以刑弼教、莫不敬慎。」庶
獄,刑期無刑,故讞決之司,所關最重。必聽斷明允、擬議持平,乃能使民無冤抑,可幾刑措之風。近覽《法司章奏》,議決重犯甚為繁多。愚民無知,身陷法網。或由教化未敷,或為饑寒所迫,以致習俗日偷,愍不畏法。每念及此,深為憫惻。在外督撫、臬司及問刑各官審理重案,有律例未諳、定擬失當、草率完結者;有膠執成見,改竄供招,深文羅織者。有偏私索詐,受囑徇情,顛倒是非者。有一於此,民枉何由得伸?以後著嚴加申飭「內外大小問刑各衙門,洗心滌慮,持廉秉公,凡問理刑名,務期原情準法,協於至當,不得故縱市恩,亦不得苛刻失入。痛改積習,加意祥刑,以副朕尚德好生,欽恤民命至意。」 特諭。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三年議准凡遇不理刑名日期」,
在京衙門遵奉已久,應行直省各衙門,令其一體遵行。
康熙二十五年三月十六日。
上諭刑部等衙門:「刑法者、專以禁戢兇暴。若豪強奸」
《慝》固難姑宥其貧賤愚昧者略施寬貸,亦未嘗不可耳。
七月二十三日
上諭刑部:「刑獄民命攸關,聽斷雖貴精詳,而案牘務」
無留滯,庶事得速竣,民免株累。向來凡朔、一二日及齋戒等期,不理刑名,爾衙門一切奏章俱行停止,因而案件間有停積,恐聽審人犯久候拖累,覆核案件遷延滋弊。嗣後遇前項日期,除循例不行刑外,其餘照常章疏事件仍行審理啟奏,務期獄無稽緩,案得早清,以副朕明慎用刑之至意。特諭。
又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王熙、吳正治、宋德宜學士:
禪布、「蔡必漢、吳興祖、徐廷璽、李光地、韓菼、郭棻,每月朔、初二日,及凡齋戒日,刑部所上常事,照常發科。刑戮重罪事關人命者,勿發。可併數日章疏,齋戒畢發之。或留中或發內閣者,皆如之。」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欽奉 諭旨:「向來朔一二日及齋戒等期,不理刑名奏章,俱」
行停止,因而案件間有積滯。嗣後遇前項日期,除循例不行刑外,其餘照常審理啟奏,期於獄無稽緩。欽此。
《禮部則例》。康熙二十五年五月初一日。
上諭諭三法司衙門:「朕惟自古帝王撫御群臣百姓」,
政教修明,治化流暢。與其繩以刑罰,使人怵惕文網。苟幸無罪,不如感以德意,俾民蒸蒸向善,不忍為非。《書》稱「協和萬邦,黎民於變時雍」 ,又稱「臨下以簡,御眾以寬。」 唐虞盛世,從欲風動,效驗彰彰如是。朕常心慕隆古,力行教化,冀以感發天良,偕之蕩平正直之道。而人情囂偽,風俗頹敝,明罰敕法,國憲亦不可以已。雖常屢行矜恤、絕去煩苛,終思「尚德緩刑乃為至治之極軌。自康熙元年以來,中外臣民習染澆風爭事詐偽公行賄賂,貪冒營求,夤緣請託,作奸犯科頑鈍者恬不知恥奸黠者愍不畏死以至是非乖謬,綱紀凌弛朕親政以後洞悉奸弊加意釐剔、整飭憲章務使骫法干紀之眾莫能匿慝法無旁貸,人無遁情,庶幾禁遏頑豪,杜塞僥倖。近見罹於罪罟者漸覺減少。但革面未能革心,畏罪不如知恥。原夫立法之意,本欲使人難犯。今因法令嚴密,輒思苟免。苟免之心切則彌縫之弊深。群心日久,恐懼不寧,巧偽滋多,亦未可定。今欲崇尚德化,務存惇大,蕩滌邪穢,一切俱令之自新。」 除前經審擬完結各案、及《關係宮殿》
陵寢河道工程、侵欺正項錢糧不議外。現今發覺、一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