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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六卷目錄

 祥刑總部總論一

  易經豫卦 噬嗑卦 賁卦 豐卦 旅卦 中孚卦

  禮記緇衣

  孔子家語五刑解 刑政

  管子八觀 法禁

  孔叢子論書 刑論 記問

  漢書刑法志序

  春秋繁露陽尊陰卑

  鹽鐵論疾貪 後刑 論菑 刑德 申韓 周秦 詔聖 大論

  申鑒政體 時事

  黃憲外史平刑

  晉書刑法志序

  抱朴子用刑

  隋書刑法志序

  唐書刑法志序

  文獻通考刑考序

祥刑典第六卷

祥刑總部總論一

易經

《豫卦》

天地以順動,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聖人以順動, 則刑罰清而民服。《豫》之時義大矣哉。

《噬嗑卦》

《噬嗑》:亨,利用獄。

程傳不云「利用刑」,而云「利用獄」者,卦有明照之象,利於察獄也。獄者所以究治情偽。得其情,則知為間之道,然後可以設防與致刑也。本義「噬」,齧也。嗑,合也。物有間者,齧而合之也。為卦上下兩陽,而中虛頤口之象。九四一陽,間於其中,必齧之而後合,故為噬嗑。其占當得亨通者,有間故不通,齧之而合,則亨通矣。又三陰三陽,剛柔中半,下動上明,下雷上電,本自《益》卦六四之柔上行,以至於五而得其中。是知以陰居陽,雖不當位而「利用獄。」蓋治獄之道,惟威與明而得其中之為貴,故「筮」得之者,有其德則應其占也。

《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剛柔分,動而明,雷 電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象》曰: 「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

大全進齋徐氏曰:「明罰者,所以示民而使之知所避;敕法者,所以防民而使之知所畏,此先王忠厚之意也。未至折獄致刑處,故與《豐》《象》異。然罰之當避人,猶有冒法而為之;法之可畏,猶有犯法不顧者,先王不得已而後用刑焉。」

初九:「屨校滅趾,無咎。」

程傳九居初,最下無位者也,下民之象,為受刑之人,當用刑之始,罪小而刑輕。校,木械也,其過小,故屨之於足,以滅傷其趾。人有小過,校而滅其趾,則當懲懼,不敢進於惡矣,故得「無咎。」

《象》曰:「屨校滅趾」,不行也。

程傳古人制刑,「有小罪則校其趾」,蓋取禁止其行,使不進於惡也。

六二:「噬膚滅鼻,無咎。」

程傳二應五之位,用刑者也。四爻皆取噬為義。二居中得正,是用刑得其中正也。用刑得其中正,則罪惡者易服,故取「噬膚」為象。噬囓人之肌膚,為易入也。滅,沒也,深入至沒其鼻也。二以中正之道,其刑易服。然乘初剛,是用刑于剛強之人,必須深痛,故至「滅鼻」而「無咎」也。本義「祭有膚,鼎」,蓋肉之柔脆,噬而易嗑者。六二中正,故其所治如噬膚之易,然以柔乘剛,故雖甚易,亦不免于傷滅其鼻。占者雖傷而終無咎也。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無咎。

本義「腊肉」,謂獸腊。全體骨而為之者,堅韌之物也。陰柔不中正,治人而人不服,為噬腊遇毒之象。占雖小吝,然時當噬嗑,于義為無咎也。

《象》曰:「遇毒」,位不當也。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

程傳九四居近君之位,當《噬嗑》之任者也。四已過中,是其間愈大而用刑愈深也,故云「噬乾胏。」胏,肉之有聯骨者。乾肉而兼骨,至堅難噬者也。噬至堅而得金矢,金取剛,矢取直。九四陽德剛直,為得剛直之道。雖用剛直之道,利在克艱其事,而貞固其守,則「吉」也。九四剛而明,體陽而居柔,剛明則傷於果,故戒以「知難。」居柔則守不固,故戒以「堅貞。」剛而不貞者有矣。凡失剛者皆不貞也。本義胏,肉之帶骨者,與胾同。《周禮》獄訟「入鈞金束矢而後聽之。」九四以剛居柔,得用刑之道,故有此象。言所噬愈堅,而得聽訟之宜也。然必利於艱難,正固則吉,戒占者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