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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平矣。《號》之一辭,「名然而實否」 之謂也。人主所好,可不謹諸?

隋文帝以盜賊繁多,命盜一錢以上皆棄市,或三人 共盜一瓜,事發即死。于是行旅皆晏起早宿,天下懍 懍。有數人劫執事而謂之曰:「吾豈求財者邪!但為枉 人來耳,而為我奏至尊:自古以來,體國立法,未有盜 一錢而死也,而不為我以聞。吾再來而屬無類矣。」帝 聞之,為停此法。

臣按:隋文制刑以戢盜,非不嚴也,而盜卒不能戢,法終不可行。至唐太宗輕徭薄賦,開斯民衣食「之門,數年之間外戶不閉、道不拾遺」 ,其失其得可以鑑矣。

帝嘗乘怒,以六月杖殺人,大理少卿趙綽固爭曰:「季 夏之月,天地成長,庶類不可以此時誅殺。」帝曰:「六月 雖云生長,此時必有雷霆;我則天而行,有何不可!」遂 殺之。

臣按:隋文謂六月必有雷霆,不知雷霆雖威,初非為殺物設也。《易》稱「鼓萬物者莫疾于雷,其與日之烜、雨之潤、風之散,同于生物而已」 ,世人惡戾之氣適與之會而震死者有之,非雷霆求以擊之也。隋文徒欲以辨口折人而文其暴怒之私,不知昧于天道亦已甚矣。及唐貞觀改定律令,自春及秋禁行死刑,然後得古者「刑以秋冬」 之意。惟其有仁暴之異,所以為治亂之分歟。

唐太宗嘗覽《明堂針灸圖》,見人之五藏皆近背,針灸 失所則其害致死。歎曰:「夫箠者五刑之輕;死者人之 所重,安得犯至輕之刑而或至死?」遂詔罪人毋得鞭 背。

臣按:隋煬之用刑或先截其舌,太宗之用刑至不忍笞其背,此煬之惡所以浮於桀、紂,而太宗除亂之功所以庶幾于湯、武與?

河內人李好德坐妖言下獄,大理丞張蘊古以為好 德病狂瞀,法不當坐。治書侍御史權萬紀劾蘊古奏 不以實,太宗怒,遽斬蘊古。既而大悔,因詔:「死刑雖令 即決,皆二覆奏。」久之,謂群臣曰:「死者不能更生,決囚 雖二覆奏,而頃刻之間,何暇思慮?自今宜二日五覆 奏,決日尚食,勿進酒肉,教坊、太常輟教習。諸州死罪」 三覆奏。其日亦蔬食,務合禮撤樂減膳之意。太宗以 英武定天下,然其天姿仁恕,初即位,有勸以威刑肅 天下者,魏徵以為不可,因為上言「王政本于仁恩,所 以愛民厚俗」之意。太宗欣然納之,遂以寬仁治天下, 而于刑法尤慎。四年,天下斷死罪二十九人。六年,親 錄囚徒,閔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縱之還家,期以明年 秋即刑。及期,囚皆詣朝堂,無後者。太宗嘉其誠信,悉 原之。

臣按:唐,繼隋者也,隋文任法之峻如彼,而太宗用刑之寬如此。隋文再傳而失天下,唐之享國幾三百年,天于仁暴之報亦甚明矣。賈誼以周、秦並言,臣今亦以隋、唐並論,足為方來之鑑乎。

憲宗英果明斷,自即位,數誅方鎮,欲治僭叛,一法度。 然於用刑喜寬仁。是時,李吉甫、李絳為相。吉甫言:「治 天下必任賞罰,陛下頻降赦令,蠲逋負,賑饑民,恩德 至矣。然典刑未舉,中外有懈怠心。」絳曰:「今天下雖未 大治,亦未甚亂,乃古平國用輕典之時。自古欲治之 君,必先德化,暴亂之世,專任刑法。吉甫之言過矣。」憲 宗以為然。司空于頔亦諷帝用刑以收威柄,帝謂宰 相曰:「頔懷姦謀,欲朕失人心也。」

臣按:憲宗能從李絳之言,亦猶太宗能納魏徵之說也,是以元和之治庶幾貞觀,姦邪小人用意刻薄,每每以嚴刑峻法導人主,斯高之于二世是也。憲宗察于頔之姦,其欲使以失人心,其可謂明也矣。

金史

《刑志序》

「昔者,先王因人之知畏而作刑,因人之知恥而作法。 畏也,恥也,五性之良知,七情之大閑也。是故刑以治 已然,法以禁未然,果以處小人,恥以遇君子。君子知 恥,小人知畏,天下平矣。」是故先王養其威而用之,畏, 可以教愛;慎其法而行之,恥,可以立廉。愛以興仁,廉 以興義。仁義興,刑法不幾于措乎!金之國脈紓蹙,風 俗醇醨。世道升降。君子觀于一代之刑法。每有以先 知焉。

元史

《刑法志序》

自古有天下者,雖聖帝明王不能去刑法以為治。是 故道之以德義,而民弗從,則必律之以法。法復違焉, 則刑辟之施,誠有不得巳者。是以先王制刑,非以立 威,乃所以輔治也。故《書》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 祗德。」後世專務黷刑任法以為治者,無乃昧於本末 輕重之義乎?歷代得失,考諸史可見已。

性理會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