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得贓《行賄與受人員仍革職止免擬重辟照例定罪追贓其此等未經發覺者悉與寬免有以諭前事參奏訐告者一概不准自諭之後中外臣民悉洗心易慮》省改前非守法奉公敦礪廉恥以副朕使人寡過之至意《再有干犯自難曲宥至於旗下閒散官員人等》、及民間豪惡黨類並無職任仍攬說公事交「結衙門,妄行訛詐,賄囑關通,實繁有徒,朕皆稔悉。嗣後益當恪遵法紀,勿蹈故轍,如怙終不悛,發覺之時,從重治罪,決不寬貸。爾法司即通飭內外大小各衙門、八旗及內府佐領曉諭知悉,一體遵行。《特諭》。」 康熙二十九年
《禮部則例》康熙二十九年四月十五日大學士
伊桑阿等口傳
上諭、「因天氣亢旱、所有刑部獄中問成死罪人犯、三」
法司審明,減等發落。除巡撫、布政道府州縣捐米不議外,將人命殺妻,質審強盜,情可矜者,俱減等發落。
康熙四十四年十月十五日。
上諭內閣:「各省秋審尚無可議,朝審則大寬。」《書》云:罪
《疑惟輕》,以其罪有可疑之處而輕之也。若無可疑,則以公平為貴。現在殺人之人,情罪顯然,又何所疑而欲從寬乎?執法之人,但當詳情據理以定罪,一味從寬,則惡人何所警戒?可以此諭刑部。
康熙四十五年七月初九日。
上諭刑部:「馬群頭目及放馬人等,若有凌虐居民,莊」
頭、及所行兇惡。事發定行處死。該管大臣官員一併嚴處。決不寬貸。屢有明旨今人命事發、將該管大臣官員並置不議。而事內關涉之人、所議俱輕。著察明原旨、再嚴加議處以聞
八月初二日
上諭:「刑部議《毆打蘇儀鳳》一案稱與太監張玉無干。」
朕平昔恐太監生事。約束甚嚴。這事既與太監無干。張玉又何故同去。此皆因該管首領等不行嚴管。以致張玉得乘間而出。張玉及該管首領等、再一併嚴加議處具奏。
十二月二十一日
上諭刑部。「《歷年以來》、內外監候《緩決人犯二百二十》」
五名,俱著免死減等,發落在直隸各省者,爾部即移文各該巡撫,令遵旨速行。
康熙四十六年四月十八日。
上諭刑部:「張四因其兄方在臥病、其嫂牛氏毆打其」
兄張四勸阻不止,情急毆牛氏致死,情有可原,著照例減等發落。
康熙四十八年十月十六日。
上諭刑部:「江南、浙江、連歲災荒、地方困苦;又今年兩」
「省疾疫盛行人民傷斃甚眾雖該省督撫未經奏聞朕訪知災病之狀深用惻然。民命至重朕宵旰孜孜惟以矜全百姓為念一切刑獄奏讞猶加欽恤比年因江浙盜案疊見凡犯盜劫者悉皆依律坐罪今閱秋審情真」 各案所議情罪俱屬允協但念災荒疾病之餘復將數十罪犯一時正法朕心殊為不忍江浙兩省應處決情真人犯、俱著停止一年。
康熙四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上諭刑部:「齊翠、葛特等兩家相毆,以致齊翠之弟齊」
《文葛特》之父巴津達爾、俱被毆殞命。今將齊翠《葛特》、又擬罪論死。是兩家死至四人、殊可憫惻。著再議具奏。
康熙五十一年十一月
《吏部則例》。刑部為欽奉
上諭事:「議得副都統吳疏稱、嗣後將《刑部司官分班》」
「每班泒官二員,日則看守,夜則巡查,務期牢獄清肅,不致凌虐罪囚」 等語。查臣部監獄,雖設司獄四員專管,此外又每月泒出滿、漢司官各一員,輪班巡查,仍出具獄內清肅甘結,呈堂存案。又責令當月司官,每夜巡查。但獄內重囚,關係甚要,不可不設滿洲官員專管,應增設滿司獄四員,與漢司獄公同管理,日則看守,夜則巡查,務期牢獄清肅,不致凌虐罪囚。仍照前泒出滿漢司官巡查,候
命下之日、將添設滿洲司獄之處、交與吏部銓選可。
也奉
旨:「依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