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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南京差撥赴京馬快船、須遵定例、有夾帶貨物人 口者、許河道等官挐問發遣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七年題准,使客廩給,如便道經 過,非公幹去處,每驛支三升,宿亦支三升。如本等公 幹去處,每驛支三升,止宿則支五升。支口糧者,每驛 一例俱支一升五合。多支起關米者,罪同「盜支。」 又題准:南京差撥赴京馬快船,節有題准定例,遵照 施行,不許紊亂。其進貢馬快船,如有夾帶貨物人口, 許經過撫按河道等官即行挐問、照例發遣

嘉靖三十八年題准、「各草場委官、及倉場主事一員、 公同秤驗收受草束。如有收支不明、事發連坐。」又永 遠充軍人犯、須拘僉真正妻小定限押發。有縱容冒 替潛逃者、查參治罪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八年題准各草場委官,以後遇 有收受草束,呈部添差隔別倉場主事一員,公同秤 驗,事完連名呈報。如有收支不明,事發連坐。」

又題准:「各省并各直隸巡按御史嚴行所屬,凡係問 擬終身、永遠充軍人犯,案招明白者,不候追贓,先行 發遣,務要酌量道里遠近,拘僉真正妻小,定限押發 原定邊腹衛所,依期責併批收銷照,造冊繳部。各衛 所縱容冒替潛逃者,許各撫按指名查參。」

嘉靖三十九年、令土司越境收種田土。軍民互為投 獻者、各照例發遣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九年,令宣慰土司越境收種田 土,無知軍民互為投獻者,撫按官將土司查究,軍人 目把人等各照例發遣,田土價銀入官。」

嘉靖四十一年,令遼東饑民流入海傍居住者,給文 遣歸。占恡不發者,以隱匿逃軍論罪。又令管黃冊官 量加庫匠清曬庫冊,有作弊毀裂書冊者,比律以棄 毀《制書》論罪。題准:沿邊沿海及腹裡州縣,有與衛所 同城,有原無衛所但有專城之責者。若遇大虜及盜 賊生發失事,俱照律處斬。其有雖設城池被盜,潛蹤 隱跡、設計越城者、參究治罪。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一年,令遼東饑民流入永平河 間海傍住居,及航海渡登萊者,給文遣歸。勢家占恡 不發者,以隱匿逃軍論。」

又令「大造黃冊,完解後湖之日,管冊官即會大數繕 寫,首列祖宗以來戶口、田土、稅糧總數,繼開今日總 數,務期簡核,進獻御覽。在湖庫匠舊止一百一十名, 各庫冊雖及二年,難以曬晾一周。今後每一大造庫 房三十間,量加四十二名,聽將查冊書手分泒。每書 手二名,領匠八名,將庫冊清曬,周而復始,永為定規。」 有作弊毀裂冊籍等項,比棄毀《制書律》論。

又題准:凡沿邊沿海及腹裡府州縣與衛所同住一 城者,及有衛所自住一城者,若遇大虜及盜賊生發, 攻圍不能固守,或棄城逃走,或開門延賊,致賊進入, 殺虜男婦三十人以上,燒毀官民房屋者,衛所掌印 官與專一捕盜官,俱比照守邊將帥失陷城寨者律 斬。其府州縣掌印官及捕盜官,與衛所同住一城者, 不能竭力協守,俱起送吏部,降一級別用。其餘府、州、 縣,不分各邊腹裡,原無設有衛所,但有專城之責者, 若有前項失事,掌印捕盜官,俱比照牧民官激變良 民、因而失陷城池律斬。其自來不曾建立城池,與雖 設有城池被盜潛蹤隱跡,設計越城進入劫盜,事出 不測,雖有前項失事,俱不得比用此律。守巡兵備止 於參究治罪。量事情輕重,臨時奏請定奪。

嘉靖四十二年題准,起解錢糧到京,即同歇家上納。 其有潛住不納者,參送法司歇家,以包攬治罪。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二年題准,凡差官起解供用等 庫錢糧到京,即同歇家赴部領單上納。若潛住十日 不赴部者,參送法司歇家,問以包攬,解官治以重罪。」 嘉靖四十三年題准,遼東武職犯贓及重罪減等者, 編發別鎮;情罪可原者,發本處極邊。令河南各王府 置買民田者,即以原賣為佃戶,編立戶籍,與平民一 體派編。民間有願將田地賣與宗室,不先將田數報 官,即以投獻論。又題准:五府屬吏襲替到府,即與起 文過部。如違至十日外者,送法司問罪。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三年題准:遼東武職官犯贓干 礙行止,與零賊出入,不行進兵,及重罪減等者,照舊 編發別鎮。其虜勢重大,眾寡不敵,情罪可原者,定發 本處極邊衛所。其已經編審而久延在家者,嚴限發 遣。」

又令河南各王府、郡王而下,但有置買民田者,盡數 查出,附與原賣各里甲項下,即以佃戶的名,編立戶 籍。凡正雜差役,俱要與平民一體派編。先將查過田 糧造冊二本,一本啟親王,一留有司,以便稽查。民間 有願將田地賣與宗室者,先將田糧數目報官,以憑 附冊當差,違者以投獻論。

又題准:五府屬吏,如遇襲替官舍到府,五日之內,即 與起文過部。如違至十日之外,聽武選司開送兵科, 該吏徑送法司究問,首領官請旨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