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卑忽我言,用安治爾民也。
王若曰:「往哉!封勿替敬,典聽朕告,汝乃以殷民世享。」
〈蔡註〉「勿廢其所敬之常法,聽我所命而服行之,乃能以殷民而世享其國也。」「世享」對上文「殄享」而言。
《酒誥》
〈蔡註〉「商受酗酒,天下化之。」妹土,商之都邑,其染惡尤甚。武王以其地封康叔,故作《書》誥教之。
王曰:「封,予不惟若茲《多誥》。古人有言曰:『人無於水監, 當於民監』。今惟殷墜厥命,我其可不大監撫于時?」予 惟曰:「汝劼毖殷獻臣、侯、甸、男、衛、矧太史友、內史友、越 獻臣、百宗工,矧惟爾事服休服采矧?惟若疇圻父薄 違,農父若保宏父定辟,矧?汝剛制于酒。厥或誥曰:『群 飲,汝勿佚,盡執拘以歸于周,予其殺』。」
〈蔡註〉群飲者,群聚而飲為姦惡者也。予其殺者,未必殺也。猶今法曰:「當斬者皆具獄以待命」,不必死也。然必立法者,欲人畏而不敢犯也。群飲,蓋亦當時之法,有群聚飲酒,謀為大姦者,其詳不可得而聞矣。如今之法,有曰夜聚曉散者,皆死罪,蓋聚而為妖逆者也。〈大全〉劉氏真曰:此《書》不責商民之湎淫,而責在位之躬化。商之故都大家世族猶多,而康叔之百官有司自周而往者亦有之,自太史友而下,皆康叔之百官有司也。群飲,指此輩也。康叔以國君治之,而必執歸于周,恐康叔之專殺,曰:「予其殺。」嚴為之刑,而未必殺也。
又惟殷之迪諸臣,惟工乃湎于酒,勿庸殺之,姑惟教 之。
〈大全〉新安陳氏曰:「殷諸臣湎酒者勿殺,而姑教之,以其染惡深而被化淺也。」
「有斯明享」,乃不用我教辭。「惟我一人,弗恤,弗蠲乃事, 時同于殺。」
〈蔡註〉「有」者,不忘之也。斯指教辭。言殷諸臣百工不忘教辭,不湎于酒,我則明享之。其不用我教辭,惟我一人不恤于汝,弗潔汝事,時則同汝于群飲誅殺之罪矣。〈大全〉呂氏曰:「明享」,彰明,使享祿位以示勸也。
按《史記世家》,衛康叔,名封,周武王同母少弟也。武王 崩,成王少,周公旦代成王治當國。管叔、蔡叔疑周公, 乃與武庚祿父作亂,欲攻成周。周公旦以成王命興 師伐殷,殺武庚祿父、管叔,放蔡叔,以武庚殷餘民封 康叔為衛君,居河、淇間,故商墟為《康誥》《酒誥》《梓材》以 命之。成王長,用事,舉康叔為周司寇。
按《通鑑前編》:「武王十有三年春三月,封康叔于殷東。」 又曰:「封康叔,作《康誥》《酒誥》。」〈按大全康叔為司寇在武王時按史記則又為成王
時事存參
〉
成王嗣位周公作立政戒王勿誤庶獄復命太史書蘇公敬獄事以為法
按《書經立政》:文王罔攸兼于庶言,庶獄庶慎,惟有司 之牧夫是訓,用違庶獄庶慎,文王罔敢知于茲。
〈蔡註〉庶言,號令也。庶獄,獄訟也。庶慎,國之禁戒儲備也。有司,有職主者。牧夫,牧人也。文王不敢下侵庶職,惟於有司、牧夫,訓敕用命及違命者而已。罔攸兼則猶知之,特不兼其事耳。罔敢知,則若未嘗知有其事,蓋信任之益專也。不及庶言者,號令出於君,有不容不知者故也。呂氏曰:「不曰罔知於茲,而曰『罔敢知於茲者』」,徒言「罔知」,則是莊老之無為,惟言罔敢知,然後見文王敬畏思不出位之意。
亦越武王,「率惟敉功,不敢替厥義德,率惟謀,從容德, 以並受此丕丕基。」「嗚呼,孺子王矣!」繼自今我其立政 立事,準人、牧夫,我其克灼知厥若丕乃俾亂相我受 民,和我庶獄庶慎,時則勿有間之,自一話一言,我則 末惟成德之「彥,以乂我受民。」嗚呼!予旦已受人之徽 言,咸告孺子王矣。「繼自今文子文孫,其勿誤于庶獄 庶慎,惟正是乂之。自古商人,亦越我周文王立政立 事,牧夫準人,則克宅之,克由繹之。茲乃俾乂國,則罔 有立政用憸人。不訓于德,是罔顯在厥世。繼自今立 政,其勿以憸人,其惟吉士,用勱相我國家。」今文子「文 孫、孺子王矣。其勿誤于庶獄,惟有司之牧夫。其克詰 爾戎兵,以陟禹之跡。方行天下,至于海表,罔有不服。 以覲文王之耿光,以揚武王之大烈。嗚呼!繼自今,後 王立政,其惟克用常人。」周公若曰:「太史、司寇蘇公,式 敬爾由獄,以長我王國。茲式有慎,以列用中罰。」
〈大全〉新安陳氏曰:「立政之綱領在三宅,三宅中所重,尤在準人之刑獄。故既告王以勿誤庶獄,末復命太史書蘇公敬獄事以示法焉。」
按:《通鑑前編》:「成王四年,周公作立政戒王。」
成王作《周官》,《天官》「掌建邦六典,以刑典刑百官而糾 萬民,《地官》以鄉八刑糾萬民」,「《秋官》則帥其屬而掌邦 禁,以佐王刑邦國,詰四方。」
按:《周禮天官》太宰之職,「掌建邦之六典。」
〈訂義〉胡氏曰:太宰所掌,而特謂之「建」,以此典太宰所定也。鄭鍔曰:「《虞史》載堯、舜大道之常,名其書曰《典》,典言常道也。蓋聖人以道制法,行于聖人之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