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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挂于疏網者。陛下務在寬典,獄官務在急刑,以傷 陛下之仁,以誣太平之政,臣竊私恨之。賴陛下又獨 決天斷,寬蕩群刑,死囚張楚金、郭正一、弓彭祖、王令 基等,以凶惡之罪,特蒙全活,朽骨更肉,萬死再生,天 地神祇,實用同慶。何以知之?臣伏見去年八月以來, 天苦霖雨,自陛下赦李珍等罪,天朗氣清。又九月十 八日,明堂享會,慶雲抱日,五彩紛郁,龍章竟天,萬品 咸觀,宇宙同慶。又其月二十一日,恩敕免楚金等死, 初有風雨,變為景雲,司刑官屬,皆所共見。臣聞陰慘 者,刑也;陽舒者,德也;慶雲者,佳氣也。臣伏考之《洪範》, 驗之《六經》,聖人法天,天亦助聖,休咎之應,必不虛來。 陛下法天垂仁,天助陛下仁化,獄吏急法,則慘而陰 雨;陛下赦罪,則舒而陽和;君臣歡娛,則嘉而見慶雲。 天意如此,陛下豈可不承順之?夫刑者怒也,不可以 承喜氣。今又陰雨,臣恐過在獄官。況陛下明堂之理, 本以崇德;配天之業,不以務刑。今垂拱法宮,且猶議 殺,布政衢室,而未措刑。賤臣頑愚,尚疑未可。況巍巍 大聖,光宅天下哉!今者繫獄囚徒,多極法者,道路之 議,或是或非。陛下何不悉召見之,自詰其罪。罪真實 者顯示明刑,罪有濫者嚴誅獄吏,使天下咸服,人知 政刑,以清太平,以致用登仁壽之域,豈非至德克明 哉!昔鄧太后以天降旱,親決洛陽囚徒,《良史》書之,而 以為德。況陛下大聖,億萬超於「鄧后者乎?夫獄吏不 可信,多弄國權,自古敗亡,聖王所誡。陛下萬代之業, 千載之名,固不可使《竹帛書》之有虧於此也。伏願熟 察,以美太平之風。」賤臣不勝愚懇忠憤之至,輒投諫 匭,昧死上聞。

《刑論》
牛希濟

刑罰之用,蓋將以革人之心,勸之於善,所以小罪輕 刑以正其失,大罪重罰以勵其眾。將刑王者,為之不 舉,以示仁恕之心也。「棄人必於市」,明其罪之死也。皆 欲遷人于善,豈圖斷其肌膚,殘其支體,流其膏血,盡 其性命,以逞於威怒者也。三代之後,五刑之用,劓刖 之屬,最可以為恥,於眾觀者,則知其所犯,毀其父母 之遺體,罔不憯痛于心。犯者不能諱其罪,亦可以永 戒其惡,所謂「有恥且格。」及笞杖之法,易隱其跡,行鄉 而無愧。苟富貴而或得行者,其暴犯者不以為恥,誠 哉免而無恥。漢文帝感《緹縈》之一言,廢肉刑,用笞杖, 及後笞者多死。文皇帝視《明堂圖》亦輕其罰,天下之 獄幾亂。知刑罰者,治之具也,不可蹔捨。然罰無輕重, 杖無大小,皆成之于胥吏之手,斷之于出沒之文,上 之人其知乎?夫鞫獄之法,始于疑辯之中,成于案牘 之內。吏典之者,捨其罪而彰其是;其不與者,除其善 而彰其惡。又復刑律之中,或一與一奪,隨其取捨以 為出入,官必不盡知,此為弊之一也。畫灰為獄,誓不 願入;刻木為吏,誓不「願對。獄吏之尊,聲色之大,桎梏 之重輕,搒掠之多少,率由其意,孰可與爭?」此為弊之 二也。又或欲其偽而怒其真,惡其輕而思其重,或捽 其首,或批其頰,詬辱毆繫,無所不至。又節其飲食,嚴 其徽纆,外殘其軀,內脅其心,壯士勇夫,且必流涕,孤 弱之人敢不從命,此為弊之三也。或上下其手以取 其信,「或默染富室,以求資賄,則眾知其非,不能即止。 此為弊之四也。且獄既久,改為疑讞,遠取支證,廣擒 黨與,淹延歲月,以伺赦宥,此為弊之五也。」捶拷之下, 易以強抑,人之支體,頑非木石。若加其殘忍,取其必 然,誠雖無罪,百不能免。蓋不勝其楚掠之毒,寧甘心 於一死。狡猾之吏,斷成其獄,故戮死之後,「盜自他發, 眾方知其無辜。且桎梏之苦,笞箠之嚴,輕罪者願重 刑而獲出,無辜者畏殘害而求死,皆狡猾之所能為 也。即平人孰敢與吏為敵?公卿尊嚴,察視不及,臺寺 懸遠,訴訟無門,死者不可再活,親戚焉能申冤?何以 感致和氣,平一水旱?」此為弊之六也。復有眾皆知非, 難加以法當炎酷之時,穢其傍而成其疾疫,奪其餉 而致其饑餓。圜扉嚴邃,守者羅列,親戚之人,胡能知 其食與不食,渴與不渴,但成其困,以取其斃?此為弊 之七也。況外府法司,又為不道,或囊土以鎮其腹,或 濕紙以蒙其面,拘錄所至,號呼莫聞,瞑然而去,孰知 其由?昔東海誤殺貞婦,致三年之旱。今天下之刑,晝 常雨血,尚未足以泄其冤憤。且刑罰者,遠于人,非近 于人。犯之者皆自求之也,非刑之就于人也,皆人就 也。上自天子,下至庶人,若為不道,必歸于法。故商辛 夏桀,懸首于白旗,則公卿之下獄,黎庶之就戮,又何 足道哉?故君子常懷畏懼。夫厲聲變色,揚眉張目,樂 刑罰以毒物之性命,殆非人類信豺狼之心也。故《曾 子》曰:「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又于定國每歲決獄, 先自流涕。悲哉,仁者之心,深知刑獄之本,所以勸人, 非以虐人也。今天下之大,九州之眾,一歲決獄之多 少,皆由吏議,豈能盡乎?莫若重明桎梏笞杖重輕之 制禁,計日月之遠近,寒暑靜溫其所處,饘粥每給其 饑渴。決罪遍求于刑律,察詞必盡于疑辯,庶幾少塞 其弊,當不濫于無辜,以成王者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