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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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月,改調極邊煙瘴衛分,永遠充軍。若影射藏匿,及 占恡不發者,就將輔導官參究。鄰里火甲知而不首, 各治以罪。

一、投充王府,及鎮守總兵、兩京內臣、功臣、戚里勢豪 之家,作為家人伴當等項名色,事干嚇騙財物,撥置 打死人命,強占田地等項。情重者,除真犯死罪外,其 餘俱問發邊衛充軍。各該勢豪之家,容留及占恡不 發者,參究治罪。

軍官軍人犯罪免徒流

凡軍官軍人犯罪,律該徒流者,各決杖一百。徒五等, 皆發二千里內衛分充軍。流三等,照依地里遠近,發 各衛充軍。該發邊遠充軍者,依律發遣,並免刺字。若 軍丁軍吏及校尉犯罪,俱准軍人擬斷,亦免徒流刺 字。

「軍丁」 謂軍官、軍人、餘丁。「軍吏」 ,謂入伍請糧軍人。能識字選充軍吏者,犯罪與軍人同。若係各處吏員發充請俸司吏者,與府州縣司吏一體科斷。

一、軍職有犯,監守常人盜受財枉法,滿貫律該斬絞 罪者,俱發邊方立功五年,滿日還職,仍于原衛所帶 俸差操。若監守常人盜枉法不滿貫,與嚇詐、求索、科 斂、誆騙等項,計贓滿貫,問該流罪,減至杖一百、徒三 年者,俱運炭納米等項,完日還職,帶俸差操。其減至 杖九十、徒二年半以下,與別項罪犯,俱照常發落。原 係管事者,照舊管事。原係帶俸者,照舊帶俸。若犯前 項流罪,遇例通減二等,至杖九十、徒二年半者,仍帶 俸差操。

一、軍職犯該竊盜,掏摸盜官畜產,白晝搶奪,并縱容 抑勒女及妻妾子孫之婦妾,與人通姦,或典與人,及 姦內外有服親屬同僚部軍妻女,一應行止有虧,敗 倫傷化者,俱問革,隨本衛所舍餘食糧差操。

一軍職宿娼、及和娶樂人為妻妾、與盜娶有夫之妻 者、俱問調別衛、帶俸差操

「一、在京五軍都督府,選差官舍,押解充軍犯人,若受 財賣放,犯該枉法絞罪者,官發立功,滿日還職,調外 衛帶俸差操。徒罪以下,照徒年限立功滿日還職,帶 俸差操。舍人,抵充軍役,候挐獲替放。中間有犯姦淫 囚犯婦女者,官發守哨,滿日革職,隨本衛所舍餘食 糧差操。舍人枷號三個月發遣。若酷害軍犯,摉檢財」 物、縱不脫放各問罪官調外衛,舍人發外衛充軍。其 該府原選差掌印首領官吏參究治罪。

一、武職有犯,容止僧尼在家與人姦宿者,「公、侯伯問 擬住俸,戴平頭巾閒住。都督,都指揮、指揮、千百戶、鎮 撫住俸閒住。」若有犯,挾妓飲酒者,公侯伯罰俸一年, 不許侍衛管軍管事。都督以下,革去見任管事,帶俸 差操。原係帶俸者,常川帶俸。

一上班京操、及運糧官員旗軍人等、犯該人命強盜 等項重罪者、官拘繫奏提旗軍人等、就便提問外。其 餘一切小事、候下班回還交糧畢日、官參奏與旗軍 人等各提問

一、納粟軍職有犯,若原係總小旗千百戶指揮等官, 遇例納粟補官者,俱照見任軍職立功等項事例施 行。若由白衣納粟授職者,止照常例「運炭納粟」等項 發落。其犯姦盜詐偽,說事過錢,誆騙財物,行止有虧 者,俱問罪革職。

一凡由將軍歷陞千百戶、犯該徒罪以上、行止有虧 者、革去見任、冠帶閒住

一凡各衛所舍人舍餘總小旗、犯該笞杖罪名、有力 運炭納米等項外、或令納鈔、無力的決。其操備舍餘 勇士人等、犯前罪者、有力俱令納鈔。若無力納鈔、亦 的決發落

一、舍餘軍民人等、遇例納授都指揮等官、犯罪、徑自 提問。干礙行止、革去冠帶

一、錦衣衛總小旗并將軍校尉,犯該一應姦盜、搶奪、 誆騙、恐嚇、求索、枉法不枉法等項罪名,但係行止有 虧者,俱各調衛。總小旗仍充原役。將軍校尉各充軍。 其戶內人丁有犯,不在此例。

一凡錦衣衛旗校軍士在逃一年之內者、聽其首告。 初犯復役、再犯調衛充軍。其有侵欺拐騙、及為事避 難等弊、各從重科斷。若一年之內曾經造冊清勾者、 不准首補、另勾戶丁補役

一皇陵戶、皇陵衛軍、旗手衛軍、與守衛上直操備官、 旗舍餘將軍校尉、勇士、力士、運糧駕送黃馬快船官 旗犯笞杖罪、俱令納鈔

一,養象軍奴犯該雜犯死罪,無力做工,徒流罪決杖 一百,俱住支月糧,各照年限常川養象,滿日仍舊食 糧。養象笞杖的決。

一,沿邊沿海旗軍舍餘犯該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 搶奪至徒罪以上者,俱送總兵官處查撥缺人墩臺 守哨,年限滿日疏放。若總兵官截殺等項不在,就行 本處巡撫、巡按或分巡官一體查撥,仍行總兵官處 知會。其別項徒罪以上者,有力納米。等項,無力巡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