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裔之罰,孔子有兩觀之誅。善觀大舜、孔子寬仁之 實者,於四裔兩觀之間而見之矣。近時之言寬仁者, 則異於是,蓋不究夫寬仁之實,而徒欲為容姦廋慝 之地,殆所謂以不禁姦邪為寬大,縱釋有罪為不苛 者也。罪疑惟輕,罪而有疑,固宜為輕。與「其殺不辜,寧 失不經」,謂罪疑者也。使其不經甚明而無疑,則天討 所不容釋,豈可失也?「宥過無大,刑故無小」,使在趨走 使令之間,簿書期會之際,偶有過誤,宥之可也。若其 貪黷姦宄出於其心,而至於傷民蠹國,則何以宥為? 於其所不可失而失之?於其所不可宥而宥之,則為 傷善,為長惡,為悖理,為不順天,殆非先王之政也。
圖書編
《刑曹總敘》
五刑之設,本以齊萬民也。四方風土不齊,習尚亦異。 故民之敢于為惡者,由法律不明,心無畏憚,比比焉 驅而納諸罟獲陷阱之中而莫之知避也。此所以不 得不設之刑,使其有所畏而不敢犯耳。夫天討有罪, 五刑五用,刑固天之刑也。盍觀之天乎?紫微垣內有 大理、陰德天牢,而文昌第六星曰「司寇」,太微垣內有 「左右執法併九卿郎位中有司刑之責;天市垣內有 貫索、七公,天紀列宿,如角之平道,亢之折威、頓頑、房 之罰,其主刑者不一而足焉。」刑獄民命所關,故在天 垂象,燦然可睹。王者代天子民,何能廢刑?但先王之 制刑也,刑期無刑,本以弼教也。惟禮以教之于其先, 刑以禁之于其後,民有不率教者,斯「加之以刑,正所 以體上天仁愛斯民之心,而俾之盡歸于善也。」久之, 治隆化洽,禮讓成風,至于刑措不用,由其純任教化 故耳。豈若後代惟法律是尚,嚴刑峻罰,訟獄日繁,奸 宄日熾,無知小民反惴惴無所措手足,如此而望天 下之太平,何可得哉?非謂可無設也。任刑不任禮,已 非先王立教本意;用例不用律,使有司得輕重其手, 奸頑何憚而不為惡耶?是故明罰敕法,取諸《噬嗑》;議 獄緩死,取諸《中孚》。立法貴嚴,用法貴恕,並行不相悖 也。《書》曰:「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論語》曰:「如得其情,則 哀矜而勿喜。」在司刑者盡心焉耳。我朝刑部之設,尚 書、侍郎,周秋官、大小司寇是也。其屬十三司,分掌各 按察司與直隸府縣刑名,且都察院、大理寺共為三 法司,慎刑之意亦至矣。噫今之司刑者,誦我聖祖「象 天制刑」聖諭,敢不盡心乎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