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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爵及在官品,令從第五,以階當刑。二歲免官者,三 載之後聽仕。降先階一等。延昌二年春,尚書邢巒奏: 「竊詳王公以下,或析體宸極,或著勳當時,咸胙土授 民,維城王室。至于五等之爵,亦以功錫。雖爵秩有異, 而號擬河山,得之至難,失之永墜。刑典既同,名復殊 絕,請議所宜,附為永制。」詔議律之制,與八座、門下參 論,皆以為官人若罪本除名,以職當刑,猶有餘資,復 降階而敘。至于五等封爵,除刑若盡,永即甄「削便,同 之除名,于例實爽。愚謂自王公以下有封邑罪除名, 三年之後,宜各降本爵一等。王及郡公降為縣公,公 為侯,侯為伯,伯為子,子為男;至于縣男,則降為鄉男。 五等爵者亦依此而降。至于散男,其鄉男無可降授 者,三年之後,聽依其本品之資出身。」詔從之。

延昌三年,詔:「皇族有譴,仍以常法持訊。又罪案成而 家人訴枉者,仍許覆治。」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不載。 按《刑罰志》:先是,皇族有 譴,皆不持訊。時有宗士元顯富犯罪,須鞫宗正,約以 舊制。尚書李平奏:「以帝宗磐固,周布于天下,其屬籍 疏遠,蔭官卑末,無良犯憲,理須推究,請立限斷,以為 定式。」詔曰:「雲來綿遠,繁衍世滋,植籍宗氏,而為不善, 量亦多矣。先朝既無不訊之格,而空相矯恃,以長違 暴。諸在議請之外,可悉依常法。」其《年》延昌三年六月,兼廷 尉卿元志、監王靖等上言:「檢除名之例,依《律文》,獄成 謂處罪案成者。寺謂犯罪。逕彈後,使覆檢鞫證定刑, 罪狀彰露,案署分昺,獄理是成。若使案雖成,雖已申 省,事下廷尉,或寺以情狀未盡,或邀駕撾鼓,或門下 立疑,更付別使者,可從未成之條。其家人陳訴,信其 專辭,而阻成斷,便是曲遂於私,有乘公體。何者?五詐 既窮,六備已立,僥倖之輩,更起異端,進求延罪於漏 刻,退希不測之恩宥,辨以惑正,曲以亂直,長民姦於 下,隳國法於上,竊所未安。」大理正崔纂評楊機、《丞甲 休律》博士劉安元,以為:「律文獄已成,及決竟,經所綰 而疑有奸欺,不直於法,及訴冤枉者,得攝訊覆治之。 檢使處罪者,雖已案成,御」史風彈,以痛誣伏。或拷不 承引,依證而科;或有私嫌,彊逼成罪。家人訴枉,辭案 相背,刑憲不輕,理須訊鞫,既為公正,豈疑於私。如謂 規不測之澤,抑絕訟端,則枉滯之徒,終無申理。若從 其案成,便乖覆治之律。然未判經赦及覆治理狀,真 偽未分,承前以來,如此例皆得復職。愚謂經奏遇赦, 及已覆治,得為獄成。尚書李韶奏:「使雖結案,處上廷 尉,解送至省。及家人訴枉,尚書納辭,連解下鞫。未檢 遇宥者,不得為案成之獄。推之情理,謂崔纂等議為 允。」詔從之。

肅宗熙平二年春正月詔糾案籍貫不實者聽自歸首逋違加罪又制諸錢不如法之罪夏五月重申天文之禁

按《魏書孝明帝本紀》:「熙平二年春正月,詔:選曹用人, 務在得才,廣求栖遁,共康治道。州鎮城隍,各令嚴固, 齋會聚集,糾執妖諠,囹圄皆令造屋,桎梏務存輕小, 工巧浮迸,不得隱藏,絹布繒綵,長短合式,偷竊軍階, 亦悉沙汰。籍貫不實,普使糾案,聽自歸首,逋違加罪。 夏五月庚辰,重申天文之禁,犯者以大辟論。」

按《通鑑綱目》:魏孝明帝熙平二年春正月,魏制諸錢, 新舊通行,其巧偽者罪之。魏初,民間皆不用錢,高祖 始鑄太和五銖錢,民欲鑄者,聽就官鑪,銅必精煉,無 得淆雜。世宗又制五銖,禁不依準式者。既而洛陽及 諸州鎮,所用不同,商貨不通,任城王澄上言曰:「不行 之錢,律有明式,指謂雞眼鐶鑿,更無餘禁。計河南諸 州,今所行者,悉非制限。河北既無新錢,復禁舊者,專 以單絲之縑,疏縷之布,狹幅促度,不中常式,裂匹為 尺,以濟有無,徒成杼軸之勞,不免饑寒之苦。錢之為 用,貫鏹相屬,不假度量,平均簡易,濟世之宜,謂為深 允。乞下諸方州鎮,新舊諸錢,內外全好,並得通行。其 雞眼鐶鑿及盜鑄巧偽不如法者,據律罪之便。」詔從 之。

神龜元年秋閏七月開銀山禁九月復鹽禁

按《魏書孝明帝本紀》:神龜元年:「秋閏七月甲辰,開𢘆 州銀山之禁,與民共之。」

按《通鑑綱目》:魏孝明帝神龜元年秋九月,魏復鹽禁。 是歲,魏太師雍等奏:「鹽池天藏,資育群生。先朝為之 禁限,非與細民爭利,但以豪貴封護,近民吝守,貧弱 遠來,邈然絕望。因置主司,裁察強弱。什一之稅,自古 有之,遠近齊平,公私兩利。及甄琛罷禁,乃為繞池之 民擅自固護,語其障禁,倍于官司,請禁之便。」從之。

前廢帝普泰元年春三月庚寅詔天下有德孝仁賢忠義志信者可以禮召赴闕不應召者以不敬論

按:《魏書前廢帝本紀》云云。

後廢帝中興元年冬十一月詔定偽竊官秩之罪

按《魏書後廢帝本紀》:中興元年:「冬十有一月己巳,詔 曰:『王度刱開彝倫,方始所班官秩,不改舊章,而無識 之徒,因茲僥倖,謬增軍級,虛名顯位,皆言前朝所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