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事干軍機錢糧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俱停俸責 尋。三十日得見者,免罪。若主守官物,遺失簿書,以致 錢糧數目錯亂者,杖八十。限內得見者,亦免罪。其各 衙門吏典,考滿替代者,明立案驗,將原管文書交付 接管之人。違者,杖八十。首領官吏,不候交割,符同給 由者,罪亦如之。
上書奏事犯諱
凡上書若奏事誤犯御名及廟諱者,杖八十。餘文書 誤犯者,笞四十。若為名字觸犯者,杖一百。其所犯御 名及廟諱,聲音相似,字樣分別,及有二字止犯一字 者,皆不坐罪。若上書及奏事錯誤,當言原免而言「不 免」,當言千石而言「十石」之類,有害於事者,杖六十。申 六部錯誤,有害於事者,笞四十。其餘衙門文書錯誤 者、笞二十。若所申雖有錯誤、而文案可行、不害於事 者、勿論
事應奏不奏
凡軍官犯罪,應請旨而不請旨,及應論功上議而不 上議,當該官吏,處絞。若文職有犯,應奏請而不奏請 者,杖一百。有所規避,從重論。若軍務、《錢糧》《選法》《制度》、 刑名、死罪、《災異》及事應奏而不奏者,杖八十。應申上 而不申上者,笞四十。若已奏已申,不待回報,而輒施 行者,並同「不奏不申」之罪。其合奏公事,須要依律定 「擬,具寫奏本,其奏事及當該官吏僉書姓名,明白奏 聞。」若有規避增減緊關情節,朦朧奏准施行,已後因 事發露,雖經年遠,鞫問明白,斬。若於親臨上司官處 稟議公事,必先隨事詳陳可否,定擬稟說。若准擬者, 上司置立印署文簿,寫略節緣由,令首領官吏書名 畫字,以憑稽考。若將不合行事務妄作稟准、及窺伺 公務冗併、乘時朦朧稟說施行者,依「詐傳各衙門官 員言語律」科罪。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一凡王府發放一應事務,所司隨即奏聞,必待欽准、 方許奏行。若不奏聞,及已奏不待回報、擅自承行者, 一體治以重罪。其在京各王出府之日、法司即查前 例、通行長史司知會遵守
出使不復命
凡奉制敕出使,不復命,干預他事者,杖一百。各衙門 出使,不復命,干預他事者,常事杖七十。軍情重事,杖 一百。若越理犯分,侵人職掌行事者,笞五十。若回還 後三日,不繳納聖旨者,杖六十。每二日加一等,罪止 杖一百。不繳納符驗者,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 杖八十。若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
漏泄軍情大事
「凡聞知朝廷及總兵將軍調兵討襲外番,及收捕反 逆賊徒機密大事,而輒漏泄於敵人者,斬。若邊將報 到軍情重事,而漏泄者」,杖一百,徒三年。仍以先傳說 者為首,傳至者為從,減一等。若私開官文書印封看 視者,杖六十。事干軍情重事,以漏泄論。若近侍官員 漏泄機密重事於人者,斬。常事,杖一百,罷職不敘。 一,在京在外軍民人等,與朝貢夷人私通往來,投託 管顧,撥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軍職有犯,調邊衛帶俸差操。通事并伴送人等,係軍 職者,從軍職之例;係文職者,革職為民。
官文書稽程
凡官文書稽程者,一日,吏典笞一十,三日加一等,罪 止笞四十。首領官各減一等。若各衙門遇有所屬申 稟公事,隨即詳議可否,明白定奪回報。若當該官吏 不與果決,含糊行移,互相推調,以致耽誤公事,杖八 十。其所屬將可行事件,不行區處,作疑申稟者,罪亦 如之。其所行公事已果決,行移或有未絕,或不完者, 自依「官文書稽程論罪。」
照刷文卷
凡照刷《有司有印信衙門文卷》,遲一宗二宗,吏典笞 一十。三宗至五宗,笞二十。每五宗加一等,罪止笞四 十。府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務場局所河泊等官,各減 一等。失錯及漏報一宗,吏典笞二十,二宗;三宗笞三 十。每三宗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府州縣首領官及倉 庫務場局所河泊等官,各減一等。其府州縣正官,巡 「檢,一宗至五宗,罰俸錢一十日。每五宗加一等,罰止 一月。若錢糧埋沒,刑名違枉等事,有所規避者,各從 重論。」
磨勘卷宗
「凡磨勘出各衙門未完文卷,曾經監察御史、提刑按 察司照刷,駁問遲錯,經隔一季之後,錢糧不行追徵 足備者,提調官吏以未足之數十」分為率,一分笞五 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可完 而不完,應改正而不改正者,笞四十,每一月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若有隱漏 不報磨勘者,一宗笞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 十。事干錢糧者,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 一百。有所規避者,從重論。若官吏聞知事發,旋補文 案,以避遲錯者,「錢糧計所增數,以虛出通關」論。刑名